银川市建筑工地公共卫生管理条例(2019) -k8凯发会员登录

7941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银川市建筑工地公共卫生管理条例》,于20**年5月16日银川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20**年7月26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年9月1日起施行。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年8月3日
银川市建筑工地公共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工地公共卫生管理,保障从业人员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国务院《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银川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工地公共卫生管理。
本条例所指建筑工地包括新建、扩建、改建的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工程、设备安装工程、装修装饰工程及拆除工程的工地。
第三条 建筑工地公共卫生是指建筑施工单位为从业人员提供的食堂卫生、住宿卫生、生活饮用水卫生和传染病的防治。
第四条 银川市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市建筑工地公共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区、市)卫生行政部门具体承担本辖区内建筑工地公共卫生的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 市、县(市)建设行政部门按照职责负责建筑工地公共卫生的管理,并将公共卫生安全管理工作作为对施工单位评估的内容。在考核施工单位时,(来自:www.pmceo.com)应将公共卫生安全管理作为考核指标。
第六条 建筑工地施工单位为公共卫生安全的责任人,全面负责建筑工地的公共卫生管理工作。
第七条 建筑工地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各项卫生管理制度,设立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负责建筑工地食堂和建筑从业人员住宿场所的卫生管理。

篇2:海宁市区建筑工地职工食堂、宿舍、厕所卫生管理规定(2009年)

  各建筑业企业:

  为加强市区建筑工地职工食堂、宿舍、厕所卫生管理,改善职工居住环境,进一步提高市区建筑工地文明施工管理水平,根据建设部《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一20**)要求,结合市区建筑工地实际,特制定《海宁市区建筑工地职工食堂、宿舍、厕所卫生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宁市规划建设局

  二○○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海宁市区建筑工地职工食堂、宿舍、厕所卫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改善作业人员的工作环境与生活条件,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作业人员的身体健康,根据建设部《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一20**)要求,结合市区建筑工地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市区新建、扩建、改建的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工程、设备安装工程、装修装饰工程及拆除工程,其它工地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的市区范围为28.7平方公里的建城区,具体范围:东至碧云路,南至城南大道,西至环西一路,北至由拳路,包括上述道路两侧的建设工地。涉及硖石、海洲、海昌三个街道和海宁经济开发区。

  第四条 本规定所指的施工现场包括施工区和办公生活区。

  第五条 市区工地应建立建筑工地食堂、宿舍、厕所等卫生管理制度,并落实责任人。

  第六条 建筑工地的施工作业区与办公生活区应明显隔离划分,生活区应设置统一的集体食堂、宿舍、男女简易浴室、男女厕所、茶水棚、晒衣区等。

  第七条 食堂选址应远离有毒有害场所,20米内不得有厕所、垃圾堆等污染源;宿舍与厕所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5米。

  第八条 在建工程内部严禁兼作住宿使用。

  第九条 施工现场应落实除“四害”措施。

  第十条 建筑垃圾应集中归堆、遮挡,生活垃圾应放入有盖垃圾桶内做到及时处理;废水要及时排放,不得乱倒乱流,不得有积水,区内应做到卫生整洁、无污水、无污物。

  第二章 食堂卫生管理

  第十一条 食堂设施

  1.食堂分就餐间、制作间、售菜间和储藏间,食堂面积需与就餐人数相当,售菜间和制作间灶台及其周边应贴瓷砖,所贴瓷砖高度不宜小于1.8m,地面应贴地砖并做防滑处理。制作间水槽至少应设置两个。

  2.食堂应配备必要的排风设施和冷藏设施;应有相应的更衣、消毒、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蝇、防鼠、防尘设备以及通畅的上下水管道,废水排出应设隔油池。

  3.食堂的燃气罐应单独设置存放间,存放间应通风良好并严禁存放其他物品。

  4.餐厅应设有洗碗池、残渣桶和洗手设备;公用餐具应有专用洗刷、消毒和存放设备。

  第十二条 食堂管理

  1.项目负责人是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

  2.食堂必须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具有健全的卫生管理制度,并落实专人负责。

  3.食堂要经常开展食品卫生检查工作,各施工企业要根据《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检查。

  4.餐厅要及时清理和打扫,保持餐厅卫生、整洁。

  第十三条 炊事人员卫生

  1.食堂炊事人员必须每年进行一次体检,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

  2.炊事人员操作时必须穿戴好工作服、工作帽,并保持清洁整齐,做到文明炊事,不赤背,不光脚,不随地吐痰;炊事人员在工作期间必须做好个人卫生。

  第十四条 食品卫生

  1.根据《食品卫生法》的规定,食品不得接触有毒物、不洁物;不得出售变质、发霉食品,防止食物中毒;

  2.贮存食品要隔墙、离地,注意做到通风、防潮、防虫、防鼠,生熟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要分开存放;

  3.制售过程及使用操作用具和设施如刀、墩、案板、盆、碗及其他盛器、筐、水池子、抹布和冰箱时要严格做到食品的生熟分开;

  4.盛放酱油、盐等副食调料要做到用容器加盖存放,确保清洁卫生;

  5.公用食具要每日洗净消毒,应有餐具洗涤设备;盛放丢弃食物的垃圾桶必须有盖,并及时清运。

  第十五条 饮水卫生

  1.生活区应有合格的可供食用的自来水或纯净水,不得用河水作为食用水;

  2.茶水棚的茶水桶应保证茶水供应,严禁饮用生水,茶水应符合卫生要求。

  3.夏季必须确保施工现场凉开水或清凉茶的供应,防止发生中暑脱水现象。

  第三章 宿舍卫生管理

  第十六条 宿舍必须使用砖墙或彩钢板搭设,搭设高度不得超过二层,宿舍内应保证有必要的生活空间,室内净高不得小于2.4m,门和主要通道宽不少于0.9米,做到明亮通风,门窗应齐全、牢固,窗户面积不少于宿舍面积的1/5。

  第十七条 宿舍室内地面要求浇筑厚度不小于10厘米厚,强度不低于c10的混凝土地面,四周应设置排水沟,排水沟坡度不少于0.5%,并严禁有积水。宿舍内不得存放油、水、污秽物、作业工具、材料等物品。

  第十八条 宿舍的入住人数按人均居住面积不得小于2平方米,每房间不得超过8人。宿舍内的床铺不得超过2层,严禁使用通铺。

  第十九条 工人入住宿舍应按登记房号、床号就位,并做好登记。非本工地作业人员,一律不准住在本生活区。

  第二十条 每间宿舍门口应挂牌标明入住班组、入住人姓名。

  第二十一条 宿舍内照明灯具低于2.4米时,须采用36v安全电压;若使用大于36v电压时,须做好漏电开关保护。电线拉设应符合防火要求和低压线路架设规范,严禁随意牵拉电线、接灯头、插座;严禁在电线上挂晒毛巾、衣服等违章行为。

  第二十二条 宿舍必须建立卫生管理制度,实行室长负责制,规定一周内每天卫生值日名单并张贴上墙,做到宿舍内外天天有人打扫,室内窗明地净,通风良好。   第二十三条 宿舍必须按入住人数设置适当的男女淋浴间、厕所,每16人至少设置1个淋浴位和1个厕所蹲位。

  第二十四条 宿舍内应设生活用品专柜和垃圾桶,保持环境清洁卫生,工人衣物、日常生活用品等摆放整齐,不到处乱放,做到整齐美观。

  第二十五条 宿舍内严禁使用电炉、电炒锅、热得快、煤气灶等。

  第二十六条 炎热季节宿舍应有消暑和防蚊虫叮咬措施,保证施工人员有充足的睡眠。

  第二十七条 做好宿舍外环境卫生,不乱泼乱倒,应设污物桶、污水池、房屋周围道路平整、污水排放畅通。

  第四章 厕所卫生管理

  第二十八条 生活区应按规定设置固定的男女淋浴室和厕所,厕所、浴室屋顶墙壁要严密,安装门窗,贴瓷砖、地砖,并应有冲水措施,淋浴间内应设置满足需要的淋浴喷头。厕所面积大小应根据作业人员的数量设置。

  第二十九条 厕所应按规定建造化粪池或排入污水收集管网,严禁将粪便直接排入下水道或河流沟渠中。

  第三十条 厕所应建立定期清扫制度,由专人管理,每天坚持早晚二次清扫,做到无积垢、无明显臭味,并应有洗手水源。厕所采用自动冲水。

  第三十一条 生活区厕所应定期进行打药或撒消毒粉,消灭蝇蛆。

  第三十二条 高层建筑超过8层以后,每隔四层宜设置临时厕所。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建筑工地职工食堂、宿舍、厕所卫生情况的检查。

  第三十四条 建筑工地职工食堂、宿舍、厕所卫生未按本制度执行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在规定期内仍未改正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责令暂停施工,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海宁市规划建设局负责解释。


认证网址:k8凯发会员登录 http://www.pmceo.com

相关文章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