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市政发[20**]1号
晋城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晋城市重点工程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重点工程项目管理,确保重点工程项目顺利实施,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境内的中央、省属、市属重点建设项目和重点前期项目(以下统称“市重点工程项目”)的确定和管理。
第三条 市重点工程项目的确定,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对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大型基础设施项目和骨干工程项目;
(二)能够带动行业上水平,产品上档次创品牌,有益于产业结构调整的重大项目;
(三)科技创新,工艺先进,能够给企业带来明显经济效益的重大技术改造项目;
(四)同人民群众生活紧密关联,影响重大的项目。
第四条 符合本办法第三条,当年可开工建设的,确定为重点建设项目;不具备开工条件的,确定为重点前期项目。
第五条 市重点工程项目每年确定一次,重点工程项目确定后,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确定的市重点工程项目,应向市重点工程管理部门报送下列材料:
(一)项目的审批或核准文件;
(二)项目资本金和其他建设资金落实情况的文件;
(三)项目规划、建设用地及外部条件落实情况的有关文件。
第七条 在我市境内的国家、省重点工程项目,列为市重点工程项目。
第八条 凡被确定为重点工程的项目,必须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法人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对项目的建设资金、建设工期、工程质量、生产安全等进行严格管理。
第九条 市发展和改革部门要做好我市境内重点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的指导、协调工作。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与重点工程项目征地拆迁有关的协调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优先安排用地指标,依法保证重点工程项目的建设用地。
第十一条 电力、交通、邮电、供水、供热等单位,应当优先保证重点工程项目对施工和生产用电、物资运输、邮电通信和用水、用热等方面的需要,(来自:ww
篇2:晋城市城乡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晋市政办〔20**〕53号
二oo八年六月四日
晋城市城乡环境卫生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加强对城乡环境卫生的有效管理,从根本上解决脏乱差问题,根据省政府城乡环境卫生清洁工程会议精神和先进地市经验,结合我市实际,出台此办法。
一、责任分解
全市卫生责任区本着“属地管理、权属责任、卫生区适当扩展”三原则,按照各县(市、区)、各乡(镇、办事处)及村(社区)行政区域和各部门职能进行责任划分,具体分解为:
(一)城市:市区(县城)主要街道路面、人行道、公共厕所等场所的清扫保洁和城市生活垃圾清运由环卫处负责,爱卫办监管;绿化带、公园、广场、城市河道的清扫保洁由园林局负责(县城无园林局的谁管理谁负责),爱卫办监管;社区(城中村)内的清扫保洁由社区居委会(村委会)负责,街道办事处监管;所有营业门店内部卫生由业主负责,卫生监督所监管;所有集贸市场卫生由市场管理业主负责,工商局监管;所有街道门店“门前三包”和乱停乱放、乱搭乱建及广告整治由门店业主负责,执法局(城建大队)监管;建筑垃圾清运由建筑方负责,街道路面维修按权属单位负责,出租车保洁由车主负责,由建设局监管;其它公用设施由权属管理单位负责清扫保洁,爱卫办监管。
(二)农村:村委会主任是村环境卫生的清扫保洁的第一责任人。主要街道、公共场所及村周围垃圾清扫保洁由村清洁队负责,乡(镇、办)负责爱卫工作的领导和专职工作人员监管;农户庭院卫生、院落至街道间的路面卫生由农户负责,村委会监管;村内沿街商铺、门店卫生由业主负责,并落实“门前三包”责任,乡(镇、办)负责爱卫工作的领导和专职工作人员监管。
(三)机关、企事业单位:城市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家属区内卫生由本单位
篇3:忻州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忻政发〔20**〕60号
二oo八年七月一日
忻州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充分发挥农村公路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进程中的重要作用,促进农村经济快速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49号)、交通部《关于印发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交公路发[20**]43号)、省政府《关于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5号)有关要求和相关的法律、法规,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公路 、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
第三条 本市辖区内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农村公路指县公路、乡公路和通村公路,包括: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和公路附属设施。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遵循“政府领导、行业管理、分级负责、保障投入”的原则。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的主要职责是:
(一) 制定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配套政策和措施。
(二) 统筹安排本级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并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使用情况。
(三) 指导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
第七条 市级交通主管部门是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的监管主体,监督管理全市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市交通主管部门的职责:
(一) 负责全市农村公路养护工作的行业管理和技术指导。
(二) 编制下达全市农村公路养护计划,并监督、指导、考核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完成情况。
(三) 制定划分县公路养护类别,管理、调配、监督全市公路养护资金的使用工作。
篇4:山西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山西省建设厅
晋建建字[20**]483
各市建设局(建委),省直有关厅、局,各工程质量监督站:
为进一步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为,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等行政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执行。
一、本办法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同时对各类检测机构资质开始重新申报和就位,就位工作20**年9月1日前结束,20**年9月1日以后,现有《工程检测试验资质证书》自行作废,各检测机构不得持作废后的证书继续开展工程质量检测试验工作。
二、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专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管理办法》,同时认真组织所辖区域内各检测机构按时进行资质就位工作。
三、本《管理办法》和资质申报表及申报要求等资料可在山西建设信息网上浏览和下载,网址//www.s*js.gov.cn。
四、在执行《管理办法》中遇到有关问题,请及时函告我厅。
山西省建设厅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为,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和《关于实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等行政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管理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是指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对建设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使用功能、建筑节能和室内环境污染控制项目等的抽样检测和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等的检测。
第三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质量检测的监督管理工作,并负责检测机构的资质审批。
市、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质量检测的监督管
k8凯发会员登录 授权物业经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