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通州区自来水有限公司调度管理制度(2013年) -k8凯发会员登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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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通市通州区自来水有限公司调度管理制度(20**)

  为了进一步做好供水调度工作,保证供水系统安全、稳定、优质、经济运行,适应现代化供水企业的建设和发展的需要,结合公司供水调度工作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供水调度工作总的原则是:在确保用户水量、水压、水质的前提下,合理调配车间及泵站供水,供水系统安全、可靠、合理、经济地运行。

  第二条、供水调度工作实行统一指挥、分级管理,公司的生技科是公司供水调度的一级管理部门,车间、安装维修公司、泵站是二级管理单位,中控室是全公司供水生产、供应的指挥中枢。

  第三条、生技科在供水调度方面的主要职责是:

  1、负责全区供水生产的调度指挥工作。

  2、及时处理及协调解决供水生产中出现的问题。

  3、负责计划停水的审批工作,负责监督和落实发生爆管的抢修工作。

  第四条、供水车间调度工作方面主要职责是:

  1、负责车间的正常生产运行。

  2、根据生技科调度指令,组织协调本车间的供水工作。

  第五条、安装维修公司在供水调度工作方面主要职责是:

  负责辖区范围内管线上阀门操作与管理,维护管网正常运行,协助做好水量、水压的调节工作。

  第六条、加压泵站供水调度工作方面主要职责是:

  根据公司中控室指令进行局部峰时或特殊情况下加压。

  第二章 调度管理制度

  第一条、生技科是供水运行、操作和事故处理的指挥员,在批准的调度管辖范围内行使调度权,按规定发布调度指令,并对所发布指令的正确性负责。

  第二条、供水车间、安装维修公司、泵站的运行值班员必须遵守调度纪律,服从统一调度。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干预调度指令的发布和执行,调度系统的值班人员发布或执行调度指令,受法律保护并承担相应的责任,有权利和义务拒绝各种非法干预。

  第四条、发布、接受调度指令,双方应先互报单位和姓名,调度指令应简单、扼要、态度严肃认真,正确使用调度术语。受令人接到指令后,应主动复诵调度指令核对无误,方可执行。如因未复诵核对而发生误操作,由发令人和接令人共同承担责任。

  第五条、各岗位运行值班人员接受生技科发布的调度指令后,必须迅速执行,不得延误或拒绝执行。执行完毕后,应立即汇报。

  第六条、运行值班人员在接到生技科发布的调度指令或在执行指令过程中,认为调度指令不正确,应立即向发令人报告,由发令人决定指令执行或撤销,发令人决定该指令继续执行的,受令人应无条件执行。但如果受令人认为执行该指令将危及人身,设备或供水管网安全,应立即向公司经理汇报并说明理由。

  第三章 调度管理管辖范围

  第一条、供水车间调度是水厂调度员对本厂内一、二级泵房开、停及净化原料投放、沉淀、过滤、消毒等整个生产过程环节的指挥,由供水车间负责。

  1、统一调度制水系统水量,保持水量平衡。

  2、统一调度制水系统各种阀门,掌握运行状态。

  3、采集、分配、储存各工艺设施运行数据,主要有:水质、水量、水压、水径等参数。

  4、对工艺设施进行检修时,负责执行停水,生产运行调度方案。

  5、参与各种设备大修后投入生产时的验收。

  6、参与制水系统中出现的重大设备和水质运行事故的分析处理。

  第二条、管网调度是值班调度员对输,配水调整的指挥,它包括管网故障的组织抢修,由安装维修公司负责。

  1、定期保养管网设备(阀门、排气阀、测压设施及消火栓),保证其完好率。

  2、掌握较大用水户的用水情况及规律。

  3、调度管网流向和流量,保证管网服务压力均衡。

  4、指挥管网故障的抢修,确保管网安全运行,并及时向生技科汇报主干管阀门的启闭情况。

  第三条、生技科是生产调度指挥机构,是计划、生产、统计、信息反馈的实施的核心,由生技科负责:

  1、负责供水运行调度和供水车间日常运行调度管理、编制安全、经济、合理的城市供水调度方案并组织实施。

  2、负责调度规程、调度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定期抽查公司及车间执行调度指令及原始记录统计况。

  3、定期向公司和有关部门提供生产信息和报表,并指导供水生产。

  4、批准供水系统向供水设施的检修。

  5、填写运行报表和调度日记,记录水文、天气预报等。

  6、负责做好管网测压工作,制定管网压力指标,保证供水压力。

  7、办理水厂停水、降压报告和供水阀门的启闭报告,下达供水管网阀门的启阀指令,在领导审核和授权范围内做好报纸、电视等媒体公布停水、降压公告的相关业务工作。

  第五章 事故处理

  第一条、供水设施发生事故时,有关值班人员应及时到达现场,迅速处理事故,并且向领导汇报。事故涉及到相关单位时,同时应及时向相关单位领导通报情况,避免事故蔓延,减少不必要损失。

  第二条、在事故处理中,供水车间、安装维修公司值班人员应坚守岗位,通讯必要保持畅通。

  第三条、系统发生事故时,分管领导、生技科科长应监督供水调度员处理事故的正确性,随时给予必要的指示,确保指挥有效,及时处理。

  第四章 奖 惩

  违反本制度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者,生产设备科有权要求相关单位协助调查,其调查结果必须向生技科通报。

  1、不如实反映执行调度指令情况。

  2、不执行中心调度室批准的检修计划。

  3、不执行或故意拖延执行调度指令。4、不执行中心调度室下达的保证供水系统安全措施。

  5、值班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故意违规操作。

  6、性质恶劣的其它行为。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生技科解释。

  20**年05月03日

篇2:抚顺市土地管理调度会议制度

抚顺市土地管理调度会议制度
(抚政办发〔20**〕6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31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和调控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5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工作,市政府决定建立全市土地管理调度会议制度。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立土地管理调度会议制度的目的
及时贯彻上级关于土地管理的方针、政策,督促各级政府严格执行国家土地法律法规,落实土地管理责任制度,切实加强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充分发挥土地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强化各级政府依法用地、集约节约利用土地意识,提高土地的利用率和产出率;及时发现和查处各类违法用地问题,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建立良好的土地市场秩序;促进依法、集约、高效利用土地资源,为建设抚顺提供用地保障。
二、调度会议的组织
土地管理调度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如遇有急需协调解决的问题,可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土地管理调度会议(来自:www.pmceo.com)由市政府分管国土资源的副市长主持。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市国土资源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建委、市规划局、市监察局、市法制办、市农委、市国资委等部门负责人参加。
市国土资源局要于每季度末向市政府提交下一季度调度会议的议题和会议安排建议,经市政府分管领导审定后,由市国土资源局下发会议通知,并做好会议各项准备工作。
三、调度会议主要内容
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向市政府汇报有关土地管理工作情况,分析存在的问题,研究加强土地管理的政策和措施。具体汇报内容如下:
(一)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情况

篇3:广东省水量调度管理办法(2015年)

  广东省人民政府

  粤府令第212号

  《广东省东江水量调度管理办法》已经20**年3月1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二届4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年5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朱小丹

  20**年4月1日

  广东省东江水量调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省行政区域内东江水量的调度管理,发挥东江流域水资源综合效益,保障供水安全,保护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广东省东江西江北江韩江流域水资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东江水量的调度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东江水量调度应当遵循重要断面流量控制、用水总量控制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实行统一调度。

  东江水量调度应当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需要,并合理安排农业、工业、航运和生态环境等用水需求。

  东江流域内的水库、水利枢纽、水电站的发电用水及其调度运行应当服从防洪要求和供水需要。

  第四条 东江流域水量分配方案、应急调度预案和水量调度计划是实施东江水量调度的依据。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指导东江水量调度工作。

  东江流域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涉及流域内各地级以上市的水量分配、向流域外调水的水量分配和新丰江、枫树坝、白盆珠水库(以下简称三大水库)、东江干流水利枢纽、闸坝、水电站以及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放取水许可证的其他取水工程的水量调度工作。

  东江流域有关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东江的水量调度工作。

  东江流域有关水文机构负责东江水量调度的水文监测和水文情报预报工作。

  第六条 三大水库和东江干流的水利枢纽、闸坝、水电站、取水工程及设施的工程管理单位以及电力调度部门,是水量调度执行单位。

  东江流域管理机构、东江流域有关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领导以及水量调度执行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东江水量调度的责任人。责任人名单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于每年4月1日前公布。

  第七条 东江流域管理机构和有关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东江水量调度管理的设施建设,完善东江水量水质监控体系。

  水量调度执行单位应当配合做好水量调度管理设施的建设工作。

  第二章 日常调度

  第八条 东江年度水量调度计划,由东江流域管理机构依据经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和用水总量控制指标、重要控制断面流量控制指标,在综合平衡有关取水单位的年度取水计划、三大水库和东江干流水利枢纽、闸坝、水电站等工程运行计划的基础上制订,经征求东江流域有关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等单位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实施。

  年度水量调度计划分为汛期水量调度计划(4月1日至9月30日)和枯水期水量调度计划(10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汛期水量调度计划于每年3月31日前下达,枯水期水量调度计划于每年9月30日前下达。

  第九条 水量调度执行单位应当依据下达的东江年度水量调度计划,合理安排取水、发电以及工程的调度运行。

  三大水库的水量调度应当充分发挥水库蓄丰补枯性能,按照经批准的水库供水调度方案实施联合优化调度。

  电力调度部门对三大水库进行电力调度时,应当按照东江年度水量调度计划、应急调度预案和调度指令进行调度。如需调整三大水库出库流量,须经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实施;特殊情况下确需临时调整三大水库出库流量的,应当及时向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条 东江水量调度实行重要控制断面流量控制制度,东江干流下泄流量应当满足重要控制断面流量控制指标要求。

  东江干流重要控制断面的设立和流量控制指标,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

  重要控制断面流量以东江流域有关水文机构出具的水文监测数据为准。

  第十一条 在三大水库可调度水量、东江干流重要控制断面流量与东江年度水量调度计划确定的控制指标偏差较大时,东江流域管理机构可以提出调整水量调度计划,经征求东江流域有关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三大水库工程管理单位等意见,并报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 因重大节日庆典、体育赛事等重大公共活动需要,经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东江流域管理机构和流域有关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实施临时调度。

  第三章 应急调度

  第十三条 东江流域发生重要控制断面流量小于最小下泄流量、咸潮上溯、水库运行故障、重大水污染事故、干旱缺水、严重塞船等情况,可能危及供水和重要工程设施安全时,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实施应急调度。

  第十四条 东江水量应急调度预案由东江流域管理机构会同流域有关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制订,经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求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五条 实施应急调度时,东江流域管理机构和流域有关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水量调度权限,可以采取调整三大水库、东江干流水利枢纽、闸坝、水电站下泄流量和取水工程的取水量等措施,保障供水安全,确保东江流域重要控制断面流量符合规定的控制指标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服从。

  第十六条 实施应急调度时,有关水文机构应当加强水文监测和预报,每日向东江流域管理机构报送相关水文

  监测资料。东江流域管理机构和流域有关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日互相通报取水及水库蓄水、泄水等情况,并同时向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东江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水量调度信息平台,实现信息共享、在线监控。

  有关水文机构、水量调度执行单位应当将东江水量调度的相关信息及时报送东江流域管理机构。

  东江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向流域有关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水文机构和水量调度执行单位等通报东江水量调度情况,重要情况应当及时向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有关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水量调度权限,对水量调度执行单位实施东江水量调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实施应急调度时,应当实行巡回监督检查或者驻守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对其管理的水量调度执行单位执行东江水量调度计划、调度预案、调度指令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反调度管理的行为。

  第二十条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有关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量调度执行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其提供有关数据、文件等资料,进行查阅或者复制;

  (二)要求其就东江水量调度执行情况等有关问题进行说明;

  (三)进入其生产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和调查;

  (四)对水量或水质进行现场监测;

  (五)责令其停止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第二十一条 东江水量调度执行单位应当接受和配合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有关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或者妨碍相关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东江流域管理机构、流域有关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东江水量调度职责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水量调度执行单位的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东江水量调度监督管理职责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及其工作人员,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水量调度执行单位不执行东江年度水量调度计划、调度预案和调度指令或者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广东省东江西江北江韩江流域水资源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年5月1日起施行。

篇4:景区电瓶车调度岗位工作职责

  景区电瓶车调度岗位职责

  1、根据客源情况的变化规律,及时编排营运计划。

  2、合理安排车辆,根据公司客源情况及时召回车辆,或采取其他有效措施及时疏散等候客人。

  3、协助主管处理游客的一般性投诉。

  4、具备一定的机械维修知识,监督检查电瓶车存在的安全隐患,确保完好率。

  5、提醒游客按照正确方法坐车,并保管好随身携带物品。

  6、爱护通讯器材和岗位上的各种设施。

  7、保持卫生区域干净整洁。

  8、完成领导交办的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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