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k8凯发会员登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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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颁布日期】2000.11.17
【实施日期】2000.11.1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村民委员会建设,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完善村民委员会选举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应当有利于社会稳定,有利于调动村民参与民主管理的积极性,有利于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第三条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其成员可连选连任。
第四条 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除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外,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
第五条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妇女应当有适当的名额,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采取差额和无记名投票方式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撤换村民委员成员。
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部署,由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各级民政部门具体指导村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工作。
第八条 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经费,由乡、镇财政给予补助。

第二章 选举工作机构及其职责
第九条 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时,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镇人民政府,分别成立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组。选举工作指导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有关法律、法规;
(二)制定选举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
(三)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四)指导和监督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

篇2:长春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选举办法(1996)

  长春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选举办法

  长春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加强住宅小区管理,维护房屋产权人、使用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的选举工作。

  本办法所称住宅小区是指以住宅为主,经统一规划、综合开发、配套建设以及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等自建的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的居民居住区。

  第三条 管委会选举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和民主的原则。

  第四条 管委会由房屋产权人、使用人大会(以下简称大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房屋产权人、使用人超过总数50%以上即可召开大会。房屋产权人、使用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大会:不满18周岁的产权人、使用人由其法定代理人出席大会。

  第六条 住宅小区交付使用并且入住率达到50%以上时,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开发建设单位及时组织召开第一次大会,选举产生管委会。经已入住房屋产权人、使用人50%以上人数决定,可以推迟召开大会。

  第七条 管委会委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有一定组织能力和有足够时间参加此项工作的人员担任。

  第八条 管委会委员人数一般为11-17人。经大会决定,委员总数可以适当增减,但不得少于5人。

  第九条 管委会应当设候补委员,由大会选举产生,人数为1至3人。

  第十条 管委会委员和候补委员候选人名单,一般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当地街道办事处提出,20名以上的房屋产权人、使用人可以联名推荐管委会委员、候补委员候选人。

  第十一条 管委会委员、候补委员会候选人必须获得参加大会人数半数以上的选票,方可当选为委员、候补委员。

  第十二条 管委会主任1人,副主任1至3人,从管委会委员中选举产生。

  第十三条 管委会每届任期3年,管委会委员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四条 管委会任期届满,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选举新的管委会。

  第十五条 管委会委员因死亡、搬迁、工作调动等原因缺额的,由候补委员补任。

  第十六条 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管委会选举的指导、监督工作。

  第十七条 管委会自选举产生之日起,按照《长春市住宅小区物

  业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房地产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6年6月27日

篇3:乡村村民委员会职责

  乡村村民委员会职责

  一、开展民主自治建设

  1、制定村民区自治工作计划,开展经常性自治活动。

  2、建立完善决策听证会、矛盾协调会、村务评议会等民主自治制度,组织村民讨论与自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村事务。

  3、定期接待和走访村民,主动关心困难群体和弱势群体,掌握村民区各类人员的基本情况,倾听群众呼声。

  4、定期召开村民会议,向大会负责并报告村委会工作情况,听取村民意见和建议,凡涉及村民区全体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提请全体村民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5、实行村务公开制度,自觉接受村民监督。

  二、办理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1、办理村民会议形成的决议。

  2、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组织开展各类形式多样的公益活动。

  3、协助镇党委、政府做好与村村民利益有关的社会治安、公共卫生、计划生育、社会保障、环境保护、老年服务、村民就业等项工作。

  4、代表本村全体村民的利益,指导、协调和监督辖区内的各类社会组织的工作。

  5、向镇党委、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三、加强精神文明建设

  1、宣传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教育村民依法履行应尽的义务。对村民进行民主法制、思想道德和行为规范教育。

  2、发动群众开展文明村、文明家庭等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普及科学知识,开展健康教育,创建文明小区。

  3、培育和发展群众文体团队,组织开展各类有益身心健康和融洽人际关系的村活动。

  4、发动驻区单位开展共筑、共育、共建活动,共创村精神文明。

  5、培育发展由村各类人员参加的志愿者队伍。探索推行义工制度,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志愿者服务活动,丰富村民文化生活。

篇4:学校教代会暨工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办法

  学校教代会暨工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办法

  第1条 根据《中国工会章程》,工会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由大会选举产生。选举工作由大会主席团主持。

  第2条 章丘五中工会委员会实行差额选举,经费审查委员会实行等额选举。

  第3条 代表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不赞成票,也可以弃权。弃权的不得另选他人。

  代表对选票上的候选人,赞成的,不划任何符号;不赞成的,在该候选人姓名左方的空格内划“×”;弃权的划“○”。如另选他人,在选票上候选人姓名左方的空格内划“×”,然后在另选他人(候选人姓名右方的空格)的空格内写上另选他人的姓名。划写选票一律用钢笔或圆珠笔。

  每张选票所选人数,等于或少于应选人数的为有效,多于应选人数的为无效票。

  选票填写模糊,无法辨认的为废票。

  因故不能参加选举的,不得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第4条 选票共6种:即工会委员会委员选票,工会主席选票,工会副主席选票,女工主任选票,经费审查委员会主任选票,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选票。6种选票在同一票箱一次投票,分别计票。采取人工计票的方法。上述选票的各项候选人名单按姓氏笔画为序排列。

  第5条 选举时,参加选举的代表必须超过应到会代表的半数,方可举行选举。收回的各种选票等于或少于发出的选票,选举有效;如果收回的选票多与发出的选票,选举无效,由大会主席团决定重新进行选举。

  得赞成票超过应到会代表半数者,始可当选。如果得票过半数者多余应选人数,按得票多少依次取足应选人数;如遇两人或两人以上票数相等时,应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重新投票,得票多的当选。

  第6条 大会选举设监票人2名,计票人5名。监票人、计票人由主席团从代表中提名,经大会预备会仪通过后,在主席团领导下开展工作。被提名为各项候选人者不得担任监票人或计票人。

  第7条 选举设一个投票箱。投票时,监票人先投票,然后计票人、主席团成员和其他代表依次投票。

  第8条 投票结束后,监票人当场打开票箱,计票人清点选票,监票人核对无误后,向大会执行主席报告发出和收回选票数,大会执行主席宣布选举是否有效。

  第9条 本选举办法,由教代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如选举中出现本选举办法规定之外的情况,由大会主席团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研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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