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办法 -k8凯发会员登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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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人大常委会
第8号
二○○九年一月六日
第一条为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保护耕地与环境,促进本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新型墙体材料是指以非粘土为原料生产的,具有资源综合利用、环境保护、节约土地和能源等特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墙体材料。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呼和浩特市经济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其下设的墙改机构具体负责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利用、组织、协调、规划、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经济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型墙体材料的推广应用工作。
市墙改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的法规、规章;
(二)编制、组织实施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的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规划;
(三)组织、协调新型墙体材料的科研、生产和推广应用;
(四)征收、管理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五)负责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工作的信息交流、统计和宣传教育,并负责组织指导有关培训工作;
(六)负责新型墙体材料在节能建筑中的推广应用的相关管理工作;
(七)协调有关部门加强对新型墙体材料管理的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八)负责市人民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有关事宜。
第五条市建设、发展与改革、规划、国土、房产、环保、市容、技术监督、财政、工商和税务等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新型墙体材料的推广应用工作。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将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工作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对在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

篇2:乌兰察布市开发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
乌政发〔20**〕33号
二○○八年四月七日
第一条 为了节约能源,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促进新型墙体材料的开发应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和国家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员会印发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77号)精神,结合乌兰察布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管理办法实施之日起,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新建、改建、扩建粘土实心砖生产线和粘土实心砖厂。任何部门不得擅自批准办理,立项、注册,获取土地使用权等手续。鼓励实心粘土砖生产企业转产新型墙体材料或其它符合国家政策的产品。 
第三条 自20**年7月1日起淘汰年生产能力低于1000万块粘土实心砖生产企业,20**年12月31日淘汰低于3000万块粘土实心砖生产企业,20**年12月31日淘汰全市行政区域内粘土实心砖生产企业。
第四条 全市城区范围内自20**年7月1日起,新建、改建和扩建建筑物(包括临时建筑)的非承重墙体、围墙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但私人修建自用且面积小于500平方米的住宅除外。
第五条 从粘土实心砖禁限之日起,对禁止使用粘土实心砖的建设工程,全市任何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都要严格执行有关使用粘土实心砖的规定,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指定设计、施工单位选用粘土实心砖的设计、施工。
第六条 要在全市行政区域内规划新型墙体材料园区,着力引进扶持5—10家规模较大、工艺水平较高的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到20**年新型墙体材料年生产总量达到60亿块标砖,充分利用粉煤灰、脱硫石膏等工业废弃物及浮石、石膏等矿产资源,年产粉煤灰砖12亿块标砖;混凝土承重砌块40万立方米;轻集料混凝土空心砌块70万立方米;建筑保温板和隔墙板400万立方米。新建新型墙体材料企业建筑板材年生产能力要达到15万平方米以上;标砖3000万块以上;建筑砌块6万立方米以上。
第七条 企业生产的新型墙体材料,应当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没有产品标准或质量达不到标准的墙体材料,不得生产和销售。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的新型墙体材料,必须是国家公布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中的产品及标准(见附件),并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第八条 凡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新建、扩建、技改项目,优先列入基本建设、技改计划;财政、金融及其它投资

篇3:乌兰察布市推广使用预拌混凝土管理办法

乌政发〔20**〕33号
二○○八年四月七日
第一条 为了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提高建设工程质量,依据《散装水泥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关于限期禁止在城市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的通知》(商改发〔20**〕341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办法》(自治区政府第124号令)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市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和与此相关的工程监理、工程造价咨询,工程质量检测,预拌混凝土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及相关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交通工程、水利工程、人防工程等项目。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预拌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和掺合料等按一定比例,经搅拌站(厂)集中计量拌制后通过专用运输车辆运至使用地点的混凝土拌合物。
第五条 市散装水泥办公室负责本市推广使用预拌混凝土的日常管理工作,并负有行政管理职责。
市散装水泥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推广使用预拌混凝土的方针政策,组织协调本办法的具体实施;
(二)负责制定本市预拌混凝土的发展规划,并指导各旗县市区按发展规划推广使用预拌混凝土;
(三)负责征收、管理和使用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四)负责预拌混凝土企业的信息交流,新设备、新技术、新工艺的推广应用,生产经营统计和市外预拌混凝土产品进入本市市场的登记备案等工作;
(五)协助解决预拌混凝土生产、运输、使用过程中出现的其它问题;
(六)负责对预拌混凝土产品的质量进行监管。
第六条 在下列区域范围内,一次性混凝土用量超过10立方米以上或工程总用量在200立方米以上的建筑工程,必须按照本规定使用预拌混凝土,禁止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
(一) 集宁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
(二)其他旗、县、市城区范围内20**年12月31日后新开工的建设工程,使用预拌混凝土应达到80%以上。
本办法在规定城区外的建设工程,有条件的也应推广使用预拌混凝土。
第七条 应当使用预拌混凝土的建设工程,不得在施工现场设置混凝土搅拌机,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其施工现场占道、占地堆放水泥、砂、石等建筑材料(来自:www.pmceo.com)。对擅自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影响环境、交通

篇4:通辽市在民用建筑工程中推广应用太阳能建筑一体化技术通知

  通辽市关于在民用建筑工程中推广应用太阳能与建筑一体化技术的通知

  通建发〔20**〕94号

  关于在民用建筑工程中推广应用太阳能与建筑一体化技术的通知

  各旗县市区建设局,各建筑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房地产开发企业及有关建设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及自治区有关加快太阳能热水系统推广应用工作等文件精神,大力推广应用可再生能源代替传统能源,做好节能减排工作,更好地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决定从20**年7月1日开始,在我市辖区内的民用建筑工程中,大力推广太阳能热水系统、太阳能集热板与建筑一体化技术,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凡开发、建设单位新建民用建筑工程,必须预设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设备的空间位置和管道等构件,尽可能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做到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二、建筑工程设计单位在进行民用建筑设计时,必须将太阳能热水系统的布置与建筑进行一体化设计,且要结合工程具体特点,将太阳能系统布置、电气管线敷设、避雷装置、管道竖井、节点做法等一并列入施工图设计内容,并确保建筑立面效果美观要求。太阳能热水器应与建筑物避雷网进行有效连接。

  三、在选用太阳能热水装置时,每一栋建筑应选用同一标准、同一结构形式的热水系统。

  四、太阳能热水系统的设计及安装应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及内蒙古自治区《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设计与安装》标准图集(图集号为05j14)执行。

  五、实际施工中使用的太阳能热水器、太阳能集热板等产品,应有“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新型建筑材料(产品)登记证”,未取得“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新型建筑材料(产品)登记证”的产品不准应用于工程。

  六、施工图审查机构自20**年7月1日起,增加太阳能热水系统布置与建筑一体化设计审查内容,凡没有此项设计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颁发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七、各施工、监理单位、质量监督部门要按照设计文件要求,认真组织施工,严格监督管理,确保工程质量。

  二○○八年五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推广太阳能通知

  抄送:市质量监督造价管理站、施工图审查机构

  通辽市建设局20**年5月21日印发


取自k8凯发会员登录 www.pmceo.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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