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人民政府
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永政发〔20**〕2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市政府各委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永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一二年十月十一日
永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监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控制建设工期,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永州市行政区域内主要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以及其它依法依规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项目有关货物采购的招标投标活动。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以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城市道路、桥涵、公共交通、供水、排水、供气、热力、园林绿化、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
本办法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
第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货物采购合同估算价达到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的,必须进行招标。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冷水滩区、凤凰园经济开发区城市规划区内的全部工程建设项目和零陵区城市规划区内中央、省、市属单位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具体的监督管理工作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投标监督机构)负责实施。
第五条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项目,应当进入有形建筑市场进行招标投标活动。
政府有关管理机关可以在有形建筑市场集中办理有关手续,并依法实施监督。
第二章 招标
第六条 招标人应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5个工作日前向工程所在地具有管辖权的招投标监督机构报送下列材料进行备案:
(一)招标申请表;
(二)施工图、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批准书;
(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
(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
(五)建设资金落实情况证明;
(六)工程预算书;
(七)委托招标的应提交已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书;
(八)招标公告或资格审查公告;
(九) 招标文件或资格审查文件。
第七条 采用公开方式招标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应当按照项目审批权限,在省发展与改革部门指定的媒介和永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网发布。
永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网是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规定网站。采用公开方式招标的施工项目,实行网上下载招标文件、网上答疑,招标文件等相关文书的传送、答疑均在永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网上进行。取消各种报名环节,投标人自行下载招标文件后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实施投标。逐步推行电子化投标、评标。
第八条 招标人不得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提出与招标工程建设项目实际要求不符的、过高的资质等级要求和其他不合理要求。
第九条 对需要划分标段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合理划分标段,按照设计施工图的内容进行发包,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对工程技术紧密相联、不能分割的工程不得分割标段。
第十条 招标人不得将应当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肢解后规避招标;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变更增加的工程和附属工程,其造价超过30万元(含30万元)的,应当依照本办法进行招标发包。
第十一条 招标工程采用抽取方式确定中标人的,应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工程量清单和合同价;采用其它方式确定中标人的,应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工程量清单和投标报价上限值。未在招标文件中载明,而以其他书面通知方式载明的,视为已对招标文件作出修改或补充,应当依法办理有关事项。
第十二条 招标人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的,投标人或中标人应当提交。
全部使用政府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履约保证金的比例为合同金额的10%,由市财政部门统一收管,如有违约,由市财政部门负责按合同的规定扣罚;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安全文明施工增加费的,应单独列支,专款专用,由招标人负责监管;签订工程承发包合同时,应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约定工程质量、进度奖罚比例。
第十三条 招标人收取、退还或拨付投标人、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工程款,应在招标人的银行帐户和投标人、中标人工商注册所在地银行开设的企业帐户之间划转。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和工程款不得以现金方式直接收取或退还(支付)。投标保证金专户是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惟一帐户,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取。
第十四条 招标人不具备自主招标能力的,应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下,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定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代理机构应依法依规从事招标代理活动,严禁收取投标保证金,招标代理费用应在招标文件中具体明确。
第三章 资格审查
第十五条 主要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一般应采取开标后资格审查。合同估算价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主要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房屋建筑工程合同估算价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可以实行开标后资格审查(当投标人数量达到或超过9家时实行开标前资格审查,不足9家时实行开标后资格审查)。
第十六条 资格审查公告(招标公告)、资格审查文件和招标文件一经发出,招标人不得擅自更改。确需澄清、修改、补充的,应当重新发布,同时报送招投标监督机构审查备案。澄清、修改、补充的内容为上述相关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四章 投标、评标和定标
第十七条 合同估算价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招标项目,投标文件应由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及投标函部分构成。技术部分为技术标,其内容为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文件提供的施工组织设计部分;商务部分为商务标,其内容为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文件提供的投标报价部分;投标函部分为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文件提供的技术标和商务标以外的其它部分。
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下的招标项目,一律不做技术标。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招标项目,投标人在参加投标时可以只提供技术承诺书,中标后再补充编制详细的符合工程实际需要的施工方案。
技术标采用统一监制的标准样式。招标文件对商务标的格式有具体要求的,投标文件应按规定的格式编制。
第十八条 开标时,施工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和拟任项目负责人应按招标文件要求到开标现场并提交有关原始证件供招标人和招投标监督机构复审验证。
第十九条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合同估算价在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房屋建筑工程招标应采用合理定价评审抽取法或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进行评标。
上述限额以上的工程可以采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评标方法进行评标。
第二十条 除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明确规定的情形外,评标委员会不得随意确定废标。
对投标人的投标作废标处理的,评标委员会必须在评标报告中详细载明理由、依据和表决的情况。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应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招投标监督机构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公示期满后方可定标,并发出经招投标监督机构备案的中标通知书。
第二十二条 除经市政府批准的抢险性、突击性工程外,依法依规应进行招标
篇2:辽宁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暂行办法(1994)
辽宁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暂行办法(199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合理确定工程造价,确保工程质量,缩短建设工期,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境内投资额在30万元(人民币,下同)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的施工。
第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是法人之间的经济活动,受法律保护和监督。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 (以下统称招标投标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招标投标法规、规章;
(二)审核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标条件;
(三)审核施工企业的投标资格;
(四)审批招标投标代理机构的资格;
(五)对开标、评标、定标工程进行监督管理;
(六)参与中标工程施工过程的监督管理;
(七)参与工程竣工后的评价工作。
招标投标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负责。
第二章 招标
第五条 建设单位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二)有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经济、技术、管理人员;
(三)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的能力;
(四)有审查投标单位资质的能力;
(五)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不具备前款(二)至(五)项规定条件的,必须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招标投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
第六条 招标工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建设项目已正式列入国家、部门或地方的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二)工程建设资金已经落实,主要材料、设备和协作配套条件能保证连续施工的需要;
(三)建设用地已征用,施工现场具备了“三通一平”或者将“三通一平”作为招标投标的内容;
(四)有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建设许可证;
(五)工程初步设计及概算已被批准,有施工图和能满足标底价计算要求的设计文件。
第七条 招标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公开招标:由建设单位或者招标投标代理机构(以下统称招标单位),通过报刊、电台、电视台刊登、播放招标公告;
(二)邀请招标:由招标单位向有承担该项工程施工能力的施工企业发出招标邀请函。被邀请的施工企业不得少于3个;
(三)议标:对不宜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的特殊工程项目,经招标投标管理部门批准后可以议标,参加议标的单位不得少于两家。
第八条 招标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
(一)省属和中央直属在辽宁的建设单位,投资总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工程施工招标由省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审批;其他工程项目的施工招标由市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审批;
(二)建设单位持第六条规定的有关资料,到招标投标管理部门申请登记;
(三)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对建设单位的招标条件和招标方式进行审查。经审查同意后,方可招标。
允许建设单位用自有的施工企业承包建设项目。但建设单位及其施工企业必须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报经市以上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并接受其监督,按议标办理手续。任何单位不得垄断建筑市场。
第九条 施工招标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由建设单位组织招标班子或者与招标投标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书;
(二)按审批权限向招标投标管理部门递交招标申请书;
(三)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
(四)刊登、播发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招标邀请书;
(五)投标单位申请投标;
(六)对投标单位进行资质审查,并向各投标单位通报审查结果;
(七)向审查合格的投标单位分发招标文件、设计图纸及有关的技术资料;
(八)组织踏勘现场,进行招标文件答疑;
(九)建立评标组织,制定评标、定标办法;
(十)投标单位报送投标书;
(十一)召开开标会议,组织评标,决定中标单位;
(十二)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三)建设单位与中标单位签订承发包合同。
第十条 招标文件由商务部分和技术部分组成。
商务部分:
(一)招标工程的施工承发包合同样本;
(二)招标、投标须知(招标文件说明、工程概述、资金来源、投标费用、现场情况);
(三)投标书使用的语种、投标期限、投标书一般要求及货币的支付形式;
(四)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数额;
(五)投标资格审查表。
技术部分:
(一)工程综合说明书(工程项目名称、计划批准文号、地址、工程内容、结构类型、技术要求、工程所在地的地理、气象资料、现场情况等);
(二)必要的施工图纸和技术资料;
(三)对招标图纸、投标图纸、合同图纸和施工图纸的要求;
(四)工程量清单及允许采用的定额;
(五)材料供应方式、材料设备价格及价格变动的调整方法;
(六)标价汇总表及工程结算方式;
(七)工期及质量要求。
第十一条 招标文件发出后10日内,招标单位组织答疑会。答疑会纪要作为招标文件的补充,以书面形式发给投标单位,并报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招标文件一经发出,其内容一般不得变更或者补充;确需变更或者补充的,必须在投标截止日期7日前,通知投标单位,同时报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备案。
招标文件发出至开标期限:大中型和特殊工程不得超过60日;其他工程不得超过30日。
第三章 标 底
第十三条 标底由招标单位负责编制。
第十四条 编制标底的依据:
(一)编制标底必须以招标文件、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为依据;
(二)标底价由成本、利润、税金组成。标底价应当控制在批准的总概算额度内;
(三)施工工期按照国家、地方制定的工期定额确定,标底工期短于定额工期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增加施工费用;
(四)一个招标项目只编制一个标底。
第十五条 标底必须报经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审定。
负责审定标底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参加标底的编制工作。
第十六条 审定后的标底必须密封,开标前标底必须严格保密。
第四章 投 标
第十七条 凡持有营业执照和相应资质等级证书的施工企业,均可按照本办法进行建设工程施工投标。
第十八条 参加建设工程施工投标的单位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投标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和资质等级证书;
(三)k8凯发会员登录的概况;
(四)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五)近两年承建的工程一览表(含在建工程)和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工程质量评定等级证明。
第十九条 投标单位的投标书,应当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并加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的印鉴,密封后按照规定时间送达招标单位。
投标单位应当在报送投标书的同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数额,向招标单位交纳投标保证金。
第二十条 投标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被批准的投标申请;
(二)综合说明;
(三)工程总报价和价格组成的分析报告;
(四)计划开工、竣工日期;
(五)工程质量标准;
(六)施工组织和工程进度计划表;
(七)主要施工方法和保证质量的措施;
(八)组织施工的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以及项目负责人曾经组织工程施工的代表工程简介;
(九)临时设施占地数量;
(十)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二十一条 对招标文件的部分内容不能确认的,必须在投标书中说明,中标后,不得附加条件。
第五章 开标、评标、定标
第二十二条 开标会议由招标单位主持,投标单位参加,并由招标单位和有关部门的专家组成评标小组。可邀请公证部门对开标进行公证。
第二十三条 开标时要当众启封投标书,公开宣布投标价、工期及其他主要内容。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书无效:
(一)投标书未密封或者未加盖密封章;
(二)投标书未按照规定填写,内容不全,字迹模糊不清;
(三)投标书未加盖单位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的印鉴;
(四)未交纳投标保证金;
(五)有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价,且未标明何者有效;
(六)投标书逾期送达;
(七)除事先说明外,投标单位未按照规定时间参加开标会议。
第二十五条 评标条件:
(一)投标价;
(二)施工工期;
(三)社会信誉;
(四)保证质量和安全生产的措施;
(五)保修期内进行保修的措施;
(六)一般工程有施工方案,大中型工程有施工组织设计,并且先进合理,切实可行。
第二十六条 具体评标、定标办法,应该当众宣布。评定中标单位,必须由评标小组按照评标、定标办法研究确定。
第二十七条 开标、评标、定标全过程必须接受招标投标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对不按照规定评选中标单位的,招标投标管理部门有权否决。
第二十八条 确定中标单位的时限:从开标之日起,大中型和特殊工程项目不应当超过15天;其他工程项目不应当超过5天。
第二十九条 定标后,招标单位应当持中标通知书到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复核盖章。
第三十条 定标后,招标单位向中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通知未中标单位,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三十一条 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可以适当收取招标投标管理费。具体收取标准和支付办法由省物价、财政部门会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六章 承包合同的订立与履行
第三十二条 建设单位、中标单位应当在中标单位接到中标通知书后15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规定,签订承包合同。
第三十三条 建设单位、中标单位在签订承包合同时,应当互换各自开户银行出具的履约保证金存款证明。履约保证金存款证明在工程竣工保修期满后退回。
第三十四条 中标价应当一次包死。但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况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调整费用:
(一)国家或者地方政策性调整价格的;
(二)重大设计变更的;
(三)发生未预料的地基处理的。
第三十五条 中标单位不得转包工程项目。分包工程项目,须经建设单位同意,招标投标管理部门批准。
第三十六条 承包合同当事人在履行承包合同中发生纠纷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罚 则
第三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由省、市招标投标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定标后,逾期签订合同的,对责任方处以中标价0.5%以下的罚款。开工后仍未签订合同的,对建设单位和中标单位各处以中标价1%以下的罚款,并责令补签合同;
(二)对定标后,拒绝签订合同的中标单位,处以中标价2%以下的罚款;对拒绝签订合同的建设单位除承担中标单位在投标过程中所发生的全部费用外,并处以中标价2%以下的罚款;
(三)泄露标底,影响招标投标工作正常进行的招标单位,处以标底价5%以下的罚款;
(四)对用非法手段获取标底信息而中标的投标单位,处以标底价2%以下的罚款,并取消中标资格,赔偿招标单位的经济损失;
(五)对在投标过程中相互串通,哄抬标价,扰乱招标秩序的投标单位,处以标底价2%以下的罚款,并取消其1年投标资格;
(六)对转包工程的,责令停止转包,并处以中标价2%以下的罚款。
罚款应当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收据。罚款一律上缴同级财政。
被处罚的单位,罚款从自有资金中列支。
第三十八条 投标单位投标书送达后,由于招标(建设)单位的原因而中止招标给投标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招标(建设)单位应当赔偿。
第三十九条 招标单位、投标单位、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违法乱纪、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投资和国外贷款的建设工程施工的招标投标工作,由招标投标管理部门按照国际惯例并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辽宁省人民政府1987年12月26日批转的《辽宁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篇3:学院(校)绿化装饰维修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学院(校)绿化及装饰维修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绿化及零星维修工程招标评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等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zz学院校内绿化、硬化及各种物业设施的零星维修项目的招标评标活动。由于后勤管理处负责的绿化及零星维修一般都是小型项目,造价一般在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按照国家招标投标法规,既可以公开招标,也可以邀请招标。根据我院的实际情况,一般采用有选择的邀请招标,邀请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参加工程的投标。具体程序和管理办法如下:
一、招标计划的报批
1.后勤管理处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先做项目可行性研究,进行初步设计并作出工程初步概算;
2.编制标书,连同设计图纸一起报院主管领导审批。
二、发布招标公告
在校园网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向特定的符合投标人资质要求潜在投标人发出招标邀请函。
三、投标人资质要求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具有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园林绿化工程施工或市政维修施工、或建筑装饰施工三级以上资质。
3.具有类似工程项目的施工经验和良好的社会信誉。
4、校办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具有丰富施工经验的校内后勤实体其资质可适当放宽。
四、验证把关
1、投标人领取招标文件时应提供下述证件(验原件交复印件,复印件需盖法人单位红章)
(1)经办人单位介绍信及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2)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身份证
(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4)企业资质证书副本
2、绿化和零星维修工程招标时不对投标人资格进行预审,报名和发放标书同时进行。评审时由评标委员会严格把关,剔除资质不达标和标书不符合要求者,并正确填写废标登记表备查。在资格认证阶段努力做到公平、公正、公开、透明。
3、递送标书时凡是无加盖公章者,标书无密封者、超过规定时间者、标底奇高奇低者,代理投标无法人委托证明书者均可视为废标,确保投标过程的严肃性。
五、评标定标方式
1、 依法成立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评标委员会由本处领导、工程技术人员和审计处、基建处、有关项目使用单位负责人共5-7人组成,评标委员会中的专家评委不少于2/3。30万元以上的项目请院主管领导主持评标,议标;所有招投标活动均邀请审计处全过程参与和监督,以保证招投标活动的公平、公开和公正。
2、绿化及零星维修工程的评标方法,按照《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评标办法》的有关规定,一般采用经评审的合理低价法或者综合计分法。 经评审的合理低价法,是指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或次低,且投标价格不低于成本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或中标人的方法;综合计分法是指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综合评价标准,对投标文件商务标、技术标和综合标的各个评审因素进行量化打分,按照得分高低推荐中标候选人或确定中标人的方法。评标应以方案可行性、质量可靠性、技术先进性、报价合理性等为依据进行综合评价,择优确定中标单位。
3、无论采用何种评标方法,商务标得分往往具有决定性的作用。当有效投标总报价多于7家时,商务标的评标基准价为各有效投标总报价去掉一个最高报价和一个最低报价后的算术平均值。当有效投标总报价少于5家时(含5家),则以所有有效投标总报价的算术平均值作为评标基准价。评标小组只对评标基准价 5%~-10%范围内的商务标进行评审。当有效投标总报价少于3家时应重新招标。有效投标人的总报价等于评标基准价的,得基本分;高于评标基准价的按比例扣分,每超过1%扣1分,最多扣5分;低于评标基准价的,相应加分,每下浮1%加1.5分,最多加15分。
4、其余技术标和综合标的评标办法参照《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评标办法》第10条、第11条的规定执行。
六、 严格招标工作纪律
招标活动及参与招标活动的所有当事人参加招标、评标工作的人员必须坚持原则,遵循规定程序,执行相关法规中的各项规定,严禁弄虚作假,串通投标,泄露机密,以权谋私;严禁不经招标或集体讨论而确定施工单位;凡招标考察的项目,考察人员不得接受被考察单位及人员的请客、送礼和接待等,不得由被考察单位及人员支付各项考察费用。主动接受院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廉洁自律,秉公办事。
篇4:地产公司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地产公司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第一节 概述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行为,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从而有效地控制建设工期,确保工程质量,合理确定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特制定相关管理要求。
第二条 本章所称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是指公司以招标的方式,将建设项目的勘察、施工(含建筑装饰装修)、咨询监理、工程总承包、工程分包、材料设备供应等任务,一次或者分步发包,由投标人通过竞争承接任务。
第三条 除涉及政府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的分部工程(如煤气等)外,其他工程都必须按照本办法进行招标投标。
第四条 制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集团关于建全工程成本管理的指导意见》。
第五条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节 机构
第六条 根据建设工程的不同需要,建立公司招标领导小组,作为招标工作的决策指导机构。领导小组根据工作需要下设工程、物资采购和机电设备采购等专业工作小组,作为招标工作的专业实施机构。
第七条 领导小组成员和工作小组成员的组成,由公司根据项目开发建设的情况,另行文件明确。
第三节 招标的内容和方式
第八条 招标内容:
(一)工程勘察、咨询、监理。
(二)工程施工,包括工程总承包和分包工程,具体包括:
1. 单体工程,包括土建工程、水电设备安装工程。
2. 室外工程,包括室外综合管网、室外主干道、室外硬质景观、园林绿化工程等。
3. 室内外精装修工程。
4. 有特殊施工要求或需方案细化的分部分项工程,如土方工程、场地平整、基坑支护、桩基工程、防水工程、栏杆工程、铝合金门窗、幕墙工程、智能化工程、人防工程、亮化工程、供配电工程、净化水工程、地暖工程、消防工程等。
(三) 机电设备工程,包括电梯工程、空调工程、泳池及厨房设备工程等。
(四) 物资采购:
1. 甲供物资材料,包括铝板、石材、景观石材及景观木材、绿化工程中的大型乔木、灌木、卫浴洁具龙头、厨房电器、电线、电缆、配电箱、www.pmceo.com不锈钢管材、水泵、阀门、母线等。
2. 其它单位工程材料总价超过50万元的甲供物资。
第九条 招标方式: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或邀标,具体形式由领导小组决定。
(一) 公开招标为:公司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相关有能力承担相应工程任务的组织投标。或公司委托专业机构操作。
(二)邀请招标形式为:通过资格预审、市场调研和考察,邀请三家以上(含三家)有能力承担相应工程任务的单位参加投标。
(三) 合同金额50万元以下,或合同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工程与采购任务因客观条件而无法采用招标方式的,应由经办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工作小组组长审核和领导小组组长审批后,采用议标或直接委托等方式进行。
(四) 根据工程特点,可以不设标底,进行无标底招标;编制标底的,标底编审过程和标底必须保密。
第十条 建立合作单位资料库
相关部门须建立由公司认可的合作单位名册和资料库,进行分类管理、定期评价与更新;
第十一条 招标文件的主要内容:
(一)招标人名称、项目名称及范围;
(二)由图纸、工程量清单和技术规范等组成的技术条款;
(三)商务条款;
(四)履约时间和地点;
(五)主要合同条款。
(六)违约责任;
(七)投标须知;
1、递交投标文件的方式、地点和有效投标期限;
2、投标人资格条件、投标文件的基本要求;
3、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要求;
4、投标价格的要求及其计算方法。
第四节 勘察、咨询、监理、工程施工、机电设备的招标程序
第十二条 设立招标机构:
公司设立招标机构,主要包括招标领导小组和各专业工作小组。工作小组组长根据领导小组的决策意见,具体组织实施相关招标工作。
第十三条 编制招标计划:
(一) 公司按照总体发展计划和工程开发进度计划,编制招标计划。智能化工程、供配电工程、净化水工程、消防工程及机电设备工程的年度、季度、月度的招标计划,由设计部相关副总工程师编制,除此之外的工程的年度、季度、月度施工招标计划由预算部根据各工程部提供的工程进度计划编制。
(二)审批流程:经办人—部门经理—主管副总—总经理。
第十四条 编制工程招标文件:
(一)智能化工程、供配电工程、净化水工
文章 文章程、消防工程及机电设备工程招标文件,由设计部相关副总工程师组织并会同相关部门编制,除此之外的工程招标文件,由预算部组织工程管理部、设计部等相关部门编制。
(二)审批流程:经办人(相关人员会签)——部门经理——预算部经理——造价审核部经理——工程副总——财务副总—总经理——董事会代表。
第十五条 投标资格预审:
相关专业工作小组组长组织,由招标文件经办部门发出投标邀请,并会同相关部门共同对投标人进行投标资格审查,初步选择入围招标的单位,报公司招标领导小组审核确定最终的入围招标单位。
第十六条 调研、考察:
由相关招标工作小组组长负责组织实施,完成后向招标领导小组提交书面考察报告。
第十七条 投标单位的确定与发标:
(一)根据提交的考察报告,由公司领导小组成员讨论确定符合条件的投标单位,原则上每个项目的潜在投标单位不少于三家。
(二)根据确定的投标单位,由合约管理部门组织并安排发放招标文件。
第十八条 开标:
(一)开标工作由招标工作小组组长组织安排。
(二)机电设备工程开标参加人员:设计部主管副总工程师、物资部、预算部相关人员。开标后,由物资部经办人员对开标结果进行记录,并及时报送招标领导小组。物资部负责做好报价比较分析,设计部主管副总工程师负责对投标方案进行比较分析。
(三)供配电工程、净化水工程、智能化工程、涉及安装的机电设备等分包工程开标参加人员:设计部主管副总工程师、物资部、预算部、造价审核部、工程部等相关人员。预算部经办人对开标结果进行记录,并及时报送招标领导小组。物资部负责做好相关材料设备的价格审核,预算部负责做好综合报价比较分析,设计部主管副总工程师负责对投标方案进行比较分析。
(四) 其他分包工程开标参加人员:预算部、造价审核部、工程部等相关人员。预算部经办人员对开标结果进行记录并及时报送招标领导小组。预算部负责做好报价比较分析,工程部负责对投标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比较分析。涉及需要方案深化完善的工程开标,设计部必须安排相关人员参加,并对投标设计方案进行比较分析。
第十九条 评标与定标:
领导小组组长负责组织召集领导小组成员和工作小组参加评标专题会议,评标会议分技术评议和商务评议两个议题。领导小组组长负责组织召集领导小组成员和工作小组参加评标专题会议,评标会议分技术评议和商务评议两个议题。首先是技术评议,由工作小组成员解答领导小组的询问,并根据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对各家投标单位进行综合评议,工作小组向领导小组推荐一家或几家意向中标单位或对投标单位进行技术等级的排序。完成后,工作小组相关技术评标人员退场。其次,工作小组相关成员就标书的相关商务报价结果进行分析说明,并解答领导小组的询问。
领导小组随之评议工作小组推荐的意向中标单位或评选意见,并以投票的方式正式确定中标单位。投票表决遵循“一人一票、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领导小组投票表决后,应就表决结果对工作小组作批复说明。
工作小组组长指定一名工作人员列席评标会议,负责工作小组的评分统计和领导小组的表决统计,并作会议记录。
第二十条 合同谈判与合同签订:
经评标确定中标单位后,招标文件经办部门向中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在工作小组的指导下,按照招标文件、投标书会议评审意见及有关规定签订承发包合同。
第五节 物资采购招标程序
第二十一条 设立招标小组:
公司设立招标机构,主要包括招标领导小组和各专业工作小组。工作小组组长根据领导小组的决策意见,具体组织实施相关招标工作。
第二十二条 招标计划编制:
(一)按照公司总体发展计划和工程开发进度计划,由物资部组织编制相应的甲供物资采购招标计划。
(二) 审批流程:物资部经办人——物资部经理——物资副总——总经理。
第二十三条 甲供物资确定:
预算部在工程招标时,结合设计文件和图纸,提交工程中所使用的大宗材料清单(包括材料的品种、规格和控制性数量),由招标小组执行组长组织召开会议讨论确定甲供物资的范围。
第二十四条 材料及设备品牌的确定:
由工程管理部或设计部提交材料的技术指标、外形规格、色彩等要求,物资部组织选定材料品牌,并提供材料样品,报设计部或工程管理部确定。
第二十五条 投标资格预审:
工作小组组长组织,由招标文件经办部门发出投标邀请,并会同相关部门共同对投标人进行投标资格审查,初步选择入围招标的单位,报公司招标领导小组审核确定最终的入围招标单位。
第二十六条 调研、考察:
由相关招标工作小组组长负责组织实施,完成后向招标领导小组提交书面考察报告。
第二十七条 招标文件的编制与发放:
(一)物资部按工程管理部或设计部提出的相关要求,组织编制物资采购招标文件,并按确定的入围供应商发放招标文件。
(二)审批流程:物资部经办人——相关专业副总工程师、工程师——物资部经理——预算部经理——财务经理──物资副总——财务副总──总经理——董事会代表。
第二十八条 开标:
(一)开标工作由招标工作小组组长组织安排。
(二)开标参加人员:物资部、预算部相关人员。涉及土建材料开标,工程管理部必须安排相关人员参加。水电材料开标,设计部主管副总工程师须参加。景观材料开标,设计部必须安排相关人员参加。物资部负责做好记录和报价比较分析,记录上报招标领导小组。
第二十九条 评标与定标:
(一)领导小组组长负责组织召集领导小组成员和工作小组参加评标专题会议,评标会议分技术评议和商务评议两个议题。领www.pmceo.com导小组组长负责组织召集领导小组成员和工作小组参加评标专题会议,评标会议分技术评议和商务评议两个议题。首先是技术评议,由工作小组成员解答领导小组的询问,并根据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对各家投标单位进行综合评议,工作小组向领导小组推荐一家或几家意向中标单位或对投标单位进行技术等级的排序。完成后,工作小组相关技术
文章 文章评标人员退场。其次,工作小组相关成员就标书的相关商务报价结果进行分析说明,并解答领导小组的询问。
领导小组随之评议工作小组推荐的意向中标单位或评选意见,并以投票的方式正式确定中标单位。投票表决遵循“一人一票、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领导小组投票表决后,应就表决结果对工作小组作批复说明。
工作小组组长指定一名工作人员列席评标会议,负责工作小组的评分统计和领导小组的表决统计,并作会议记录。
(二)领导小组随之评议工作小组推荐的意向中标单位或评选意见,并以投票的方式正式确定中标单位。物资部负责整个评标会议的会议记录。
第三十条 合同谈判与合同签订:
经评标确定供应商后,物资部向供应商发出中标通知,在工作小组的指导下,按照招标文件、投标书及有关规定签订物资采购合同。
第六节 招标保密要求
第三十一条 招标过程中要求保密的内容:
(一)参加投标的投标人名单;
(二)投标书的商务条款;
(三)商务谈判的内容、策略和计划安排;
(四)公司评标会议的内容和决策意见;
(五)工程招标设有标底,标底的编审过程和标底;
(六)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二条 投标书包括技术和商务标,二者的文件编制应分开:
投标书及来往函件作为公司保密文件,由组织招标工作的经办部门妥善保管,并做好文件存档和外借登记手续,文件的外借须经过招标经办部门的部门经理同意。
第三十三条 保密的对象包括所有投标人、公司内外与本招标工作的无关人员。
第三十四条 在招标过程中,因技术交流或谈判策略等原因,需要向相关单位或人员透露相关保密内容的,应事先征得招标小组组长的同意。
第七节 归档管理
第三十五条 招标文件存档时,考察报告和确定入围招标单位会议纪要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附件一并存档。
第三十六条 合同存档时,开标记录和评标会议纪要必须做为合同的附件一并存档。
第三十七条 招标投标文件应包括考察报告、确定入围招标单位的会议纪要、招标文件原件、招标文件审批记录、中标单位投标书、开标记录、定标会议纪要等。
第三十七条 招标文件原件、招标文件审批记录、中标单位投标书、开标记录和定标会议纪要书面文件由预算部、物资部负责整理、归档。总办负责电子文件存档。
合同及其相关附件的电子文件和书面文件由总办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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