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建设廉租住房规定 -k8凯发会员登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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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人民政府
银政发〔20**〕77号
二〇〇八年五月三十一日
第一条 为了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问题,多渠道建立稳定的廉租住房房源,依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24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适用于银川市中心城区即四环高速路围合范围内所有新建住宅小区建设项目。
本暂行规定所称新建住宅小区建设项目(简称新建住宅小区)是指本暂行规定施行之日起新申请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小区以及商品房住宅小区。
第三条 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建设廉租住房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单套建筑面积不低于30平方米,不高于50平方米;
(二)每套独门独户,设有卧室、厨房、卫生间和上水、下水、供电、供暖、有线电视等设施;
(三)入住后不需要进行二次装修就能够正常使用。
第四条 新建住宅小区应根据廉租住房年度建设计划按以下要求配套建设廉租住房。廉租住房建设成本暂按照每平方米2000元计算,建成后产权交市人民政府,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管理。
(一)新建经济适用住房小区按照建筑面积5%的比例配建;
(二)新建商品房住宅小区按照建筑面积3%的比例配建;
(三)原则上必须在开发建设的小区内配建廉租住房,因规划等原因确实不能配套建设廉租住房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采取建设单位异地建设或者缴纳建设成本(来自:www.pmceo.com),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代为建设。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对配套建设廉租住房的建设单位,在划拨土地或者确定商品房住宅小区供地价格时以土地价款抵顶廉租住房建设成本。
第五条 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必须与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签订明确配套建设廉租住房的建设总面积、单套建筑面积、套数及建成后移交等事项的廉租住房配套建设协议。
第六条 建设单位在新建住宅小区时,应在首期建设中配套建设廉租住房。
第七条 市规划管理部门在审批新建住宅小区规划时,应严格审查建设单位是否规划配套建设廉租住房,未配套建设的,必须要求按照本暂行规定配套建设,否则,不予办理规划建设手续。
第八条 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办理房屋预售手续时,应审查建设单位履行廉租住房配套建设协议的情况,并具体负责接收在新建住宅小区中配套建设的廉租住房,办理移交手续。
第九条 灵武市、贺兰县、永宁县可参照本暂行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暂行规定自20**年6月1日起施行。

篇2:银川市城市廉租住房管理办法(2019)

银川市人民政府令第141号
20**年8月22日银川市人民政府第7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建立本市城市住房社会保障制度,完善住房供应体系,解决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规范城市廉租住房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廉租住房,是指政府向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无房或住房困难的家庭,提供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普通住房。
廉租住房采取租金补贴、租金减免和实物配租方式提供。
(一)租金补贴,是指政府给廉租住房对象按规定标准发放租金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
(二)租金减免,是指政府对廉租住房对象已承租的建筑面积在60平方米以内的公有住房,执行廉租住房租金标准。
(三)实物配租,是指政府向廉租住房对象提供租金低廉且面积适当的普通住房。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的廉租住房管理。
第四条 银川市房产管理局是本市城市廉租住房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廉租住房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廉租住房资金按以下规定筹集:
(一)财政拨付的专项资金;
(二)直管公房部分房租收入;
(三)公积金增值收益部分;
(四)接受社会捐赠和通过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按前款规定筹集到的资金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建设和租金补贴。
第六条 廉租住房的来源:
(一)腾退出来的符合廉租住房标准的原有直管公房;
(二)最低收入家庭已经租住的符合廉租住房标准的直管公房;

篇3:海西州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海西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三月二十二日
海西州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
管理暂行办法
州住房委员会办公室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城镇廉租住房制度,保障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要,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水平应当以满足基本住房需要为原则,根据当地财政承受能力和居民住房状况合理确定。我州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人均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当地人均住房面积的60%,暂定为人均建筑面积12平方米。
第三条 申请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对象是经民政等部门认定的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或扶养人、优抚对象、重度残疾等特殊困难家庭和经社区或街道办事处认定的低收入家庭及其它急需住房救助的家庭。
第四条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方式为(来自:www.pmceo.com):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实物配租、租金核减。
经核准享受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家庭,领取租赁补贴时,应当与当地建设部门签订《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协议》。单位面积租赁住房补贴标准,按照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差额计算。
第五条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资金的来源,实行财政预算安排为主、多种渠道筹措的原则,主要包括:
(一)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二)土地出让净收益中用于城镇廉租住房建设的资金;
(三)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按规定提取的城市廉租住房补充资金;
(四)社会捐赠的资金;
(五)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第六条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主要包括:
(一)政府出资收购的住房;
(二)社会捐赠的住房;
(三)腾空的公有住房;
(四)政府出资建设的廉租住房;
(五)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第七条 申请廉租住房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应以公安部门核发的城镇居民户口薄为准,一户一证,由户主按照规定程序提出书面申请。户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由申请家庭推举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

篇4:西宁市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意见

宁政〔20**〕92号
二○○七年五月十一日
西宁市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意见
根据《*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精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37号)、《青海省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住房困难家庭住房救助办法(试行)》(青民发〔20**〕243号)的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西宁市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意见。

一、全市住房基本现状和低收入家庭住房基本情况
截至20**年底,全市共有居民户数约27万户,住宅面积约1700万平方米,人均住宅面积约19.2平方米。其中,市区低收入家庭总户数18896户,人均住房建筑面积6平方米以下的住户4000余户,大多数居住在市区内集中连片的危房片区内。市民政局20**年底调查结果显示,(来自:www.pmceo.com)全市低保家庭住房救助户1564户。

二、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基本任务
“十一五”时期,我市将通过大力开展普通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建设,重点解决低收入家庭,困难、改制企业的危房户和“无房户”的住房问题,进一步调整住房供应结构,完善我市住房保障体系。通过政府统一实施廉租住房建设解决住房救助户的住房困难;通过“政府推动、企业参与、市场化运作”的方式建设一批经济适用住房,解决低收入家庭和城市基础设施项目拆迁中人均住房面积6平方米以内以及北山危岩体地质灾害区域困难户的住房问题。

三、加快廉租住房建设,为住房救助户提供住房保障
(一)根据青民发〔20**〕243号《青海省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住房困难家庭住房救助办法(试行)》,以突出重点、分布实施、分级负责、分级负担为原则,对连续五年以上享受低保待遇的无房户和经建设(房产)部门鉴定居住在危房中的低保家庭,由政府部门提供廉租住房,有计划的逐步解决其住房问题。
(二)廉租住房建设要统筹规划、统一安排,有计划、有步骤的逐步实施。一是由政府组织新建廉租住房;二是兴建市级福利院,集中安置无住房或居住危房的“三无对象”家庭;三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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