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意见 -k8凯发会员登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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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政[20**]51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国务院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联合督查组(以下简称督查组),于8月8日至17日对我省土地市场秩序治理整顿工作进行督查。根据督查组反馈的意见和建议,结合我省目前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工作中存在的对治理整顿土地市场工作认识不到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报批工作相对滞后、各园区不同程序地存在违法下放土地管理权限、经营性用地违规协议出让、土地审批管理不规范等问题,就我省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2月20日国土资源部、7月31日国务院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电视电话会议(以下简称“两次”电视电话会议)和国务院领导批示、讲话精神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70号)文件要求,针对我省土地市场存在的问题,按照突出重点、区别对待、重在整改、促进发展的原则,重点解决违规设立各类园区、非法占地、土地非法入市、非法批地和执法不严等突出问题,切实全面落实国务院督查组意见,确保土地市场秩序整顿措施到位,妥善处理耕地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关系,做到依法用地、科学管地和保障供地,切实加强对土地的管理工作,(来自:www.pmceo.com)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措施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级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要认真学习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提高各级干部对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要联系当地实际,认真分析本地区土地市场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抓住机遇,突出重点,标本兼治,着力治本、坚持不懈地把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实现土地市场秩序的明显好转和制度建设的明显进步。全省各级领导干部要彻底纠正对土地市场秩序治理整顿工作认识上的偏差,全面落实国务院电视电话会议的各项要求。9月上旬,省政府将召开一次全省土地市场秩序治理整顿工作会议,进一步部署全省土地市场秩序治理整顿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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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威海市进一步规范土地市场秩序加强土地管理通知

威政发〔20**〕35号
[颁布日期]20**0614
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了进一步规范土地市场秩序,加强土地管理,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全面规范各类用地行为
(一)严格控制工业园区建设用地,把有限的建设用地指标投向有规模、上档次的中心园区,杜绝乱圈乱占及荒芜土地等现象。工业园区规划建设要科学论证、合理布局、相对集中、节约用地,原则上一个镇建一个,规模大的镇可以建两个。工业园区使用土地,可以办理征用手续,也可以办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手续。对已建成但未办理用地手续的工业园区占用的土地,能征用的征用,不能征用的必须在6月底前办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手续,逾期一律按违法用地处理。
(二)企业兼并村庄后,如需使用该村庄土地,必须按规定审批。对城郊村的兼并要科学论证、慎重决策,防止企业圈占土地进行经营性房地产开发。同时,要考虑企业的发展状况及农民的生存问题等,制定配套措施,认真抓好落实。
(三)公路用地必须先审批再使用,杜绝未批先占现象。国家和省全额投资建设国道、省道占用土地,要按《山东省国土资源厅、交通厅关于高速公路建设用地拆迁补偿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国土资发〔2000〕42号)规定的8000元/亩的标准,及时、(来自:www.pmceo.com)足额地对农民进行补偿。
(四)利用划拨存量土地进行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规定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因特殊原因,确需协议出让的,必须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并向社会公示。
(五)对旧村改造进行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用地,要结合实际情况,能招标拍卖的必须招标拍卖,不能招标拍卖的仍按《威海市市区村庄改造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30号令)有关规定执行。国土资源、规划、房管等部门要联合对“拆建比”进行测算,凡申报不实的,一律不予批准。国土资源部门要

篇3:内蒙古自治区土地市场管理办法(201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15号)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市场管理。本办法所称土地市场包括: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

(四)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

(五)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

(六)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等;

(七)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流转等。

第三条 依照本办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 旗县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市场的监督与管理。

第二章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第五条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由旗县以上人民政府制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案,由具备资质的地价评估机构评估,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由旗县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六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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