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k8凯发会员登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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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南省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县物价局:
为落实***,构建和谐社会,规范机动车停车收费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湖南省定价目录》的规定,结合我省近年来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执行情况,我局对原《湖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湖南省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物价局
二〇〇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湖南省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湘价服(20**)58号
第一条 为完善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行为,保护机动车停放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原国家计委《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省境内从事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的经营单位和个人以及机动车停放者,均应遵守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的主管部门,负责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省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负责制定《湖南省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并具体审批中央在长和省属在长单位的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标准;市、州、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本《实施办法》,制定所辖区域内的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实施细则和审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具体标准。
第五条 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鼓励各类资本投资停车场的建设;
(二)贯彻政府交通管理政策,促进交通排堵保畅;
(三)调节机动车停车位供求关系;
(四)收费行为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五)收费标准应当根据停车位供求状况,按照补偿合理经营成本、依法纳税、保本微利的原则制定。
第六条 机动车停车场按照不同类型,分为室内停车场、露天停车场、道路停车场三类。
(一)室内停车场是指在建筑物内设置,所有停车位均有顶盖遮拦,具备防晒、防雨功能的停车场;
(二)露天停车场是指停车位主要在建筑物外,机动车为露天停放的停车场;
(三)道路停车场是指占用公路、市政道路(含高架桥下地面)和规划城区道路旁的空地设置的停车场;包括人工值守停车场和自动计费停车场。
第七条 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车型分为摩托车、小车、大车、超大型车四类。
(一)摩托车(含二轮、三轮摩托车和残疾人专用机动车);
(二)小车:载重2吨以下(含2吨)或载客20座以下(含20座)的各种机动车;
(三)大车:载重2吨以上至10吨(含10吨)或载客20座以上的各种机动车;
(四)超大型车:载重10吨以上的各种货车。
第八条在保证交通顺畅,不影响社会治安环境的前提下,鼓励单位和个人为公众开放附属非营利性的机动车停车场,鼓励按政府有关规定设置临时性免费停车场,提倡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公益性场所和经营性场所提供免费停车服务。
第九条 确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定价形式及制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应综合考虑停车场的地域、停车场类型、服务条件、机动车车型、停放时间、供求关系及社会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等因素,必要时应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分别实行不同的定价形式、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
第十条 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区别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管理。
(一)下列机动车停车场停放保管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
1、机场、车站(含火车站、汽车站、公共交通枢纽站,下同)、码头、大型交易会和市政工程附属停车场;
2、道路收费停车场;
3、 旅游景点配套停车场和为旅游景点提供停放保管服务的停车场;
4、公安、交通等执法部门指定的暂扣、暂存交通事故、故障和违法车辆的停车场。
(二)下列机动车停车场停放保管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由停车场所在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基准价和上下浮动幅度,具体收费标准由经营者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自行确定:
1、城市繁华区域的公共露天停车场;
2、机关事业单位及医院、学校、博物馆、图书馆、青(少)年宫、文化宫等公益事业单位以及电力、供气、供水、交通、银行、保险等公用事业单位的内设停车场。
3、住宅小区停车场、住宅小区与其他场所共用的停车场的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由经营者与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未成立业主委员的,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确定。
(三)下列机动车停车场停放保管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停车场经营者自行制定:
1、商业场所(包括商场、宾馆酒店、娱乐场所、写字楼等建筑物)配套停车场;
2、商业投资建设的室内专业停车场(含机械式立体停车场);
3、商业投资建设的物流园区、专业批发市场配套停车场。::
第十一条 城市繁华区域及分级划分根据城市经济发展和交通管理政策的需要,以及停车场的规划建设、车位供求关系的变化,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商交警、城管、规划、园林等部门确定并公布。
第十二条 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城市道路交通管理需要,可以对特殊地区和路段的机动车临时停车场的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制定临时收费标准。
第十三条 机关事业单位、医院、学校、博物馆、图书馆、青(少)年宫、文化宫等公益事业单位以及电力、供气、供水、交通等公用事业单位的内设停车场需要收费的,必须依法取得经营资格,经同级价格主管部门核准收费标准后方可收费。

法规全文下载:湖南省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20**)

篇2: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办法(2010)

  粤价〔20**〕236号

  二○○九年十月二十七日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充分运用价格杠杆优化停车场地资源配置和利用,规范停车场服务行业的收费行为,我局制定了《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简称《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物价部门要高度重视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工作,加强领导,根据《管理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组织力量尽快制定实施细则,积极引导停车场服务行业规范化、制度化、正规化,化解停车收费方面的社会矛盾。

  二、各地物价部门要加强宣传,广泛利用报刊、电台、网络等媒体宣传《管理办法》,使经营者、消费者充分了解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政策,确保《管理办法》的顺利实施。

  三、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以贯彻实施《管理办法》为契机,开展一次对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的专项整顿治理活动。建立健全常规监督和重点监督相结合的监督机制,积极维护好我省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的良好秩序。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行为,保护车主和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合理引导停车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提供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并收取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费的各类经营行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口头或者书面的合同、协议、约定等形式向他人提供自有停车位,并收取相关费用的,收费标准适用本办法第七条规定。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的主管部门,负责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停车场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经营资质,维护场内车辆停放秩序和行驶秩序,防止车辆毁损、灭失;车辆交付停车场停放保管后,停车场经营者在保管期间因保管不善造成停放车辆毁损或者灭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条 在保证交通畅通,不影响社会治安环境的条件下,鼓励设置临时性免费停车场所,鼓励社会公益性场所提供免费机动车停放服务。

  第六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实施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应当有利于贯彻执行政府交通管理政策和鼓励各类资本投资停车场的建设;遵循合理补偿经营成本、依法纳税、保本微利的原则,综合考虑停车场的设施等级、服务功能、服务对象、地理位置、市场供求关系及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实行区别定价,按照简明清晰、科学合理、便民利民的要求设定收费方式及标准,并依法组织价格听证会,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

  第七条 依据下列规定,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分别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管理:

  (一)室内专业停车场(政府全额或参与投资兴建的除外)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停车场经营者依法自主制定。室内专业停车场是指由以提供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为主营业务的经营者,设置在建筑物内,但非建筑物配套,具有独立产权,所有停车位均有顶盖遮拦,具备防晒、防雨功能的停车场。

  (二)

  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写字楼、物流园区和专业市场等配套停车场、居民住宅区的停车场所以及设在城市郊区地段的露天停车场的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经营者在停车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制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内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三)机场、车站、码头、旅游景点、口岸配套停车场、公交枢纽站及地铁换乘站停车场、路内人工停车场和自动收费停车设施、政府全额或参与投资建设的室内专业停车场,以及设在城市市区地段的露天停车场的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具体收费标准由停车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制定。

  (四)机动车辆因交通违法、肇事或故障等原因被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拖曳至指定停车场产生的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具体收费标准由停车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制定。

  第八条 医院、学校、博物馆、图书馆、青(少)年宫、文化宫、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等对服务对象开放的内设停车场,原则上应免费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为合理调节停车服务资源的利用或弥补正常服务费用支出确需收费的,具体收费标准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优先满足服务对象停车需求的原则从低制定。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收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费:

  (一)进入居民住宅区的停车场、写字楼、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等与居民住宅区共用的停车场停车不超过30分钟的,有条件的地方免费时限可适当延长,具体时限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确定;

  (二)进入机场、车站、码头、旅游景点、写字楼、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口岸等配套停车场,以及其它经批准允许收费的各类停车场(不含自动收费停车设施及第(一)项所列停车场)停车不超过15分钟的,有条件的地方免费时限可适当延长,具体时限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确定;

  (三)军警车辆、实施救助的医院救护车辆及市政工程抢修车辆。

  第十条 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依据下列规定区别车型大小和不同时段计费,具体计费方法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确定:

  (一)摩托车、小车、大车、超大型车的停放保管服务收费应区别计费。小车为载重2吨以下(含2吨)或载客20座以下(含20座)的 各种机动车;大车为载重2吨以上至10吨(含10吨)或载客20座以上的各种机动车;超大型车为载重10吨以上的各种货车。

  (二)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费可以按次、小时、天、月、年为单位计费,也可以根据车位供求关系实行累进或递减计费。以"天"(起止时间连续累加24小时为1天)为计费单位的,同一车辆在同一天内多次进出停放,只能按一天收一次费。

  (三)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时段可分夜间、白天和昼夜,也可根据实际将停车时段分为繁忙时段和非繁忙时段。不同时段可实行不同收费标准,但跨时段前后不同收费标准的差异不应过大。

  第十一条 对实行政府指导价(来自:www.pmceo.com)、政府定价的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经营者在实施收费前应当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领取收费证明,并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进行公示。

  第十二条 提供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的各类经营者,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经营场所入口处及收费地点的醒目位置,用标价牌标明停放保管服务内容、服务费收费依据、收费标准、计费方法、免费停放保管时限、投诉举报电话等,接受社会监督。

  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明码标价牌及有关格式由地级以上市、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统一规定监制,采用不同颜色标价牌来区分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不同管理形式,具体规定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机动车进入停车场时,停车场应当提供明确标示或者能够准确记录机动车牌号、进入时间的记录牌或卡;机动车驶离停车场凭该记录牌或卡交纳停放保管服务费,停车场应当提供税务部门监制的票据。

  第十四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对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不实行明码标价、价格欺诈等各类价格违法行为,依照《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第十五条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并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管理政策。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原《广东省物价局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篇3:关于肇庆市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的通知(2005年)

  各县(市)区物价局、各有关收费单位:

  为加强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行为,根据原国家计委《关于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广东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我市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管理权限

  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肇庆市物价局负责制定端州城区范围内的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标准;各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当地的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标准。

  二、定价方式及范围

  营业性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三种定价形式。

  (一)下列营业性机动车停车场停放保管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

  1.车站(含火车站、汽车站)、码头和大型体育场馆等配套停车场;

  2.路内停车位(指占用公路或城市道路的停车位);

  3.旅游景点配套停车场和为旅游景点提供停放保管服务的停车场;

  4.海关、口岸配套停车场;

  5.公安、交通执法部门暂扣、暂存交通事故、故障和违法车辆的专用停车场。

  (二)下列营业性机动车停车场停放保管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1.公共露天停车场;

  2.住宅小区的室内和露天停车场(含写字楼、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等与居民住宅共用的室内和露天停车场)。

  (三)下列营业性机动车停车场停放保管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

  1.商场、宾馆酒店、娱乐场所[[、商业写字楼等配套停车场;

  2.市区的室内专业停车场(含机械式立体停车场);

  3.物流园区、专业批发市场配套停车场。

  (四)医院、学校、博物馆、图书馆、青(少)年宫、文化宫、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等内设停车场,不得收费。

  二、端州城区的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

  (一)计费方式

  以每12小时为计费单元,不足12小时按一次计费,超过12小时不足24小时的,按2次计费,照此类推。

  (二)政府定价具体收费标准

  摩托车收费标准1元/次;小车5元/次;大车8元/次;超大型车15元/次。月卡收费标准:摩托车30元/月;小车120元/月;大车180元/月;超大型车230元/月。各车型年卡收费标准按不超过该车型全年的月收费标准的总和,具体标准由收费单位确定,报市物价局核定。

  (三)政府指导价

  政府指导价以上述的政府定价标准为基准价,经营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浮动幅度:①执行政府指导价的露天停车场可将收费标准上浮20%,下浮不限;②执行政府指导价的室内停车场可将收费标准上浮50%,下浮不限。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免收停放保管服务费:

  (一)对进入住宅小区停车场(包括室内和露天停车场)停车不超过60分钟的(含60分钟);

  (二)进入写字楼、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等与居民住宅区共用的停车场停车不超过30分钟的(含30分钟);::

  (三)进入车站、码头、旅游景点、写字楼、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和道路内停车位等配套露天停车场停车不超过15分钟的(含15分钟);

  (四)执行任务的军、警(含粤“o”牌)车辆;

  (五)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救灾抢险车和殡葬车。

  以上规定从二〇〇五年七月一日起执行,请各收费单位到当地物价部门换领收费许可证,并做好收费公示工作。

  二〇〇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篇4:湖州中心城区住宅小区公共停车场所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

  关于湖州中心城区住宅小区公共停车场所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

  湖发改商价〔20**〕241号

  开发区建设局、度假区建设局、吴兴区发改委、吴兴区建设局,市各物业服务企业、小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

  为规范湖州市中心城区住宅小区公共停车场所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维护车主和住宅小区机动车停车场所经营服务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浙价服〔20**〕408号)、《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完善停车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浙价服〔20**〕167号)和《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中心城区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湖政办发〔20**〕135号)的相关规定,现就湖州中心城区住宅小区公共停车场所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未成立业主大会的住宅小区和实行准物业管理的老小区公共停车场所(含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的停车泊位,下同)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已成立业主大会(除实行准物业管理的老小区外)的住宅小区公共停车场所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由业主大会或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自主定价。

  二、按照政府定价实行分级管理要求,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湖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太湖旅游度假区范围内住宅小区公共停车场所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制定和调整;中心城区除湖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太湖旅游度假区以外的由吴兴区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三、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区域内是否实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业主大会成立前,按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由物业所在社区居委会决定;业主大会成立后由业主大会决定。

  四、湖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太湖旅游度假区范围内未成立业主大会的住宅小区的公共停车场所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标准:地面车位(含道路停车)包月停放100元/月.个,地下车位包月停放200元/月.个,以上二项不得再另行加收物业服务费。机动车临时进入住宅小区公共停车场所,停放2小时(含2小时)以内的免收停车服务费,连续停放2小时以上-24小时的(含24时),停车服务收费标准为5元/辆,期间进出小区,凭当日停车收费票据通行,不得重复收费。连续停放时间超过24小时以上的,超过部分按上述收费标准重新计费。住宅小区实施机动车临停收费管理的,机动车停放服务单位要具备相应的计时收费管理设施。

  实行准物业管理的老小区地面车位(含道路停车)包月停放60元/月.个,不得再另行加收物业服务费。

  五、军车(武警)和公安、消防、抢险、救护、环卫等特种车辆执行公务时在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停放的,应免收停车服务费。

  六、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应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停放服务场所或缴费窗口的醒目位置,公示小区公共停车场所车位总数、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免费停放时间、服务承诺、投诉举报电话等内容,接受社会监督。收费时使用税务部门统一监制的经营服务票据。机动车停放服务单位应当每年公布小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收支情况,接受小区业主和业主委员会的监督。

  七、本通知自20**年10月1日起执行。

  本通知实施前,未成立业主大会的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有约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已与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商定住宅小区公共停车场所收费标准的,仍可按原合同约定执行,合同到期后应当按本通知规定要求执行。

  湖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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