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4号
现公布《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自20**年10月1日起施行。
总理 *
20**年8月6日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
第一条 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公平竞争,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
第三条 下列经营活动,不属于无证无照经营:
(一)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场所和时间,销售农副产品、日常生活用品,或者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须取得许可或者办理注册登记的经营活动。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工作,建立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协调配合的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工作机制。
第五条 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许可从事经营活动的,由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的部门予以查处;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予以查处。
第六条 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查处。
第七条 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许可且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予以查处。
第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及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统称查处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密切协同配合,利用信息网络平台加强信息共享;发现不属于本部门查处职责的无证无照经营,应当及时通报有关部门。
第九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向查处部门举报无证无照经营。
查处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受理举报的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并安排人员受理举报,依法予以处理。对实名举报的,查处部门应当告知处理结果,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十条 查处部门依法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应当坚持查处与引导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具备办理证照的法定条件、经营者有继续经营意愿的,应当督促、引导其依法办理相应证照。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无照经营进行查处,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责令停止相关经营活动;
(二)向与涉嫌无照经营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三)进入涉嫌从事无照经营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四)查阅、复制与涉嫌无照经营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对涉嫌从事无照经营的场所,可以予以查封;对涉嫌用于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物品,可以予以查封、扣押。
对涉嫌无证经营进行查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措施。
第十二条 从事无证经营的,由查处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 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四条 明知属于无照经营而为经营者提供经营场所,或者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从事无证无照经营的,由查处部门记入信用记录,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公示。
第十六条 妨害查处部门查处无证无照经营,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 查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年10月1日起施行。20**年1月6日国务院公布的《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同时废止。
篇2:工贸油品调运分公司道路运输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工贸油品调运分公司道路运输及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安全事故,保护zz石油(集团)工贸有限公司油品调运分公司(以下简称“油品调运分公司”或“公司”)、他人的合法权益和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分公司道路运输事故、安全生产报告和调查处理。
第三条 事故分类:轻伤事故(指只有轻伤的事故),重伤事故(指有重伤但无死亡的事故),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1-2人的事故),重大伤亡事故(指一次死亡3--9个人的事故),特大伤亡事故(指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事故包括10人)
第三章 报告程序及注意事项
第四条 发生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及安全生产事故后,现场有关人员立即采取有效的措施组织抢救,并同时报告公司,公司应根据事故等级、紧急程度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公司安委会报告。
第五条 发生危化品道路运输及安全生产事故轻伤、重伤事故时,应当在2小时内报告给工贸公司安委会。重大和特大伤亡事故要一小时以内以电话形式报工贸公司安委会,随后立即以书面形式补报。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第六条 事故报告的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伤亡情况、财产损失金额、事故简要经过、采取的施救措施、事故发生的初步原因、报告人及其他应当报告的事项。
第四章 事故调查
第七条 在事故发生后应成立事故调查小组对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损失等情况进行调查。调查小组应将调查情况和处理建议以书面形式向单位和上级有关部门汇报。
第八条 接受群众监督的管理体系,任何人都要维护安全生产,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义务,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第五章 事故处理
第九条 对于发生的道路交通运输及安全生产事故,要严格执行“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严肃处理和广大职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为教育肇事者本人和广大驾驶员,没有弄清事故原因不放过;没有认真写出书面检查及定出今后防范措施不放过;没有在安全会上深刻检查使广大驾驶员从中受到教育和吸取教训不放过。
第十条 公司接到事故信息后应立即派员前往现场,进行应急抢救、维护事故现场,积极协助有关部门了解事故发生的经过,重大事故还要按有关规定及时上报,并会同有关单位做好事故的善后工作。
第十一条 在进行事故调查分析的基础上,事故责任部门应根据事故调查报告中提出的建议,制定整改措施。
第十二条 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由公司依据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和建议,进行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事故调查处理结束后,公司或安全部门应负责将事故详情、原因及责任人处理等编印成事故通报,进行学习,从中吸取教训,防止事故的再次发生。
第十四条 每起事故处理结束后,公司安全部门应负责将事故调查资料收集整理后实施归档管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安全质监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规及工贸公司相关标准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篇3:环境部雨季公共场地检查处理制度
雨季公共场地检查处理制度
1、目的:确保小区有一个洁净舒适的生活环境。
2、范围:1-8期屋村范围的共用场地。
3、职责:
3.1主任负责全面质量卫生检查,决策处理存在问题;
3.2组长负责现场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安排解决问题,无法解决问题时及时向上级汇报;
3.3员工每天对负责的岗位范围进行自检,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4、程序:
4.1各岗位员工对自身负责的岗位范围每天在工作中进行自检,发现异常情况不在个人能力范围内解决的问题,及时向上级汇报,::并按上级处理办法积极配合解决存在问题。
4.2组长每天对负责区域范围进行不断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安排处理好一切有关清洁卫生的工作,关系其它部门或要协调觖决问题立即向上司汇报,并做好相关检查记录,执行上司处理问题办法,带领下属员工完成好各项指令任务,不断完善小区生活环境卫生。检查员工对已安排的工作完成的情况。
4.3主任每天不定时进行全面质量检查,处理下属员工提出的问题,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解决存在的重大卫生问题,对下属的管理人员作出指引完善工作方法,改良工作程序,对下属员工作出评估、鼓励、检讨主管范围内的工作。
-检查及疏通各街道排水沙井及其盖排水孔位置,确保排水畅通;
-检查小区的排水系统,降低溪流水位,与工程部协助是否对屋村各溪流进行放水处理;
-安排清洁人员巡视屋村各排水设施,清理排水口大雨冲下的树叶,避免因此而堵塞排水口。遇大雨排水不及时需打开沙井盖排水的,要留守现场或通知附近保安协助留守直至问题解决而沙井盖复还。
篇4:接待公安司法机关办案调查处理预案
接待公安司法机关办案调查处理预案
程序标准执行部门
1)确认
公安司法人员入园办案,公司应当协助配合,警卫问明来意,建议其到保卫部,公司协助调查。 保卫部
2)应急措施
1、公安司法人员来**办案要求公司配合,保卫部、管业部应当尽力配合,如果案件保密不需要介入,警卫查证是司法人员后,不要阻拦,给予放行,向保卫部、公司值班经理报告。
2、公安司法人员来公司调查办案应当出示介绍信、工作证、判决书、强制执行书等司法文书。
3、公安司法人员调查住户情况,公司各部门应如实提供,积极配合。
4、公司接待部门应告之司法人员**花园是涉外小区,警车入园时请把警报器关掉,防止扰民。
5、公司下班后,由公司值班经理负责接待工作。保卫部
管业部
3)工作记录保卫部将接待情况向公司领导汇报,记录存档。保卫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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