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
近年来,随着城镇建设与经济发展,各类新生地名不断涌现,特别是城市改造和房地产开发发展迅猛,道路拓宽延伸,生活居住区、商住楼和具有地名意义的建筑物大量出现。为了从源头上把住地名命名关口,改变城镇地名命名混乱的状况,彻底扭转城镇地名命名更名管理滞后的被动局面,规范我市的地名管理工作,根据民政部《关于实施地名公共服务工程的通知》(民函〔20**〕122号)和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地名公共服务工程有关问题的通知》(内政办字〔20**〕242号)及乌兰察布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地名公共服务工程有关问题的通知》(乌政办发〔20**〕99号)要求,今后凡居住区、商住楼及建筑物(群)的命名、更名,由开发建设单位向所在行政区民政局提供地名命名可行报告,报市地名公共服务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核发《乌兰察布市标准地名准用证》,方可办理立项、规划、建设等手续。为此,市地名公共服务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了《乌兰察布市城乡街路、居民区、建筑物名称和地名标牌管理技术规范》印发你们,各地各有关单位要结合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地名公共服务工程有关问题的通知》(乌政办发〔20**〕99号)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九月八日
为加强和规范地名管理,适应城乡建设、社会发展、对外交往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民政部《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地名公共服务工程有关问题的通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街(路)巷、居民区(含商住楼,下同)、门(含单元牌、户牌,下同)、楼(含院、写字楼,下同)、公园、桥梁等名称的命名、更名、使用
篇2:阿拉善盟地名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行政公署
阿署发〔20**〕42号
二○○八年七月十四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地名管理,实现地名标准化和地名译写规范化,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民政部《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内蒙古自治区地名管理规定》,结合我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地名是指具有指位功能的自然地理实体和人文地理实体名称,包括:
(一)行政区划名称
1、盟、旗、苏木(镇)、街道办事处、嘎查(村)、居民委员会、社区等。
2、工业区、开发区、示范区、试验区、农场、林场、牧场、盐场、油田、矿山、口岸等。
3、城镇内的街、路、巷、胡同,广场、住宅区等。
(二)交通所用名称
机场、铁路(线、站)、公路(路、站)、桥梁、隧道、涵洞、渡口等。
(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
1、山脉、山峰、山沟、山洞、隘口;
2、河流、湖泊、滩涂、泉、井;
3、高原、平原、沙漠、草原、丘陵、戈壁、湿地、森林;
(四)水利设施名称
水库、灌渠、水闸、河堤、水电站。
(五)风景名胜名称
公园、生态园、自然保护区、旅游景点、名胜古迹、纪念地等。
(六)具有地名意义的名称
综合性办公(写字)楼、大型建筑物、厂、台、站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盟、旗行政区域内各类地名的命名、更名,地名书籍的编辑出版,地图上地名的使用,地名档案的管理,标准地名标志的设置,城市地名规划,地名信息网和地名电子查询系统的建设,地名公共服务工程的开展。
第四条 各级民政部门是地名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地名进行统一管理,业务受上级地名管理机构的指导。其工作职责:
(一)宣传贯彻国家和地方政府关于地名管理的法律、法规及规章。
(二)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地名管理规章,地名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名的命名、更名的申报审批。
(四)负责标准地名标志的设置,管理和维护。
(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名的普查、资料的收集与更新。
(六)负责各种地名资料、地名书刊、地名信息的编撰(来自:www.pmceo.
篇3:包头市地名管理条例(2019)
20**年9月24日包头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20**年4月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地名管理,推进地名标准化、规范化,适应城乡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地名规划,地名的命名与更名、有偿冠名、译写与拼写、标准地名的使用、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地名,是指具有指位功能的自然地理实体和人文地理实体名称,包括:
(一)山、河、湖等名称;
(二)行政区划及街道办事处、社区、建制村(嘎查)名称;
(三)街路巷、住宅区、自然村以及建筑(构筑)物、沿街门牌、楼牌号等名称;
(四)名胜古迹、纪念地、旅游区、自然保护区、开发区等名称;
(五)火车站、汽车站、飞机场、水库、桥梁、隧道、广场、公园等公共设施名称。
第四条 地名管理坚持尊重历史、适应现状,保持地名的相对稳定性,实现地名标准化管理。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市地名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地名管理工作;各旗县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辖区内的地名管理工作。
建设、交通、规划、公安、房管、民族宗教、文化、旅游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民政部门做好地名管理工作。
第六条 地名管理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专款专用。
第二章 地名命名、更名和注销
第七条 地名命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尊重当地历史、少数民族
篇4:河北省关于新竣工工程设置永久性质量责任标牌的通知(2011年)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新竣工工程设置永久性质量责任标牌的通知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华北石油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提高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责任意识,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促进工程质量提高,现将新竣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设置永久性质量责任标牌(以下简称责任标牌)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设置永久性质量责任标牌依据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第七条明确规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建筑物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载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等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名称和主要责任人姓名。
20**年3月3日全国建筑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明确要求,工程质量实行终身责任制,由参建的企业、法人代表及相关负责人共同承担相应责任,各地要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做好工作,确保今年取得实质性推进。对住宅尤其是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问题,各地要特别重视。
二、设置永久性质量责任标牌的时间和范围
自20**年6月1日起,我省区域内所有新竣工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必须按本通知要求在工程外立面醒目位置设置永久性质量责任标牌。
三、责任标牌的内容、尺寸、材质
标牌必须明确刻写工程名称、开竣工日期、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全称,法人代表及工程项目负责人姓名。标牌宽不小于750mm,高不小于500mm,字体应采用宋体,文字高≥35×宽≥35mm。材质应为花岗岩或不锈钢耐久性材料,标牌保存年限应为建筑物的使用年限。
四、责任标牌的设计、制作及安装
责任标牌由工程的设计单位负责。设计文件中必须有标牌的位置和安装示意图等内容。住宅工程设置在外墙单元入口一侧,公共建筑(商场、宾馆、会展中心等)设置在外墙主立面主入口处,市政工程设置在工程明显部位。责任标牌应在可视范围内,标牌下边缘距地面应不小于1.5米,且不大于3米。
责任标牌由建设单位负责制作。标牌制作、安装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责任标牌由施工单位负责安装。标牌应于工程竣工验收前安装完毕。
五、责任标牌设置的检查、验收
监理单位在签发竣工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前,负责检查标牌内容的完整性、正确性和标牌的安装质量。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监督工程竣工验收时,发现标牌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责令建设单位整改并重新组织验收。
二○一一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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