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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业回访管理规程

  一、回访时间要求

  1、投诉事件的回访,应在投诉处理完毕后的三天内进行。

  2、维修工程的回访,应在完成维修工程一个月后,两个月内进行。

  3、特约服务的回访,应安排在合同执行期的中期阶段和结束后进行。

  4、急救病人的回访,应安排在急救工作结束后的一周内进行。

  5、物业公司发行的报刊、杂志及组织的文体活动的回访,应当在组织、发行完毕后一个月内进行。

  6、其他管理服务工作的回访,应安排在完成管理服务工作后的一周内进行。

  二、回访率

  1、投诉事件的回访率要求达到100%。

  2、维修服务、特约服务和求助服务的回访率要求分别达到30%。

  3、报刊、杂志及组织的文体活动的回访率要求达到10%。

  4、其他管理服务工作的回访率按当时情况由客户主管确定。

  三、回访人员的安排

  1、重大投诉的回访由项目负责人组织进行。

  2、一般投诉的回访由被投诉部门主管与客户服务部管理员共同进行。

  3、维修服务、特约服务和求助服务的回访由管理员进行。

  四、回访的内容

  1、质量评价。

  2、服务效果的评价。

  3、住户的满意程度评价。

  4、缺点与不足评价。

  5、住户建议的征集。

  五、回访流程

  1、客户主管依照回访计划,通知相关人员进行回访,回访人员应到客户服务中心领取《回访记录表》。

  2、回访人员在限定时效内进行回访,回访工作一般采用与住户面谈、现场查看的方式综合进行,将回访内容扼要记录在《回访记录表》上,并请住户对记录内容签名确认。

  3、回访人员在《回访记录表》上签名确认,并将表格交回客户服务中心。

  4、客户主管对处理完毕的《回访记录表》进行审核,并加注意见。对于回访反馈为不合格的事件应上报管理处负责人,按《住户投诉处理规程》办理,并将处理意见记录在《回访记录表》上。

  5、《回访记录表》统一由物业公司存档保管两年。

篇2:业主回访管理作业规程(五)


一、目的
规范回访工作,及时验证管理服务工作的质量和效果,确保管理服务工作质量。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物业管理处各项管理服务工作效果的回访。

三、职责
1、管理处经理负责重大投诉的回访工作。
2、服务中心主管负责制定回访计划和组织、安排一般回访工作。
3、服务中心管理员依照本规程实施具体回访工作。

四、程序要点
1、服务中心主管制定回访计划,安排回访
(1)回访时间安排:
a、投诉事件的回访,应在投诉处理完毕后的三天内进行;
b、维修工程的回访,应在完成维修工程一个月后,两个月内进行;
c、特约服务的回访,应安排在合同执行期的中期阶段和结束后进行;
d、急救病人的回访,应安排在急救工作结束后的一周内进行;
e、管理处发行的报刊、杂志及组织的文体活动的回访,组织、发行完毕后一个月内进行;
f、其他管理服务工作的回访,应安排在完成管理服务工作后的一周内进行。
(2)回访率:
a、投诉事件的回访率要求达到100%;
b、维修服务、特约服务和求助服务的回访率要求分别达到30%;
c、报刊、杂志及组织的文体活动的回访率要求达到10%;
d、其他管理服务工作的回访率按当时情况由服务中心主管确定。
(3)回访人员的安排:
a、重大投诉的回访由管理处经理组织进行;
b、一般投诉的回访由被投诉部门主管与服务中心管理员共同进行;
c、维修服务、特约服务和求助服务的回访由管理员进行。
(4)回访的内容:
a、质量评价;
b、服务效果的评价;
c、住户的满意程度评价;
d、缺点与不足评价;
e、住户建议的征集。

2、服务中心主管依照回访计划,通知相关人员进行回访,回访人员应到服务中心领取《回访记录表》,并在《回访记录签收表》上签收。
3、回访人员在限定时效内进行回访,回访工作一般采用与住户面谈、现场查看的方式综合进行,将回访内容扼要记录在《回访记录表》上,并请住户对记录内容签名确认。
4、回访人员在《回访记录表》上签名确认,并将表格交回服务中心。
5、服务中心主管对处理完毕的《回访记录表》进行审核,并加注意见。对于回访内容反馈为不合格的事件应

上报管理处经理,按《住户投诉处理标准作业规程》办理,并将处理意见记录在《回访记录表》上。
6、管理员每月末对回访结果进行统计、分析,对发现的回合格、连续就同一事项投诉两次以上、同一种维修3次以上的现象,写成统计分析报告,以书面形式经服务中心主管审核后,报管理处经理决定是否按照《不合格纠正、预防标准作业规程》输。
7、《回访记录表》于每月25日前统一交经理助理审核后部分可作为员工绩效考评依据)交办公室存档保管两年。
8、本规程作为相关人员绩效考评的依据之一。

五、记录
1、《回访记录签收表》
2、《回访记录表》
3、《回访统计表》

六、相关支持文件
《住户投诉处理标准作业规程》

篇3:物业服务回访管理规程

  1.目的

  规范回访工作,及时验证管理服务工作的质量和效果,确保管理服务工作质量.

  2.适用范围

  适用于物业管理公司各项管理服务工作效果的回访.

  3.职责

  3.1物业部经理负责重大投诉的回访工作。

  3.2客服组主任负责制定回访计划和组织、安排一般回访工作。

  3.3物业助理负责依照本规定实施具体回访工作。

  4.程序要点

  4.1客服组主任制定回访计划,安排回访。

  4.1.1回访时间安排:

  4.1.2投诉事件的回访,应在投诉处理完毕后的3天内进行;

  4.1.3维修工程的回访,应在完成维修工程1个星期后,1个月内进行;

  4.1.4特约服务的回访,应安排在合同执行期的中期阶段结束后进行;

  4.1.5物业部发行的报刊、杂志及组织的文体活动的回访,应当在组织、发行完毕后1个月内进行;

  4.1.6其他管理服务工作的回访,应安排在完成管理服务工作台后的1周内进行;

  4.2回访率:

  4.2.1投诉事件的回访率要求达到100%;

  4.2.2维修服务、特约服务和求助服务的回访率要求分别达到30%;

  4.2.3报刊、杂志及组织的文体活动的回访率要求达到10%;

  4.2.4其他管理服务工作的回访率按当时情况由客服组主任确定。

  4.3回访人员的安排:

  4.3.1重大投诉的回访由物业部经理组织进行;

  4.3.2一般投诉的回访由被投诉部门主管与客服组物业助理共同进行;

  4.3.3维修服务、特约服务和求助服务的回访由物业助理进行。

  4.4回访的内容:

  4.4.1质量评价;

  4.4.2服务效果的评价;

  4.4.3住户的满意程度评价;

  4.4.4缺点与不足评价;

  4.4.5住户建议的征集。

  4.5客服组主任依照计划,通知相关人员进行回访,回访人员应到客服组领取《回访记录表》,并在《回访记录表》上签收。

  4.6回访人员在限定时效内进行回访,回访工作一般采用与住户面谈,并请住户对记录内容签名确认。如超过3天仍未完成的工作,物业助理应上门跟进。

  4.7回访人员在《回访记录表》上签名确认,并将表格交回客服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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