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女权益保护法(1992年) -k8凯发会员登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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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权益保护法
(1992年4月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充分发挥妇女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根据宪法和我国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第二条 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国家保护妇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权益,逐步完善对妇女的社会保 障制度。 禁止歧视、虐待、残害妇女。

第三条 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保障妇女的权益。 国家采取有效措施,为妇女依法行使权利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四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采取组织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具体机构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五条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和各级妇女联合会代表和维护各族各界妇女的权益,做好保障妇女权益的工作。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应当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做好保障妇女权益的工作。

第六条 国家鼓励妇女自尊、自信、自立、自强,运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妇女应当遵守国家法律,尊重社会公德,履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

第七条 对保障妇女合法权益成绩显著的组织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政治权利
第八条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政治权利。

第九条 妇女有权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第十条 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并逐步提高妇女代表的比例。

第十一条 国家积极培养和选拔女干部。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任用干部时必须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重视培养、选拔女干部担任领导成员。 国家重视培养和选拔少数民族女干部。

第十二条 各级妇女联合会及其团体会员,可以向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推荐女干部。

第十三条 对于有关保障妇女权益的批评或者合理

篇2:南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妇女保健工作制度

  南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妇女保健工作制度

  1、开展全天候妇女保健门诊,实行首诊负责制。

  2、开展孕产期保健、更年期保健、生殖健康、女职工保健、心理卫生等妇女保健工作,工作有计划、有总结。

  3、开展孕产妇死亡、出生缺陷监测工作,做好妇幼卫生的信息统计、分析总结、补漏和质控工作;掌握辖区内妇女健康状况和孕产妇死亡情况,分析影响妇女健康的主要因素,制定干预措施。

  4、制定辖区内妇女保健业务培训计划,举办专业技术培训班和讲座,定期开展业务交流。

  5、开展健康教育工作,通过宣传展板、健康教育处方、培训讲座、电视广播等多种形式,宣传、普及妇女保健科普知识。

  6、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定期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加强指导;定期召开工作例会,讨论本辖区妇女保健工作计划,总结、交流妇女保健工作情况,部署工作任务;承担上级下达的各项妇女保健工作。

篇3:市妇女联合会责任追究制度

  市妇女联合会责任追究制度

  一、办事公开责任是指本会各科室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违反办事公开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所应担负的责任。

  二、办事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责任与处理相适应的原则。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科室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1、对应该公开的事项及程序没有实行公开;

  2、办事公开流于形式,办事过程中搞“暗箱操作”,承诺不践诺;

  3、不及时处理群众的举报投诉,对有关责任人员包庇纵容,不向群众公开处理结果;

  4、其它违反办事公开有关规定,且不按要求整改的问题。

  四、工作人员违反办事公开有关规定,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1、工作时间脱岗、漏岗,延误办事,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办事;

  2、对符合条件、手续齐备的事项不予受理和批准;

  3、不履行服务承诺;

  4、擅自提出额外的办事条件和要求;

  5对手续不齐的外来办事人员不做具体说明,态度生、冷、硬;

  6、其它违反办事公开有关规定,且拒不改正其行为。

  五、对违反办事公开有关规定的科室及其工作人员,按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告诫、批评教育、书面检查、取消先进评比等处理,并责令限期改正。

篇4:妇女联合会责任追究制度

  妇女联合会责任追究制度

  一、办事公开责任是指本会各科室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违反办事公开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所应担负的责任。

  二、办事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责任与处理相适应的原则。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科室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1、对应该公开的事项及程序没有实行公开;

  2、办事公开流于形式,办事过程中搞“暗箱操作”,承诺不践诺;

  3、不及时处理群众的举报投诉,对有关责任人员包庇纵容,不向群众公开处理结果;

  4、其它违反办事公开有关规定,且不按要求整改的问题。

  四、工作人员违反办事公开有关规定,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1、工作时间脱岗、漏岗,延误办事,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办事;

  2、对符合条件、手续齐备的事项不予受理和批准;

  3、不履行服务承诺;

  4、擅自提出额外的办事条件和要求;

  5、对手续不齐的外来办事人员不做具体说明,态度生、冷、硬;

  6、其它违反办事公开有关规定,且拒不改正其行为。

  五、对违反办事公开有关规定的科室及其工作人员,按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告诫、批评教育、书面检查、取消先进评比等处理,并责令限期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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