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市物业服务企业动态监督管理办法(2010年) -k8凯发会员登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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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物业企业动态监督管理,促进牡丹江市物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牡丹江市房产管理局建立全市统一的物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管平台,物业管理中心对全市行政区域内,三级(含三级)以上物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督管理。

  第二章 准 入

  第三条 新设立的物业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文件向物业管理中心申请三级资质:

  (一)营业执照;

  (二)企业章程;

  (三)验资证明;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五)物业管理专业人员的岗位证书(市区不少于8人,所持岗位证书必须是20**年1月1日以后参加培训,取得由建设部统一印制和颁发的物业管理专业人员的岗位证书;外县市不少于5人)和劳动合同,管理和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不少于10人,其中中级以上职称不少于5人)和劳动合同;

  管理和技术人员职称证书必须与物业服务相关,例如工程、管理、经济等专业。其中工程、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第四条 新设立的物业企业,其资质等级按照最低等级核定,并设一年的暂定期。物业中心每年对物业企业,物业管理和技术人员持有的执业资格证、岗位证书进行检查,达不到要求数量的企业,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仍未整改的,处以资质降级或取消资质的处罚。[[

  第五条 新设立的物业服务企业,应接管一个旧小区,有良好业绩后,方可参与新小区的物业管理投标。

  第六条 三级暂定物业企业资质转正,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企业资质等级申报表;

  (二)营业执照;

  (三)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

  (四)物业管理人员的职业证书或岗位证书和劳动合同,管理和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或岗位证书和劳动合同,工程、财务负责人的职称证书或岗位证书和劳动合同;

  (五)物业服务合同复印件;

  (六)物业管理业绩材料;

  对于在暂定期内发生违规行为的物业企业,参照第三章评分中的规定,不予以资质转正,收回三级暂定资质证书。

  第三章 评 分

  第七条 由物业管理中心对物业企业实行记分管理。周期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周期届满,重新记分。

  第八条 物业管理中心采取集中检查和抽查的方式,对物业服务活动进行检查、记分,并按照记分情况做出相应处理。

  定期检查:在每年定期对市区范围内所有物业企业及管理项目进行检查。

  不定期抽查:不定期对全市范围内物业企业及管理项目进行检查。

  实行物业企业记分12分制,根据物业企业服务、管理、业主反映等情况进行记分。

  第九条 物业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物业管理中心视情节轻重,对其处以相应扣分,并在年终或适当时间对物业企业予以降级或吊销资质证书的处理:

  (一)申报资质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进而骗取资质证书的;(吊销资质证书)

  (二)聘用未取得岗位证书的人员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扣除6分并限期整改,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物业企业转让、出借、出卖资质证书;(扣9分并处1万以上3万以下的罚款)

  (四)取得资质证书后连续二年未接管物业管理项目的;(吊销资质证书)

  (五)在物业项目招投标过程中,物业企业以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或与其他物业企业相互串通谋取中标的;(扣除9分并在3年内禁止该企业接管新项目)

  (六)物业企业未经招投标或批准擅自接管新建住宅物业项目的;(扣除9分,其接管项目无效,取消其今后新建物业项目的投标资格,按有关规定予以资质降级或吊销资质,对业主造成损失的应赔偿业主损失)

  (七)不履行物业管理合同;管理混乱;社区居委会、业主反映强烈,经查证属实的;(扣除2分∕每次,在规定时间内物业企业整改不力,造成同一问题重复*的,扣4分/每次)

  (八)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用途的;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依据情况扣除2-6分并处以相应罚金,对业主造成损失的应赔偿业主损失)

  (九)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不按照规定移交物业管理用房和有关资料的;(扣除2分,逾期仍不移交有关资料的,扣除4分,并依照相关规定对建设单位、物业管理企业予以通报,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擅自放弃物业管理项目的;(扣除9分,不允许其接管新项目,并予以资质降级或吊销资质)

  (十一)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业务一并委托给他人的;(扣除9分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二)擅自收取、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扣除12分并吊销资质证书)

  (十三)在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中,环境卫生和清雪不达标的;(2分/次;影响严重的4分/项)

  (十四)无故不按规定参加行政主管部门召开的会议的;(扣除2分/次)

  (十五)因管理失职,造成重大事故的;(依据情况处以7-9分以上扣分)

  (十六)有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依据情况轻重扣除1-9分)

  第十条 对于违反本评分制度第二、第三、第五、第八、第九、第十一、第十二、第十五条的三级暂定物业企业,一经查实在暂定期过后其资质不予转正,并收回暂定资质证书。

  第十一条 年终积分高于10分(包括10)的企业为优秀,将在物业前期招投标中优先予以推荐,并将在各类示范 项目考评和评优中予以推荐。年终积分在8-9分的企业为良好,将在各类示范项目考评和评优中予以推荐。在积分低于3分时,视情况由物业管理中心约谈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予以行政告诫,责令限期整改,限制该物业企业在本市承接新物业项目,或依法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

  第四章 退 出

  第十二条 对取消资质证书的物业企业,其原管理的物业项目由业主委员会或委托单位另行聘请物业企业实施管理。

  第十三条 企业破产、歇业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业务活动的,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注销手续后15日内,到市房产局物业管理中心办理资质证书注销手续。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牡丹江市房产管理局物业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年1月1日起实行。

篇2:巴彦淖尔市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服务项目管理办法

本文提要: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坚持诚信守法的原则,严格履行合同约定,在退出服务项目时、按本办法规定的退出程序和相应职责,依法做好物业服务项目的交接工作,保持物业服务项目的连续性......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服务项目的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服务活动依法正常进行,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和《巴彦淖尔市贯彻实施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若干规定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服务项目,应依法接受物业服务项目所在地旗、县、区房管局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的指导、监督。
第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坚持诚信守法的原则,严格履行合同约定,在退出服务项目时、按本办法规定的退出程序和相应职责,依法做好物业服务项目的交接工作,保持物业服务项目的连续性。
第四条 业主、业主大会应当依法有序作出解聘、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决定,并保持物业服务项目的有序性、持续性、长效性,积极维护社会稳定。(房地产e网:www.pmceo.com)
第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服务项目时,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做好物业服务项目交接工作:
(一) 在退出物业服务项目30日前,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拟退出原因、退出时间等情况以书面形式告知业主委员会,就退出事宜进行协商,业主委员会经提交业主大会同意后,以书面形式在物业服务项目区域内公告。同时,物业服务企业还应当将拟退出原因、退出时间等情况书面报告物业项目所在地旗、县、区房管局,填写《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服务项目情况登记表》,并书面告知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
(二) 拟退出物业服务项目的物业服务企业,在未正式退出前,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继续做好物业服务。
(三)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解除合同30日前公布物业服务费的收、支状况,并在解除合同时将预收的超合同期限的物业服务费用退还给相应业主。
第六条 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依法(或依约)作出解聘物业服务企业决定的 ,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做好物业服务项目交接工作。
(一) 在解除合同30日前,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在召开业主大会15日前,将载明表决与物业服务企业解除合同等内容的会议通知书送交业主并以书面形式在物业服务区域内公告。
(二) 按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实行业主大会代表制的,业主代表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3日前,就解约等事宜书面征求其所代表业主的意见。业主的赞同、反对、弃权的具体投票权数和书面意见应当由本人签字。业主代表在业主大会会议投票表决时,应将业主本人签字后的投票意见如实反映。经三分之二以上投票权数表决通过解约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业主大会作出决议后3日内,将解约原因和时间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并在物业服务区域内公告。业主委员会将解除合同原因、解除时间和表决结果以书面形式报物业项目所在地旗、县、区房管局,填写《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服务项目情况登记表》,并书面告知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
第七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物业所在地的旗、县、区房管局或者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消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第八条 拟退出物业服务项目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及时向业主委员会办理下列移交事宜:
1、物业项目竣工验收有关资料以及与物业项目相关的技术资料。
2、所使用的物业管理用房。
3、企业服务期间为该小区配置的所有公用设施、设备。
物业服务企业在征得业主委员会同意后,也可向业主大会重新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办理移交,物业服务企业之间应做好交接工作,并由业主委员会监督确认。
第九条 因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满双方当事人不再续约或者提前解除合同、业主大会尚未成立的,原服务企业应在退出服务项目30日前,向项目所在地旗、县、区房管局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报告,旗、县、区房管局在接到物业服务企业报告后7个工作日内,应当会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到物业项目地听取业主、物业服务企业的意见,并做好相应服务的协调沟通工作;同时,旗、县、区房管局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依法按规定积极组织、筹备、召开业主大会。(来自:www.pmceo.com)
第十条 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擅自退出物业服务项目的,一律予以降级或注销企业资质;给业主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服务项目,不及时移交有关资料的按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由旗、县、区房管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移交有关资料的,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予以通报,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3:南充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记分管理实施意见(2012试)

  关于印发《南充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记分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南充市房地产管理局

  各县(市)房地产管理局(处)、各物业服务单位:

  现将《南充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记分管理实施意见(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充市房地产管理局

  20**年9月10日

  南充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记分管理实施意见(20**试)

  为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经营行为,促进企业依法诚信经营,依据《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四川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南充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工作的补充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就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记分管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记加分奖励

  1.获得国家住房城乡建设部行政主管部门表彰、奖励的,每项加25分;获得中国物业管理协会表彰、奖励的,每项加20分。

  2.获得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表彰、奖励的,每项加20分;获得省物业管理行业协会表彰、奖励的,每项加15分。

  3.获得市级房地产管理部门表彰、奖励的,每项加15分;获得市级物业管理协会表彰、奖励的,每项加10分。

  4.获得县级房地产管理部门表彰、奖励的,每项加10分。

  5.见义勇为、拾金不昧、减灾抢险等有社会影响力的事迹可加10分。

  二、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记减分处罚

  (一)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记减分情况

  1.物业企业资质日常监督检查。由市房管局牵头,各地房管部门和物业协会参与,检查内容为:(1)物业服务企业人员配备是否符合资质管理要求;(2)现场人员配备是否与服务方案相符;(3)物业服务合同是否备案;(4)企业资质是否有出租、出借、转让行为;(5)是否有超越资质等级承接物业项目行为等。全市物业企业(包括外来企业)每年至少接受一次监督检查,在资质证书上注明检查情况。对不接受、不配合主管部门日常监督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未落实整改的,扣5-25分。

  2.外来物业服务企业备案管理。注册地不在本市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开展业务之前到主管部门办理资质备案并接受监督管理。对不按规定备案的,责令限期整改,扣5-10分并将信用情况抄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和资质颁发所在地的房管部门。

  3.物业服务人员配备管理。物业企业二年内按下列要求配备物业管理师:一级企业不低于5名,二级企业不低于3名,三级企业不低于1名。3万平方米以上的物业服务项目应配备1名以上项目经理,其管理技术人员应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配置达不到要求的,每少1名扣2分。

  (二)物业服务经营行为记减分情况

  1.物业服务公示管理。房屋销售阶段应公示下列内容:(1)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2)项目经理和主要服务人员的照片、姓名、岗位;(3)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临时管理规约;(4)物业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5)服务电话、投诉电话。

  3万平方米以上的物业服务小区应当公示下列内容:(1)营业执照、资质证书;(2)项目经理、秩序维护、工程维护、环境维护、绿化维护主管的照片、姓名、岗位;(3)物业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4)(临时)管理规约、装修禁止事项及申报程序;(5)服务或报修电话、投诉电话。对不公示或不按要求公示的,扣5分。

  2.前期物业服务管理。未经行业主管部门核准,擅自采取协议方式承接前期物业服务项目的,对3万平方米以上的前期物业项目未采用招投标方式选聘具有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的。对恶意串通、围标、低价竞标、低于成本价中标扰乱市场秩序的。扣5-15分。

  3.物业服务合同备案管理。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之日起30日内,到物业所在地的房管部门备案。未备案的每个项目扣5分。

  4.物业承接查验管理。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国、省、市有关规定与建设单位或者业主委员会做好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查验和资料移交工作,未进行查验并办理物业承接查验手续,不移交或不按规定移交物业服务档案、物业档案、业主权属等资料的,责令限期移交,扣5-10分。

  5.物业服务收费管理。一个物业小区应由一家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物业服务,其物业服务收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标准收取,违反规定、约定,乱收费、多收费的,责令限期改正,扣5-15分。

  6.物业小区安全防范管理。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加强小区安全防管理,建立应急预案,物业小区发生安全事故时,应当采取应急措施,及时报告并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救助工作。对不认真履行安全职责,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案件,除按规定追究责任外,扣5-20分。

  7.物业服务退出管理。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服务项目应按照《四川省

  物业管理条例》第53、54条规定办理,不履行告知义务并办理退出交接手续擅自撤离物业管理区域或者停止物业服务,以物业服务中的债权债务纠纷未解决、阶段工作未完成等为由拒绝退出的,除按规定追究责任外,扣5-25分。

  8.物业服务纠纷处理。物业服务企业应建立业主投诉纠纷处理机制,及时承办主管部门交办的有关投诉事项,对不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业主投诉较多,可归责物业企业责任的,经行业主管部门书面告知,限期未整改的。扣5-10分。

  9.室内装饰装修管理。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加强物业小区的装饰装修管理,将装修禁止事项、装修程序告知业主,加强装修巡查,建立装修管理服务档案。不履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管理职责,未建立装修管理服务档案的,违规收取费用的,对违规装修行为未及时劝阻、制止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责令限期改正,扣5-10分。

  10.物业服务企业工作人员对业主、使用人有谩骂、中伤、围攻、殴打或限制出入等损害人格、人身合法权益行为的,经派出所认定,属物业服务企业责任的,扣5-10分。

  11.物业服务企业不落实主管部门的工作要求,引起不良后果的,扣5-20分。

  12.对信用及信息系统管理工作不配合,虚报、瞒报、漏报、迟报有关报表,在办理相关业务或提交资料过程中弄虚作假或隐瞒真实情况,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扣5-25分。

  三、信用记分考核结果的应用

  1.信用考核采取全面检查、突击抽查、被投诉调查等方式进行,由局物管科、辖区房管部门和行业协会落实。

  2.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考核采用年度记分,基础分值为100分,记分周期为12个月。对信用记分低于85分的企业,取消企业当年评优资格。

  3.建设单位、业主委员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检查物业服务企业是否有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和信用记分情况。

  4.物业服务招投标资信部分记20分。企业信用得分高出100分,每高1分资信部分得1分,每低1分资信部分扣1分,得扣分均不超过20分。

  5.信用记分低于70分以下的企业建立约谈制度,连续两个年度信用记分低于70分的,降低企业资质等级或撤销资质证书。信用记分低于60分的企业,应当限制其参与招投标和比选活动。

  四、本意见自20**年10月1日起执行。

篇4:武汉市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

  武汉市房管局关于印发武汉市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武房规[20**]5号

  各区房管局,各物业服务企业:

  为加强物业服务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物业管理服务行为,构建诚实信用的市场环境,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

  例》、《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和住房城乡建设部《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市房管局制定了《武汉市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武汉市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物业服务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物业管理服务活动,构建诚实信用的市场环境,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和住房城乡建设部《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经理在本市从事物业管理服务活动中所产生的信用信息的采集、处理和使用。

  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经理在物业管理服务活动中形成的能够用以分析、判断其遵守物业管理法规、规定,规范和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等方面信用状况的客观信息,包括基本信息、业绩信息、市场信息和警示信息。

  第三条市房屋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物业服务行业信用信息的监督管理,建立信用信息平台和信用信息档案。信用信息平台运行的事务性和日常性工作由市房地产市场管理中心承担。

  区房屋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经理信用信息的采集和报送,对企业及项目经理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检查、处理,配合做好信用信息系统的建设工作。

  市物业管理协会负责制定相应的行业管理自律规范,组织开展行业内信用信息管理的培训工作。

  第四条信用信息管理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统一和审慎的原则,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信用信息的采集,应当坚持客观、准确、公正、及时和提供者负责的原则。

  第二章信用信息的内容及采集

  第五条基本信息由物业服务企业身份信息和项目经理身份信息组成。

  (一)物业服务企业身份信息包括企业名称、组织机构代码、资质等级情况及其他有关企业身份的信息。

  (二)项目经理身份信息包括项目经理姓名、身份证明、职业资格、执业备案及其他有关项目经理身份的信息。

  第六条业绩信息由区房屋主管部门认定的下列信息组成:

  (一)国家、省级相关项目评优评先活动中获得良好评价、认定、认证等荣誉称号;

  (二)本市相关项目评比中获得荣誉称号或行业协会表彰;

  (三)物业服务企业通过国际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四)物业服务企业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或项目经理工作突出,获得区级以上政府或者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及行业协会表彰。

  第七条市场信息由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在市场经营活动中下列相关动态信息组成:

  (一)物业服务企业承接或退出项目活动记录;

  (二)物业服务企业或项目经理参与招投标活动信息;

  (三)物业服务企业管理规模、雇用员工等情况;

  (四)项目经理变更、上岗记录等动态信息;

  (五)其他市场行为的动态信息。

  第八条警示信息由下列信息组成:

  (一)物业服务企业或项目经理在从事物业管理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规定的信息;

  (二)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作出的处理决定;

  (三)政府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社会公众和媒体通报、批评、投诉,且查证属实的信息。

  第九条基本信息由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自行申报。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应当在基本信息产生或者变更之日起7日内向企业所在地区房屋主管部门申报,并同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基本信息申报人应当保证所提供和申报信息的真实、完整和及时,并对其提供和申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区房屋主管部门对审核后认定属实的信息报市房地产市场管理中心录入信用信息平台。

  第十条业绩及市场信息由物业服务企业自行申报。物业服务企业,应在业绩及市场信息生成3个月内,向企业所在区房屋主管部门提供《业绩/市场信息申报表》,并提供有关部门表彰决定文书等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警示信息由物业服务企业工商注册及其项目所在地区房屋主管部门负责采集。警示信息的采集按照《武汉市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信用信息评价试行记分标准》执行。

  区房屋主管部门上报警示信息的,需提供生效的查证材料。查证材料是指房屋主管部门通报批评、行政处罚决定书或整改通知书等材料。

  第十二条已提供和申报的信用信息发生变更或者失效的,信用信息的提供人和申报人应当在信用信息变更或者失效之日起7日

  内重新申报或提供。   第三章信用信息的处理

  第十三条区房屋主管部门对物业服务企业及其项目经理采集警示信息的,应当自采集信息起7日内,书面告知被征信对象。

  第十四条企业和项目经理认为其信用信息存在错误的,可在收到告知之日起10日内向区房屋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并提供相应证据。

  第十五条区房屋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异议申请之日起7日内组织核查,并将核查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人。

  区房屋主管部门认为异议成立的,报市房屋主管部门申请变更信用信息。市房屋主管部门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10日内完成审查。审查结果由区房屋主管部门告知申请人,其中审查同意的,按相关流程进行变更。

  区房屋主管部门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异议申请人可在收到区房屋主管部门书面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市房屋主管部门申请复核。市房屋主管部门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0日内完成审查。审查结果由市房屋主管部门告知申请人,其中异议复核申请审查属实的,按相关流程进行变更。

  异议申请受理期间不影响记录的信用信息的效力。

  第十六条区房屋主管部门对未按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二条规定执行而造成在信用信息平台上记录的物业服务企业或项目经理身份信息与实际管理不一致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分别给予同等分值的警示信息记分处理。

  第四章信用信息的使用

  第十七条市房屋主管部门根据本市物业管理行业的实际情况,适时公布、修改和调整《武汉市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信用信息评价试行记分标准》。区房屋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信用信息采集情况,进行调查、处理、记分,并上报市房屋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警示信息记录实行加分制,基本分为0分。警示信息有效期限为3年,即从记录之日起,每条警示信息在信用信息平台上显示36个月。项目经理的警示信息同时记载入受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警示信息。警示信息的行为在整改期内不再重复记分。

  第十九条物业服务企业或者项目经理在12个月内没有警示信息记录的,给予以下奖励:

  (一)减少行政检查的频率。法律、法规、规章未明确规定为实地审查或者实质性审查的,可以适用书面审查;

  (二)申请资质等级评定的,优先审定。申请执业资格认定的,优先认定;

  (三)在评定表彰、评比竞赛中,予以优先推荐;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鼓励。

  第二十条依据警示信用记分结果,区房屋主管部门应对物业服务企业给予以下处理,并在信用信息平台上分别予以蓝、黄、红牌公开警示:

  (一)企业警示信用记录分值达到8分时,蓝牌警示。记录分值达到10分时,黄牌警示。记录分值达到12分时,红牌警示;

  (二)在警示信用记录分值达到8分以上时,取消该企业各类物业服务评先资格,不予开具企业资质升级等诚信证明。

  第二十一条依据警示信用记分结果,区房屋主管部门应对项目经理给予以下处理,并在信用信息平台上予以公示:

  (一)项目经理记录分值达到10分时,由项目所在地区房屋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约谈该项目经理。

  (二)项目经理记录分值达到12分时,建议物业服务企业撤销其项目经理职务。

  第二十二条警示信息记录分值累计超过12分的物业服务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相关责任人、累计超过10分的项目经理应当接受市房屋主管部门委托的行业协会组织的物业管理行业相关法规和信用知识培训。

  第二十三条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的信用信息由市房屋主管部门通过其门户网站和信用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直接查阅公示类信用信息。

  第二十四条区房屋主管部门应在每年的1月31日前,将本区房屋主管部门上一年度的物业服务信用信息建设和管理情况书面报市房屋主管部门。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前期物业管理期间,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建设单位委托提供物业服务满一年的,该项目及项目经理应纳入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三级暂定资质物业服务企业一年内无项目的,不计入其企业信用信息。

  第二十六条在本市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外地企业,按照本办法纳入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经理信用信息系统进行管理。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


转载自 k8凯发会员登录 物业经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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