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2019) -k8凯发会员登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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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82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本自治区重大建设项目的监督,保证重大建设项目资金的合理使用和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建设项目,是指国家或者自治区出资、融资,对自治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重大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稽察,是指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及其稽察人员,为了保证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和建设项目资金的合理使用,提高投资效益,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有关规定,对建设项目的建设全过程或者主要环节实施监督检查的活动。
第三条 对下列建设项目的稽察,适用本办法:
(一)国家和自治区重点建设项目;
(二)利用国家预算内补助资金、国家各类专项建设资金的建设项目;
(三)利用国家安排的国外资金、政策性银行贷款的建设项目;
(四)自治区地方预算内投资的建设项目;
(五)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稽察的建设项目;
(六)国家有关部门委托稽察的建设项目。
第四条 建设项目稽察工作,坚持依法办事、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组织、管理自治区建设项目稽察工作。
自治区财政、审计、建设、监察等有关部门和金融管理机构、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配合建设项目稽察工作。
第六条 稽察人员包括稽察特派员、稽察助理和有关专业技术人员。
稽察特派员和稽察助理由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从本部门公务员中选派;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由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聘请。
第七条 稽察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
(二)忠实履行职责,廉洁自律,保守秘密;
(三)熟悉建设项目管理,具有规划、财务、

篇2:晋城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

晋市政办〔20**〕1号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晋城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对全市重大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保证国有资金的安全和工程质量,促进项目顺利实施,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国办发[2000]54号)、《山西省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晋政办发[20**]98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稽察,是指稽察机构依法监督国家有关投资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的贯彻执行情况,检查项目建设状况,评价项目效益,以及处罚违法违规行为的活动。
第三条 稽察的重大建设项目,是指由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包括:
(一)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投资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家主权外债投资、援助资金的项目;
(三)重大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四)上级和本级政府授权稽察的其他项目;
第四条 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应当坚持依法行政、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五条 稽察工作应当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建立重大建设项目违规问题举报制度。稽察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重大项目稽察机构,负责组织稽察,并指导全市稽察工作。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本地区的稽察机构,开展项目稽察。
第七条 稽察机构的人员由国家公务员担任。
第八条 稽察机构履行职责的经费预算,由本级人民政府予以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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