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房屋交易与不动产登记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发〔20**〕10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房地局):
为全面落实国务院领导批示精神,加强部门衔接,解决不动产登记“中梗阻”问题,切实做到便民利民,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央编办关于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34号)、《国土资源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不动产统一登记与房屋交易管理衔接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90号)等法规规章政策,现就房屋交易与不动产登记衔接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资料移交共享
(一)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实施前已经形成的房屋登记纸质资料要移交至不动产登记机构,确实难以拆分移交的,应复制移交,复制移交的资料应与原件一致,并于年底前全面复制移交到位。
(二)为避免重复建设,保证房屋交易与不动产登记使用电子数据的一致性,房屋登记的电子数据应完整地拷贝给不动产登记机构,并于9月底前全面完成。
二、关于交易登记业务衔接
对于房屋交易与不动产登记机构分设的地方,要按照“进一个门、跑一次路”的原则,实现房屋交易与不动产登记的有效衔接,切实做到便民利民。
(一)一个窗口受理。两部门进驻同一个服务大厅,设置同一个受理窗口,将房屋交易和不动产登记所需的法定材料编制形成统一的申请材料目录向社会公布。
(二)部门并行办理。收件后,相关资料分送两部门并行业务办理,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办理不动产登记业务。涉及交易需办理事项,一般交易业务要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较为复杂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交易的结果通过内部网络向不动产登记机构反馈。
(三)方便群众办事。凡是能够通过网上办理的房屋交易和不动产登记事项,不得要求当事人到现场办理。
三、关于历史遗留问题
(一)针对目前各地不动产统一登记后出现的历史遗留问题,不动产登记机构和房屋交易管理部门要加强配合,共同协商推动地方政府依法合规分类妥善处理,及时解决问题。
(二)防止小产权房通过不动产登记合法化。
四、切实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和监测分析工作
不动产登记机构和房屋交易管理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房地产市场监测工作的重要性,将二手房与新建商品房纳入统一的房地产市场管理,加强监测、监管和调控。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实施后,房屋交易和不动产登记信息要通过网络实时共享。
国土资源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年9月11日
篇2: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2016年)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价格规[20**]2559号
国土资源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财务局:
为保护不动产权利人合法权益,规范不动产登记收费行为,现就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县级以上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办理不动产权利登记时,根据不同情形,收取不动产登记费。
(一)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落实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实行房屋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一体登记。原有住房及其建设用地分别办理各类登记时收取的登记费,统一整合调整为不动产登记收费,即住宅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登记,收取一次登记费。规划用途为住宅的房屋(以下简称住宅)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申请办理下列不动产登记事项,提供具体服务内容,据实收取不动产登记费,收费标准为每件80元。
1、房地产开发企业等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合法建设的住宅,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2、居民等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购买住宅,以及互换、赠与、继承、受遗赠等情形,住宅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
3、住宅及其建设用地用途、面积、权利期限、来源等状况发生变化,以及共有性质发生变更等,申请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
4、当事人以住宅及其建设用地设定抵押,办理抵押权登记(包括抵押权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
5、当事人按照约定在住宅及其建设用地上设定地役权,申请办理地役权登记(包括地役权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
为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减轻登记申请人负担,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办理不动产登记,登记收费标准为零。
(二)非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办理下列非住宅类不动产权利的首次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收取不动产登记费,收费标准为每件550元。
1、住宅以外的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或者海域使用权;
2、无建筑物、构筑物的建设用地使用权;
3、森林、林木所有权及其占用林地的承包经营权或者使用权;
4、耕地、草地、水域、滩涂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5、地役权;
6、抵押权。
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办理不动产查封登记、注销登记、预告登记和因不动产登记机构错误导致的更正登记,不得收取不动产登记费。
二、证书工本费标准。不动产登记机构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收取不动产登记费,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核发不动产登记证明,不得收取登记证明工本费。
三、收费优惠减免。对下列情形,执行优惠收费标准。
(一)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收费标准减半收取登记费,同时不收取第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工本费:
1、申请不动产更正登记、异议登记的;
2、不动产权利人姓名、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更申请变更登记的;
3、同一权利人因分割、合并不动产申请变更登记的;
4、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减半收取的。
(二)免收不动产登记费(含第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工本费):
1、申请与房屋配套的车库、车位、储藏室等登记,不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的(申请单独发放权属证书的,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登记费);
2、因行政区划调整导致不动产坐落的街道、门牌号或房屋名称变更而申请变更登记的;
3、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申请不动产登记的;
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家庭承包或其他方式承包取得农用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申请登记的;
5、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家庭承包或其他方式承包取得森林、林木所有权及其占用的林地承包经营权申请登记的;
6、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国有农用地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等农业生产,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或国有农用地使用权登记的;
7、因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导致土地、房屋等确权变更而申请变更登记的;
8、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免收的。
(三)只收取不动产权属证书工本费,每本证书10元:
1、单独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
2、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所有权登记的;
3、夫妻间不动产权利人变更,申请登记的;
4、因不动产权属证书丢失、损坏等原因申请补发、换发证书的。
四、不动产登记计费单位。不动产登记费按件收取,不得按照不动产的面积、体积或者价款的比例收取。申请人以一个不动产单元提出一项不动产权利的登记申请,并完成一个登记类型登记的为一件。申请人以同一
宗土地上多个抵押物办理一笔贷款,申请办理抵押权登记的,按一件收费;非同宗土地上多个抵押物办理一笔贷款,申请办理抵押权登记的,按多件收费。 不动产单元,是指权属界线封闭且具有独立使用价值的空间。有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森林、林木定着物的,以该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森林、林木定着物与土地权属界线封闭的空间为不动产单元。房屋包括独立成幢、权属界线封闭的空间,以及区分套、层、间等可以独立使用、权属界线封闭的空间。没有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森林、林木定着物的,以土地权属界线封闭的空间为不动产单元。
五、登记费缴纳。不动产登记费由登记申请人缴纳。按规定需由当事各方共同申请不动产登记的,不动产登记费由登记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一方缴纳;不动产抵押权登记,登记费由登记为抵押权人的一方缴纳;不动产为多个权利人共有(用)的,不动产登记费由共有(用)人共同缴纳,具体分摊份额由共有(用)人自行协商。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把新建商品房办理首次登记的登记费,以及因提供测绘资料所产生的测绘费等其他费用转嫁给购房人承担;向购房人提供抵押贷款的商业银行,不得把办理抵押权登记的费用转嫁给购房人承担。
六、做好政策衔接。已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地方,不动产登记机构按上述规定收费标准收取不动产登记费,原分部门制定的有关土地登记、房屋登记收费标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工本费标准,以及各地制定的其他有关土地、房屋登记资料查询、复制、证明的收费标准一律废止。
尚未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地区,土地登记费、房屋登记费、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工本费、林权证工本费收费标准仍按原有相关规定执行,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后,即按本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七、规范不动产登记收费行为。除不动产权利首次登记,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自然状况发生变化,以及不动产登记申请人要求重新测量外,不动产登记机构已有不动产测绘成果资料的,不得要求不动产登记申请人重复提供并收费。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认真执行收费公示制度,严格按本通知规定收费,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加收其他任何费用,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其他与本通知不符的规定同时废止。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 政 部
20**年12月6日
篇3:做好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建设工作通知
国土资源部
关于做好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建设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发〔20**〕10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
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是不动产登记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建设难度大,社会需求强。为深入贯彻落实不动产登记“四统一”要求,统筹做好信息平台建设,保障不动产登记工作顺利推进,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信息平台建设
建立统一的信息平台是《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明确要求,是落实不动产登记制度的重要技术支撑,是保障交易安全和实现信息共享的重要手段,对于规范开展不动产登记业务,促进职责机构整合和工作流程再造,提升管理能力和治理水平,强化产权保护和便民利民具有重要意义。各地要高度重视信息平台建设,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按照信息平台建设“反弹琵琶”的总体要求,超前谋划,统筹部署,将信息平台建设作为推进不动产登记制度建设的重要抓手,贯穿不动产登记制度建设全过程。各地要按照《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建设总体方案》(附后,以下简称《总体方案》)的统一部署,全面落实各项工作要求,确保信息平台建设有序推进。
二、准确把握目标任务
各地要紧紧围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关于信息平台建设的要求,依据《总体方案》,对各级各类不动产登记数据、信息平台、软件系统及网络资源进行整合集成,确保国家、省、市、县四级登记信息的实时共享,实现与相关部门审批、交易信息的实时互通共享,加强与公安、民政、财政、税务等部门间不动产登记有关信息的互通共享,提供不动产登记资料的依法查询。各地要按照20**年下半年信息平台上线试运行,20**年基本完成各级不动产登记数据整合建库,20**年基本建成覆盖全国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平台的总体部署,上下联动,协调配合,加快推进信息平台建设。要充分运用云计算技术,把信息平台搭建在国土资源部统一建设的“国土资源云”上。
在信息平台建设上,国土资源部负责信息平台顶层设计,统一组织信息平台开发、集成和部署,统筹国土资源主干网建设,制定相关标准;省级重点负责组织督导省内各级数据整合建库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建设,统筹推进省、市、县三级网络建设并纳入国土资源主干网;市县级负责对各类不动产登记信息进行整合建库,对各类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进行融合、对接,实现登记业务、数据库本地运行,保证登记业务的顺利开展,做好与相应审批、交易部门间信息实时互通共享,对外提供信息查询服务。省、市、县三级已有的国土资源信息化平台,通过升级改造并与国家级信息平台对接,保护已有的信息化建设投入。
三、加快推进重点工作
(一)编制省级信息平台建设实施方案。
省级应按照《总体方案》要求,因地制宜编制全国信息平台的本省(区、市)建设实施方案,确定建设的总体思路和实现路径,包括已有平台的升级改造、部署模式、运行环境建设、信息安全k8凯发会员登录的解决方案等,制定省市县三级网络建设方案或改造方案,编制本省(区、市)信息平台建设的路线图、时间表,对市县级信息平台建设工作提出要求,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于20**年10月31日前将省级信息平台建设实施方案报部。
(二)做好平台、系统改造开发。
各地在开展不动产登记业务梳理、流程再造的同时,要立足已有基础,升级改造已有信息平台及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扩展功能,保障不动产登记业务的顺利实施。要明确与同级不动产审批、交易部门之间的共享数据内容和共享方式,实现同级部门间登记信息的实时互通共享。各地要按照信息平台20**年下半年上线试运行的总体要求,做好不动产登记信息接入全国信息平台的相关工作,各省(区、市)应选择基础条件较好的市县开展信息平台示范建设,确保20**年年底前各省(区、市)均有不少于2个市县登记信息接入国家级信息平台,有条件的省(区、市)要力争全覆盖。
(三)开展不动产登记数据整合建库。
数据整合是信息平台建设的基础。各地要按照《总体方案》和相关技术标准,坚持“完整、一致、规范”的原则,以不动产登记簿为核心,以宗地(宗海)为基础,以不动产单元为基本单位,开展数据整合及数据库建设,最终形成空间参考一致、数据关联关系正确、历史信息完整的不动产登记数据库,力争20**年底前基本完成存量不动产登记数据的整合建库工作。
(四)健全网络系统环境。
省级要统筹推进本省(区、市)国土资源主干网建设,按照部制定的网络建设方案,做好国土资源主干网建设或升级改造,确保省、市、县三级网络互联互通。同时,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借助各级政府专网等网络资源,开展与同级不动产审批、交易等部门之间的网络建设,满足信息共享的需要。各地网络系统环境建设要符合网络安全保密技术的相关规定,满足不动产登记对网络安全保密的要求。20**年底前,要基本完成各级国土资源主干网改造及与同级部门间的网络改造建设。
四、切实落实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要充分借助和依托已建立的不动产登记工作领导小组和联席会议制度,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共同研究落实平台建设的任务和要求,合理确定时间安排,切实落实建设责任,加快推进信息平台建设。各级不动产登记业务部门要加强和信息化建设业务部门之间的工作对接,立足已有基础,共同组织实施。省级要将信息平台建设进展情况作为不动产登记信息动态联系机制的重要内容定期报部,同时确定一名信息平台建设工作的联系人报部。部将进一步加强业务指导,推动信息平台建设有序开展。
(二)统一建设标准。
统一建设标准是建成全国统一信息平台的前提和关键。在《总体方案》所附技术标准基础上,部将逐步制定发布一系列相关技术标准,各地要严格执行,统一、规范地开展数据库建设和信息系统升级改造,保证全国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顺利接入平台,实现登记信息实时共享。
(三)统筹同步推进。
信息平台建设不是一项单纯
的技术工作,各地要把信息平台作为不动产登记制度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统筹谋划,同步推进。通过信息平台建设,推动促进职责机构整合,促进资料业务划转与工作流程再造,保障登记业务的有效衔接和平稳过渡。
(四)落实资金保障。
信息平台建设,资金是保障。各地要提前谋划、积极协调,多渠道筹集资金,争取多方支持,全力保障数据整合、系统开发、平台升级改造、系统维护、软硬件配备、人员培训等信息平台建设的各项经费需求。
(五)确保信息安全。
各地要高度重视信息安全,把信息安全纳入信息平台建设的全周期。要按照国家和地方信息系统安全要求,经相关部门测评认定。要建立安全保障制度,明确岗位、落实责任,在授权审批、审核审查、数据编辑等环节严格规范;在数据存储、备份、移交、整合等方面要加强信息保密防范;在信息共享、系统对接、上线运行等关键环节严防数据流失、外泄。
附件:《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建设总体方案》
20**年8月3日
附件: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建设总体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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