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笕桥镇拆迁安置房小区物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笕委〔20**〕82号
各相关社区:
现将《笕桥镇拆迁安置房小区物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江干区笕桥镇委员会
江干区笕桥镇人民政府
20**年6月5日
笕桥镇拆迁安置房小区物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提升我镇拆迁安置房小区的居住环境,提高居民生活品质和生活质量,规范拆迁安置房物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根据《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和《江干区拆迁安置房小区物业管理实施意见(试行)》(江委办〔20**〕17号)等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概念
物业专项资金是指拆迁安置小区配套公建用房在满足按标准配备的社区配套用房和物业用房后,剩余配套公建用房的40%部分由建设单位无偿提供给当地镇(街)经营使用20年,取得的收入专款专用,用于弥补小区物业管理费用不足的资金。
二、指导思想
以***为统领,以便民、利民、为民、安民为出发点,针对拆迁安置房物业管理的复杂性和多样性,管好用好物业专项资金,提升物业管理水平,为广大业主提供一个优美舒适的居住环境,努力打造环境优美、设施齐全、服务优良、管理到位的新型拆迁安置房小区。
三、基本原则
(一)统一管理原则。拆迁安置房小区40%配套公建用房由镇政府统一管理并委托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照议事程序设定起拍价统一招租,产业定位围绕居民生活配套产业,经营所得纳入镇级账户统一使用管理,真正使预算一个盘子、收入一个笼子、支出一个口子。
(二)分项核算原则。拆迁安置房小区40%配套公建用房经营所得根据拆迁安置项目(安置小区)分项核算,该拆迁安置项目,经营所得原则上用于该拆迁安置项目的物业管理。
(三)专款专用原则。拆迁安置房小区40%配套公建用房经营所得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单独设立科目和项目,财务每月将专项资金报表及时报送给镇长、分管领导、分管科室及反馈给所在社区,以便及时掌握该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
(四)分级审批原则。涉及相关物业管理事项,需要使用该专项资金时,由社区组织业委会和物业公司讨论同意后,书面请示镇社会事务办,再由分管领导签字确认,最后由镇长审批签字方可使用该专项资金。
(五)年初预算原则。专项资金的使用每年须进行预算,社区根据使用范围、使用项目预计使用经费,社区组织业委会和物业讨论同意后,由社区上报镇社会事务办。
四、使用范围
(一)弥补物业管理费。拆迁安置房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后将决定是否续聘前期物业公司或招投标聘请后期新物业公司对小区进行管理,如物业管理费用不足时,社区可以优先使用该专项资金弥补物业中标价的差额部分。
(二)贴补公共能耗费。物业公司对小区进行管理时,如公共能耗费不足时,社区可以使用该专项资金贴补公共能耗费。
(三)贴补垃圾清运费。物业公司对小区进行管理时,如垃圾清运费不足时,社区可以使用该专项资金贴补垃圾清运费。
(四)提升小区环境面貌。物业公司对小区进行管理时,由其提供公共设施维护、环境绿化维护等基本服务,在此之外需要提升和改造的,社区可以使用该专项资金进行提升改造。
(五)考核物业管理公司。一是考核物业管理费及相关费用收缴率,物业公司对小区进行管理时,社区可以使用住宅面积相应专项资金,对物业公司物业管理费及相关费用的收缴率进行考核。二是考核日常物业管理服务水平,对环境卫生、绿化养护、设施维护、安保措施等方面进行考核,激励物业公司提高物业管理水平。(具体考核办法另行出台)
(六)鼓励业主履行义务。遵守《业主文明公约》,正确引导业主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对及时足额缴纳物业管理费等相关费用,并遵守物业管理维护好外立面、公共设施、小区绿化、小区次序等物业管理方面的业主,通过评比可以适当奖励(《业主文明公约》由社区自行出台报社会事务办备案)
五、其它事项
1、安置小区是指同一个拆迁安置项目的小区。
2、专项资金原则上只能用于以上六个方面的物业开支,用于其他物业管理范畴的开支,由社区请示镇政府审议同意后方可使用。
3、专项资金不得用于社区行政支出,包括工资、福利、招待费用、会议费、考察费等办公费用,也不得用于发放业主的慰问费、福利费等非物业管理范围的开支。
4、违反本管理办法使用专项资金的,对相应单位和个人进行责任追究。
5、本管理办法从发文之日起开始执行。
6、本管理办法由镇社会事务办负责解释。
篇2:富阳市物业维修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
第一条 为加强物业维修专项资金的管理,规范物业维修专项资金的使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富阳市城市物业维修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市建设局所属的市物业维修资金管理中心负责全市范围内物业维修基金的归集、使用、监督和管理。
第三条 物业维修专项资金实行统一缴存、按幢设置、核算到户、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业主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物业维修专项资金及其增值部分提取核定的管理费用以外,应专项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小修以上(含小修)的维修和更新,禁止挪作他用。
第五条 本办法所指物业共用部位,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属全体业主或单幢物业的业主、使用人共同使用的门厅、楼梯间、水泵间、电表(配电)间、电梯间、电话分线间、电梯机房、走廊通道、传达室、内天井、房屋承重结构、室外墙面、屋面等部位。 本办法所指物业共用设施设备,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属全体业主或单幢物业业主、使用人共同使用的照明灯具、垃圾箱(房)、垃圾通道、电视天线、供水箱、水泵、电梯、邮政信箱、建筑智能系统、娱乐设施、窨井、化粪池、排水管道、避雷装置、消防器具、防盗门及物业区域内共用绿地等设施、设备。下列各项不属于本办法所指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房地产e网:www.pmceo.com)
(一)物业管理区域内属于房屋业主或使用人自用的卧室、厨房、卫生间、阳台、天井、庭院以及室内墙面等部位;
(二)属于房屋业主或使用人自用的门窗、卫生洁具、家具用品以及通向总管的供水、排水、燃气管道、电线等设备;
(三)属于市政公用、市容环卫、绿化、供水、供热、供电、通信、广播电视等部门负责管理的城市道路、公共排水、环境卫生、公共绿地、城市供水、供气、供热、供电、照明灯具、通信管道、有线电视线路等设施设备。
第六条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单体项目工程一次性维修(包括更新、改造,下同)费用在1000元(含1000元)以上的,视作小修及以上的维修项目。不同性质的部位或设施设备的维修不能归并为单体项目工程。
第七条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小修以下的维修更新费用及日常养护费用,应从物业管理商业用房及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等经营性收入中列支;确无资金来源的,由市物业维修资金管理中心牵头协调。
第八条 因人为损坏造成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的,其费用由责任人承担,不得在物业维修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九条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需要使用物业维修专项资金的,由物业管理单位提出使用方案,经三分之二以上相关业主同意,并由业主委员会审核后,报市物业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审定。
第十条 物业维修专项资金的使用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物业管理单位持物业维修专项资金使用申请表和经业主委员会审核同意的使用方案等相关资料报市物业维修资金管理中心。
(二)市物业维修资金管理中心须在7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对不符合使用条件的,市物业维修资金管理中心须在3个工作日内,将不予使用的意见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单位。
(三)工程完工后,物业管理单位持下列资料报市物业维修资金管理中心,经核实后,拨付维修费用。 1、具有相应资质的造价审计中介机构审定的工程决算单; 2、业主委员会审核签章的施工承包合同;
3、维修、更新工程的结算发票; 4、由业主委员会组织验收并出具的验收合格证明。
(四)若工程最终决算金额超出预算金额20%以上或超出部分在3000元以上的,超出部分需按规定程序重新申报。
第十一条 经房屋安全机构鉴定为危险房屋的,以及出现电梯故障等严重影响物业正常使用的紧急状况,需要立即进行维修的,由业主委员会提出书面紧急报告,经市物业维修资金管理中心核实后,由应急维修单位垫付所需费用,维修工程完工后,按审计确认的工程决算单支付维修费用并在相关物业维修专项资金中列支;维修费用的相关报批手续在维修后予以补办。
第十二条 物业维修、更新费用按照下列规定在维修专项资金中支付,并按各业主首期缴纳物业维修基金所占比例在相关业主中分摊:
(一)单幢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费用,在该幢物业的维修专项资金及其增值部分中列支;其中:一幢物业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单元的,每个单元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费用,在该单元物业的维修专项资金及其增值部分中列支。
(二)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费用,在整个物业管理区域的维修专项资金及其增值部分中列支。
第十三条 使用物业维修专项资金应当先使用其增值部分。增值部分不足以支付维修费用的,可以使用专项资金本金,但一次性使用专项资金的最大比例不得超过首期维修专项资金的70%。 可以一次性使用物业维修专项资金本金额与首期物业维修专项资金额的最大比例规定如下:
使用年限
房屋结构 10年以下 11-20年 21-30年 31-40年 40年以上 钢结构 30% 50% 70% 70% 70%
钢混结构
砖混结构 20% 30% 50% 70% 70%
砖木结构 15% 20% 25% 45% 70%
第十四条 物业维修专项资金增值部分及其相应比例的本金仍不足以支付维修费用的,由相关业主按照首期缴纳物业维修基金所占比例共同承担。
第十五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某幢、某单元)物业维修专项资金本金余额不足首期缴纳维修专项资金的30%时,应当续筹维修专项资金,续筹后的维修专项资金余额不得少于首期维修专项资金。续筹维修专项资金的具体程序如下:
(一)由市物业维修资金管理中心书面通知业主委员会,小区(幢、单元)续筹维修专项资金的总额度、续筹时间、分摊原则、分摊房号(面积)等事项;
(二)业主委员会在接到上述书面通知一个月内,拟订续筹专项资金的具体方案,并提交相关业主大会讨论通过,续筹方案应包括续筹总金额、续筹原则、续筹方式、续筹时间、各业主分摊金额等内容;
(三)业主委员会在续筹方案通过之日起10日内,报市物业维修资金管理中心;
(四)业主委员会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收缴维修专项资金,并在收缴完毕后及时移交市物业维修资金管理中心。
第十六条 物业管理单位应每年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物业维修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接受业主监督。
第十七条 物业转让时,原业主缴纳的物业维修专项资金剩余款项一并转让给物业受让人,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来自:www.pmceo.com)
第十八条 因拆迁、自然灾害或其他原因致使物业灭失的,业主可持下列证明材料,到市物业维修资金管理中心退回物业专项资金剩余款额:
(一)业主身份证复印件;
(二)房屋所有权注销证书;
(三)房屋灭失退款申请书。 持业主(授权人)有效委托书,被授权人可代领授权人所退款额。 第十九条 如物业所在区域内没有物业管理企业或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所在社区代为行使本办法中涉及的物业管理企业或业主委员会的相应职权。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 起施行。有关房屋共用部位、公共设施设备维修资金使用管理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由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二○○六年四月二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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