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关于合理开发利用耕地后备资源确保耕地占补平衡的通知(2006年) -k8凯发会员登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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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桂政办发[20**]115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区直各委、办、厅、局: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以来,我区严格执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积极开发利用耕地后备资源,妥善处理耕地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关系,连续六年实现了耕地占补平衡,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用地的需求量日益增加,补充耕地的任务更加艰巨。为进一步合理开发利用耕地后备资源,确保耕地占补平衡,实现我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促进我区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对开发利用耕地后备资源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

  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是国家法律规定的一项制度。各类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建设单位要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补充数量、质量相当的耕地(即指耕地占补平衡)。合理开发利用耕地后备资源是实现我区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和耕地占补平衡的重要手段,对促进我区经济持续发展,确保我区粮食安全和农村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市、县人民政府要按照全区土地开发整理规划,遵循“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原则,加强耕地后备资源调查,选择开垦条件好的耕地后备资源进行开发,按照耕地质量、数量和生态管护三方面协调统一的要求补充耕地面积,使补充与占用的耕地数量、质量相当,实现我区耕地占补平衡,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的建设用地。

  二、采取有效措施,合理开发利用耕地后备资源

  各市、县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对土地资源的需求、土地开发整理计划和耕地后备资源条件,统筹、合理、高效、有序地开发利用土地资源。

  (一)加大耕地后备资源调查工作的力度。各市、县人民政府要积极组织开展耕地后备资源的调查工作,进一步摸清耕地后备资源的家底。耕地后备资源调查的范围包括:荒草地、滩涂、苇地、沼泽地、沙地、裸土地、废弃地(工矿、交通、水利等废弃地)以及已开垦而未变更登记为耕地的未利用地等(来自:www.pmceo.com)。自治区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对全区耕地后备资源调查工作的检查指导,全面查清我区耕地后备资源的数量、质量及分布情况,提出合理开发利用耕地后备资源的意见和

  建议。 (二)做好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的修编工作。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在上一轮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的基础上,结合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规划制定、西部生态建设一广西农田整治工程等,进一步做好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的修编工作,合理安排农村所必需的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开发计划,要通过对田、水、路、林、村的综合整治和未利用土地的合理开发,有效地增加耕地面积。

  (三)加强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管理。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大对未利用地的开发力度,将零星开垦、未变更登记为耕地的未利用地纳入项目管理,完善项目的配套设施。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实施要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合同制、工程招投标和工程监理制以及资金的审计制度。国土资源、农业部门要对补充耕地方案和新增耕地管护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认真做好新增耕地的验收工作。

  (四)加强耕地开垦费征收和使用的管理。建设项目占用耕地必须按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各地对耕地开垦费要实行专户储存,专项用于土地开发整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减免或缓缴耕地开垦费。能源、交通、水利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占用耕地的,建设单位要将耕地开垦费列入工程概算,确保落实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补充任务。同时,各地要加大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管力度,防止侵占、挪用耕地开垦费。

  三、完善机制。加强土地开发整理管理工作

  各市、县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土地开发整理管理队伍建设,完善管理体制和机制,落实土地开发整理管理队伍人员、经费和编制,加强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实施和管理,确保本行政区域的耕地占补平衡。

  自治区国土资源部门要制定和完善土地开发整理的有关政策,组织耕地后备资源调查,指导全区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实施,切实加强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的管理;各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要认真负责本级所承担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实施和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资金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专款专用。各级审计和监察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监管,防止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被挤占、挪用。各级农业部门要积极配合做好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实施工作,切实加强耕地质量的监测和地力建设。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六年八月二十八日

篇2:关于印发《实际耕地与新增建设用地面积确定办法》的通知


国土资发〔20**〕20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资源环境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局):

《实际耕地与新增建设用地面积确定办法》已经部审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九月五日

实际耕地与新增建设用地面积确定办法
一、为客观评价各级人民政府履行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责任落实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3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实际耕地面积是指在各省(区、市)、市(地、州)、县(区、市)行政辖区范围内当年实际耕地总数量。

三、新增建设用地面积是指当年依法批准的新增建设用地和未经依法批准的新增建设用地面积之和。

四、实际耕地面积与新增建设用地面积的确定以土地变更调查数据为依据。

五、依法批准的新增建设用地,按批准用地文件,将用地的范围标注到土地利用现状图上(以下简称上图),并填写《土地变更调查记录表》(以下简称上表)。

依法由国务院批准的城市建设用地,以省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为依据,上图上表。

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国务院批准征收的土地,以土地征收批准文件为依据,上图上表。

六、未经依法批准的新增建设用地,按实际占地面积进行年度土地变更调查,上图上表。

七、农业结构调整、生态退耕、耕地灾毁等造成的耕地减少和土地开发整理等增加的耕地,按实地变化情况进行年度土地变更调查,上图上表。

八、实际耕地面积作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的重要依据。

九、实际新增建设用地面积作为年度计划指标执行考核的重要依据,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包括当年下发的计划指标和经依法批准结转使用的计划指标。

十、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按当年批准用地的应缴额与未经依法批准的新增建设用地面积、相应等别和标准计算的应缴额之和进行考核,并限期追缴。

十一、国土资源部将利用遥感监测、抽查巡查等办法,对各省(区、市)当年耕地面积和实际新增建设用地面积数据进行核查。

十二、在土地变更调查中弄虚作假、虚报瞒报数据的行为,要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篇3:实际耕地与新增建设用地面积确定办法(2007)

国土资发〔20**〕207号

二〇〇七年九月五日

实际耕地与新增建设用地面积确定办法

一、为客观评价各级人民政府履行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责任落实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3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实际耕地面积是指在各省(区、市)、市(地、州)、县(区、市)行政辖区范围内当年实际耕地总数量。

三、新增建设用地面积是指当年依法批准的新增建设用地和未经依法批准的新增建设用地面积之和。

四、实际耕地面积与新增建设用地面积的确定以土地变更调查数据为依据。

五、依法批准的新增建设用地,按批准用地文件,将用地的范围标注到土地利用现状图上(以下简称上图),并填写《土地变更调查记录表》(以下简称上表)。

依法由国务院批准的城市建设用地,以省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为依据,上图上表。

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国务院批准征收的土地::,以土地征收批准文件为依据,上图上表。

六、未经依法批准的新增建设用地,按实际占地面积进行年度土地变更调查,上图上表。

七、农业结构调整、生态退耕、耕地灾毁等造成的耕地减少和土地开发整理等增加的耕地,按实地变化情况进行年度土地变更调查,上图上表。

八、实际耕地面积作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的重要依据。

九、实际新增建设用地面积作为年度计划指标执行考核的重要依据,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包括当年下发的计划指标和经依法批准结转使用的计划指标。

十、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按当年批准用地的应缴额与未经依法批准的新增建设用地面积、相应等别和标准计算的应缴额之和进行考核,并限期追缴。

十一、国土资源部将利用遥感监测、抽查巡查等办法,对各省(区、市)当年耕地面积和实际新增建设用地面积数据进行核查。

十二、在土地变更调查中弄虚作假、虚报瞒报数据的行为,要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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