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建设工程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办法(2004年试行) -k8凯发会员登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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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实施建设工程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办法(20**试行)

  第一条 为保障对建设工程施工人员意外伤害实施救济,防范建设工程施工安全风险,促进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新建、改建、扩建活动的建筑施工(含拆除)企业依法办理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实施建筑施工企业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的主管机关。

  区县建设委员会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辖区内建筑施工企业为施工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的监督管理工作。

  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受市或区县建委委托,负责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的日常监督管理。

  第四条 建设工程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以工程项目或单项工程为单位进行投保。投保人为工程项目或单项工程的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

  第五条 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

  第六条 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范围是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现场的施工作业人员和工程管理人员受到的意外伤害,以及由于施工现场施工直接给其他人员造成的意外伤害。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206号)的有关规定,将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施工承包合同备案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审核。

  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费实行差别费率:施工承包合同价在三千万元以下(含三千万元)的,千分之一点二;施工承包合同价在三千万元以上一亿元以下(含一亿元)的,千分之零点八;施工承包合同价在一亿元以上的,千分之零点六。

  按上述费率计算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费低于三百元的,应当按照三百元计算。

  第八条 建设工程实行总分包的,分包单位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费包括在施工总承包合同中,不再另行计提。分包单位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投保理赔事项,统一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办理。

  第九条 建设单位必须在施工承包合同签定后七日内,将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费全额交付建筑施工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必须及时办理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根据保险法律法规规定,向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办理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

  建筑施工企业可以通过行业协会集中办理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一条 保险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事项,不得以不正当理由推脱。保险公司以不正当理由拒绝建筑施工企业办理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投保的,市或区县建委应当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按规定记入市建设行业信用系统。

  第十二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将已办理保险的凭证及时交付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办理工程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交验。

  第十三条 发生意外伤害事项,建筑施工企业应当立即通知保险公司,积极办理相关索赔事宜。

  第十四条 因意外伤害死亡的,每人赔付不得低于十五万元。

  因意外伤害致残的,按照不低于下列标准赔付:

  一级十万元,二级九万元,三级八万元,四级七万元,五级六万元,六级五万元,七级四万元,八级三万元,九级二万元,十级一万元。

  伤残等级标准划分按照《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6180-1996)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意外伤害理赔事项确认后,保险公司应当直接向保险受益人及时赔付。

  第十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积极做好意外伤害的安全防范工作,努力减少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保险公司可以根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防范工作情况和意外伤害事故发生率实行意外伤害保险浮动费率。

  第十七条 保险公司应当为投保人提供安全服务。安全服务内容应当包括施工现场风险评估、安全技术咨询、人员培训、防灾防损设备配置、安全技术研究等。

  保险公司不能按规定提供上款规定的安全服务的,市或区县建委应当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按规定记入市建设行业信用系统。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未按本办法支付意外伤害保险或建筑施工企业不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投保的,市或区县建委应当要求改正。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年8月1日起执行。

篇2: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办法(2004年)

  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办法(20**)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39号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下列建筑工程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领取施工许可证:

  (一)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

  (二)市政基础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

  (三)房屋装饰装修工程。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三条依法应当领取施工许可证而未领取的,建筑工程不得开工。

  本办法所称开工,是指建筑工程开始施工作业,其中,新建工程的开工,是指开始进行基础桩施工或者土方开挖;改建、扩建工程和旧有房屋装饰装修工程的开工,是指开始进行拆改作业。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该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规避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五条市建设委员会是本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主管机关。区、县建设委员会按照规定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工作。

  第六条建设单位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并取得土地使用权,房屋装饰装修工程应当取得房屋所有权人同意;

  (二)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需要挖掘道路的,已经征得道路主管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已经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四)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并签订施工承包合同;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进行了审查,依法建设的人防工程的施工图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并按规定办理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七)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工期不足1年的,到位资金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款的50%;建设工期超过1年的,到位资金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款的30%;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施工许可证应当以建设项目为单位领取。但房屋建筑工程可以以一个或者若干单项工程为单位分别领取;线状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可以分段领取。

  按照前款规定建设项目分别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各单项工程、分段工程的工程投资额或者建筑面积不得低于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限额;各单项工程、分段工程的建设规模、工程投资额总和应当分别与建设项目的总建设规模和总工程投资额一致。

  第八条新建道路的地下管线工程应当随同新建道路工程领取施工许可证;房屋附属设施工程、与房屋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应当随同房屋建筑工程领取施工许可证;新建房屋装饰装修工程可以随同房屋建筑工程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筑工程开工前向市建设委员会或者建筑工程所在地的区、县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填写齐备并加盖建设单位印章的施工许可证申请表,申请表可以从市建设委员会网站上下载或者向发证机关免费索取;

  (二)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文件。

  第十条发证机关应当即时审查建设单位的施工许可申请,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不齐备的,应当当场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文件;对提交文件齐备的,应当受理施工许可申请并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对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发证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核发施工许可证;对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应当作出不予发证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发证机关可以根据需要对建筑工程用地进行现场踏勘。

  第十一条施工许可证分为一件正本和两件副本,副本和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禁止伪造、变造和涂改施工许可证。

  第十二条施工许可证发放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其他条件发生变更,依法应当报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变更手续后10日内告知发证机关;依法不需要报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条件变更后10日内告知发证机关。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显著位置公示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开工的,应当在期满前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次数、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谑逄踉诮ǖ慕ㄖこ桃蚬手兄故┕さ模ㄉ璧ノ挥φ弊灾兄故┕ぶ掌?1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发证机关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中止施工的时间、原因、施工进度、

维修管理措施等,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1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第十六条市建设委员会应当定期汇总全市颁发的施工许可证情况,向社会公布并接受公众查询。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或者不按照施工许可证规定施工的行为进行检举和举报。

  第十八条市建设委员会应当按照规定将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与施工许可有关的信用信息记入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

  第十九条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或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发生变更未重新领取施工许可证的,由市或者区、县建设委员会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设单位未按时告知发证机关有关变更事项的,由市或者区、县建设委员会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发证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按照规定核发施工许可证,或者核发施工许可证后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或者对依法应当查处的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认为发证机关办理施工许可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三条依法核定作为文物保护的纪念建筑物和古建筑等的修缮,依照文物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军用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按照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两层以下(含两层)住宅的建设,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19*11月25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36号令发布、根据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修改的《北京市建设工程开工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篇3:区小学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处理预案

  区小学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处理预案

  1、在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期间,学校对学生依法负有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

  2、学校建立预防学生伤害事故的安全制度,建立安全管理的工作机构,制定处理突发性重大学生伤害事故的预案,作好预防事故的工作记录。

  3、学校的报告是教育主管部门检查或者核查学校落实预防学生伤害事故工作的重要依据。

  学校应当结合入学教育、安全教育日、法制教育课、班会、展览等多种形式,针对学生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的不同,对在校学生进行系统的遵纪守法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和安全教育。

  4、学校应当会同公安消防、交通部门组织师生开展火灾等自然灾害和交通事故等其他意外事故的逃生避险及自救互救训练,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5、学校定期对教师、职工进行预防学生伤害事故的安全教育和遵纪守法的教育。

  6、学生有特异体质或特殊心理状况,家长或监护人应当向学校提供相关资料,学校要妥为保管学生的健康资料。

  7、未成年学生的家长或监护人应当向学校提供与其信息沟通方式的真实资料。学校应当妥善保管学生、家长或监护人提供的信息资料。

  8、学校建立校园安全值班制度。

  9、发生突发气象灾害,学校按照气象预警信号的规定可以采取临时停课措施,但应及时向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学校应当根据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决定停课。

  10、开学前和学期结束,学校要对教室、桌椅板凳、教学用具、宿舍、运动场地、运动器具、消防、门窗、楼梯和楼道栏杆、电线、灯泡、空调、电扇、燃气(电)热水器等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设施和设备,应当停止使用,采取防护、警示措施并及时维修或更换。

  11、学校应当在校园危险建筑物旁设置警示标志。

  学校要保证楼道和楼梯安全、畅通;保证楼道、楼梯的照明;配备合格消防设施,保持消防设施完好。

  12、禁止学校出租校园内场地停放校外机动车辆。

  13、班主任应当经常联系学生家长或监护人,告知学生行为表现,共同做好事故预防工作。

  14、除非发生突发事件,学校需要临时停课须提前一天告知学生和监护人。

  15、教师上课应当严格按照课程标准和教学规程组织教学活动,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

  实验课教师应当对学生进行试验用品的防毒、防爆、防辐射、防污染的安全防护教育。16、学生上自习课,班主任或者科任教师必须在教室照管学生。

  17、学校的篮球架、足球架、单双杠等体育运动器械应当固定牢固,维修体育器材或场地应当设置警示标志或围栏。

  18、学校在教学楼应当合理安排学生疏散时间和楼道,防止学生下课挤踏发生伤害事故。

  19、学校的门前道路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学校应当提请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落实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在学校门前的道路施划人行横道线,设置提示标志,学生从专用通道过马路。

  20、学校组织学生到校外进行劳动、参观等社会实践活动,在校外放学的,应当确定放学时间、地点并在活动前告知学生、家长或者监护人。

  21、学生应当遵守学校纪律和规章制度,服从学校的教育和管理,不得从事危及自身或者其他学生人身安全的活动。

  22、发现在校的未成年学生旷课、未经批准夜不归宿,学校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并告知学生监护人。

  23、学校应当加强门卫的管理,建立进出校园管理制度。

  24、未经学校允许,校外人员不得进入学校。

  25、未经学校允许,校外车辆不准进入校园。准予驶入校园的车辆应按规定行驶和停放。

  26、学校应当按照教育部和卫生部联合颁布的《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管理学校食品卫生,建立食源性中毒应急处理机制、食源性中毒报告制度和食品卫生责任追究制度。举行全校性的体育竞赛、学校应派医务人员在现场值班。

  27、学校组织学生参加与其生理、心理特点相适应的劳动、实习、考察、社会实践和其他集体活动,并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安全办

篇4:第五医院重大意外伤害事故急救预案

  第五医院重大意外伤害事故急救预案

  一、本预案所指的重大意外伤害事故是指3人以上同时受到意外伤害需紧急抢救,或虽为3人以下但因多系统损伤,需多学科协同抢救者。意外伤害是指外伤、中毒、急性传染病等。

  二、凡遇重大意外伤害事故,当班医护人员必须立即向医教科及护理部报告;夜间及节假日向总值班报告。总值班在接到重大意外伤害事故后,应在2小时内上报卫生局。

  三、对重大急救工作,开辟绿色通道,优先处理。

  四、立即通知相关科室的医生及医院抢救小组,有关医生应在接到通知后5分钟内到场。

  五、重大意外伤害事故急救程序:

  1、院内急救程序

  (1)病员来院后,首先由急诊科护士做好应急处理。

  (2)严格执行报告制度。

  (3)由医教科、护理部或总值班负责协调患者急救、转科工作。

  (4)门诊患者、住院患者突发意外情况时,所在科室或就近科室就地进行抢救,并迅速通知急诊科医务人员前往参加急救或将患者转至急诊科进一步急救,同时报告医教科、护理部协助组织抢救。

  2、院外急剧程序

  (1)接到院外救援通知的单位(院办、医教科、护理部、总值班)立即组织协调。需要医务人员时,呼叫医疗抢救小组到急诊科待命。

  (2)严格执行报告制度。

  (3)医务科、护理部、医院行政总值班根据上级指示组建应急救援小分队。

  附:总值班电话:***内线7**

  院办公室电话:5**内线77*6

  医教科长电话:13**9内线7*33

  护理部主任电话:1**2内线7*77

  急诊科科主任电话: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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