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政府令第8号
中山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充分发挥城乡建设档案在城乡规划、建设及其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广东省档案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城乡建设档案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乡建设档案,是指在城乡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电子文件等各种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中山市城乡建设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统一标准、集中管理的原则,确保城乡建设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四条 市城市建设档案馆是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导,业务上受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指导和监督。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具体负责以下工作:
(一)会同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及水务、交通运输等相关主管部门,制定并组织实施城乡建设档案事业发展规划,草拟本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制度,确定城乡建设档案集中管理范围和技术标准;
(二)负责接收、收集、整理、保管本市行政区域内产生的应当进行永久、长期保存的城乡建设档案;
(三)收集、征集、保管有地方特色的各门类城乡建设档案资料,不断丰富馆藏;
(四)对馆藏档案、资料进行系统科学管理,开发城乡建设档案资源,开展城乡建设档案编纂研究、开发利用和咨询工作,为城乡规划、建设及其管理工作提供服务;
(五)指导各镇政府(管理委员会、街道办事处)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工作,负责职责范围内的业务指导及培训工作;
(六)配合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镇政府(管理委员会、街道办事处)和其他有关单位城乡建设档案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 各镇政府(管理委员会、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本镇区城乡建设档案工作的领导,指定有关机构负责本镇区城乡建设档案的收集和管理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水务、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加强本系统城乡建设档案的监督管理、收集、保管工作。
第六条 本市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地下地上管线的建设、使用或者维护单位,应当指定专职机构和人员负责本单位的城乡建设档案收集和保管工作。
第七条 各类城乡建设档案的收集、归档、整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建设单位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对建设工程档案的
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建设工程档案涉及的文件内容和签字盖章,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对国家规定应当立卷归档的材料,经办人员必须按照规定,定期向本单位的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移交,集中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
第二章 城乡建设档案的报送与接收
第八条 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接收和管理下列档案:
(一)各类城乡建设工程档案
1.工业、民用建筑工程;
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3.公用基础设施工程;
4.交通基础设施工程;
5.园林、风景名胜工程;
6.环境保护工程;
7.城市防洪、水利、抗震、人防工程;
8.包括地下管线在内的各类地下空间建设工程;
9.军事工程档案资料中,除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以外的穿越市区的地下管线走向和有关隐蔽工程的位置图。
(二)城乡规划、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园林、风景名胜、环卫、市政、公用、房地产、人防等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部
门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
(三)有关城乡规划、建设及其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规章、计划方面的文件、科学研究成果以及城市历史、自然、技术、经济等方面的基础资料。
(四)城市古旧地图、历史建筑构件等珍贵档案。
(五)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城乡建设档案。
不动产登记档案资料由中山市土地房产产权档案馆负责接收和管理,业务上受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监督和指导。
第九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建设工程规划
源 自物业论文 许可环节应当向建设单位发送《建设工程档案报送责任通知书》,明确建设工程档案报送责任和内容。
建设单位应当从工程立项起,向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提出建设工程纸质档案、声像档案、电子档案等的编制报送要求,做到建设工程档案材料的收集、编制与工程进度同步,保证建设工程档案材料的完整。
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对建设工程档案工作提供必要的咨询服务,开展建设工程档案业务指导与检查,确保相关单位收集、编制符合国家标准的建设工程档案。
第十条 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完工后组织竣工验收前,应当提请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合格后,由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出具工程档案认可文件。属于市重大建设项目的,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应当
将其认可文件抄送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
城乡规划、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当查验建设工程档案认可文件。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报送一套符合规定的工程档案。
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对报送的工程档案进行审核,对符合接收要求的,出具接收文件;不符合接收要求的,应当限期整改。
停建、缓建工程的档案,建设单位应当妥善保管,或委托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代为保管。
每项建设工程应当至少编制两套档案,一套移交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保存,一套由建设单位保管使用。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合同约定,向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供档案或者档案复印件。
第十二条 向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报送的城乡建设档案,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水利工程、公路和水运建设工程档案材料,按照《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gb/t11822)》《电子文件归档与电子档案管理规范(gb/t18894)》以及相关行业规范整理立卷;
(二)其他建设工程档案材料,按照《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规范(gb/t50328)》《建设电子文件与电子档案管理规范(cjj/t117)》等相关行业规范整理立卷;
(三)档案材料原则上是原件,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文件对归档材料另有规定的除外。
建设单位在报送档案时,应当将按照有关规定形成的图表、声像等纸质、电子和其他载体形式的档案,一并报送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
第十三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地下管线工程,在工程覆土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测绘单位进行竣工测绘,形成准确的竣工测绘数据文件和管线工程测量图,并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和城乡建设档案管理要求。
管线工程竣工图应当以竣工测量成果为依据,根据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提供的建设区域周边地下管线现状图进行绘制,做好与现状管线的接边绘制工作,并按相关要求编制成果表和成果入库电子文件。
负责地下管线普查和补测补绘的单位,应当在普查、测绘结束后六个月内向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报送地下管线普查和补测补绘档案。
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应当每年向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移交更改、报废、漏测部分的管线现状图和资料。
第十四 条城乡规划、园林、风景名胜、环卫、市政、公用、房地产、人防等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部门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在档案形成后五年内,按本办法规定向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具有长期保存价值的,由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根据城乡建设的需要选择接收。
第十五条 对改建、扩建和建筑物重要部位维修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单位据实修改、补充和完善原建设工程档案。凡结构和平面布置等改变的,应当按照本办法做好建设工程档案的收集、归档、整理和报送工作。
第三章 城乡建设档案的保管与利用
第十六条 市城乡建设档案保管、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城乡建设档案保管、利用工作制度,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及其他保密规定,严防城乡建设档案散失和泄密。
第十七条 市城乡建设档案馆库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库房应当达到防盗、防火、防震、防雷、防水、防潮、防高温、防霉、防虫、防光和防污染的要求,采用先进技术和设备,确保档案的安全。
档案保管单位对破损、变质的档案,应当及时采取保护补救措施;对重要的城乡建设档案应当复制副本,分别保管。
第十八条 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按照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标准和涉密信息系统分级保护管理规定,建立符合国家电子文件管理及归档功能要求的信息系统,配备现代化的监控、声像、存放等设备,采用数字化信息管理技术,整合城乡建设档案信息资源,形成城乡建设档案信息网络。
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应当使城乡建设档案信息管理系统与市综合档案馆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实现档案信息共享,依法为社会提供服务,并对档案管理采取以下措施:
(一)对需要永久保存的城乡建设档案采取现代化技术手段备份保存,对电子介质形式的城乡建设档案进行异地备份保存;
(二)电子、声像档案的存放,应符合信息安全要求,具备载体存放环境;
(三)建立城乡建设档案资料信息库、目录库,汇编城乡建设档案综合信息。
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就城乡建设档案信息化管理事项制定工作机制、明确工作措施,鼓励、促进建设单位应用统一高效的城乡建设档案信息系统管理本单位的建设工程档案,逐步实现电子档案材料在线采集、归档、移交、保管和利用。
第十九条 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在档案利用时,应当逐步以缩微品、复制件或电子档案等形式代替原件提供利用。
对重要珍贵档案应当以复制件或电子档案等形式代替原件提供利用。
载有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印章标记的档案复制件同档案原件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条 城乡建设档案的鉴定、销毁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禁止擅自销毁城乡建设档案。
销毁的城乡建设档案,应当造具清册,经单位领导审定后,报上级主管机关备案。
销毁城乡建设档案,应当指定监销人,防止泄密。
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组织,持有介绍信或者工作证、身份证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已开
源 自物业论文 放的城乡建设档案。
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利用已开放的城乡建设档案,须经中国有关主管部门介绍以及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同意。
利用未开放的城乡建设档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向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移交、捐赠、寄存城乡建设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对其档案享有优先利用权。
捐赠、寄存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可对其档案中不宜向社会开放的部分提出限制利用的意见,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二十三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充分地利用城乡建设档案,查清地下管线情况,保障建设项目的设计和施工质量,防止各类损害事故的发生。
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发现未建档的地下管线,应当及时通过建设单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告,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并协助用地产权单位查明管线性质,责令管线产权单位进行补测并向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报送有关档案。
第二十四条 禁止出卖属于国家所有的城乡建设档案。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产转让时,转让有关城乡建设档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城乡建设档案复制件的交换、转让和出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向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捐赠、寄存与城乡建设有关的档案资料。捐赠档案经专家鉴定具有历史收藏价值的,按有关规定给予捐赠人奖励。
第二十六条 经市政府同意,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和库容条件收集本办法实施前已建成的建设项目的档案及有关资料,各有关单位有责任收集、整理并根据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进行报送。
第四章 其他规定
第二十七条 属于市水务主管部门管理的水利建设工程,其档案在报送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前的收集、归档、整理等工作,由市水务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实施监督管理。
属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管理的公路建设、水运建设工程,其档案在报送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前的收集、归档、整理等工作,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实施监督管理。
市水务主管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规定,对本部门管理的建设工程档案进行验收后,建设单位直接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向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报送档案。
第二十八条 属于市重大建设项目的档案,由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对项目档案进行专项验收。验收内容与本办法第十条涉及内容重合的,应当与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预验收意见进行衔接,避免不同标准和重复验收对重大建设项目造成影响。
市投资主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支持和配合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加强重大建设项目档案监管工作,按照规定参与中间检查和档案专项验收工作。市投资主管部门应当将年度重大建设项目计划抄送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第二十九条 违反城乡建设档案管理相关规定的行为,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规定依法依规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年4月1日起施行。20**年2月中山市人民政府发布的《中山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中府〔20**〕3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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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工贸油品调运分公司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工贸油品调运分公司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zz石油(集团)工贸有限公司油品调运分公司(以下简称“油品调运分公司”或“公司”)会计资料档案的科学管理,保证会计资料的完整安全,更好地服务于公司的各项经营活动,根据《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zz石油(集团)工贸有限公司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并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会计档案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会计核算资料等四部分。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财务资产部、lng站、永平站、榆炼站。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公司财务资产部门负责会计档案的日常管理及保管工作。
第五条 公司机关综合办公室为公司所有会计档案的最终归档部门。
第三章 会计档案管理范围
第六条 会计档案一般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会计核算资料等四部分。
(一)会计凭证包括自制原始凭证、外来原始凭证、原始凭证汇总表、记账凭证(收款凭证、付款凭证、转账凭证三种)、记账凭证汇总表、银行存款(借款)对账单、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等。
(二)会计账簿包括按会计科目设置的总分类账、明细分类账、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以及辅助登记备查簿等。
(三)会计报表主要有财务指标快报及月、季、年度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情况说明书等)。
(四)经济合同、财务数据统计资料、财务清查汇总资料、核定资金定额的数据资料、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等、实行会计电算化单位存贮在磁性介质上的会计数据、程序文件及其他会计核算资料等由财务资产部门进行保管。
第四章 会计档案的整理立卷
第七条 每月的会计资料,在次月15日前整理立卷或装订成册。
第八条 会计年度终了后,应采用“三统一”的办法对会计资料进行整理立卷。
(一)分类标准统一:一般将财务会计资料分成一类账簿,二类凭证,三类报表,四类文字资料及其他;
(二)档案形成统一:案册封面、档案卡夹、存放柜和存放序列统一;
(三)管理要求统一:建立财务会计资料档案簿、会计资料档案目录;会计凭证装订成册,报表和文字资料分类立卷,其他零星资料按年度排序汇编装订成册。
第九条 会计凭证的立卷
(一)按月立卷:次月将装订成册的凭证,统一登记至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二)凭证装订
1. 会计凭证装订前的准备工作:
(1)分类整理,按顺序排列,检查日数、编号是否齐全;
(2)摘除凭证内的金属物(如订书针、大头针、回形针),对大的张页或附件要折叠成同记账凭证大小,且要避开装订线,以便翻阅保持数字完整;
(3)整理检查凭证顺序号,如有颠倒要重新排列,发现缺号要查明原因,再检查附件有否漏缺,领料单、入库单、工资和奖金发放单是否随附齐全;
(4)记账凭证上有关人员(如复核、记账、制单等)的签字和印章是否齐全;
(5)按凭证号码的顺序归集(如按上、中、下旬汇总归集),根据集团装订标准确定装订成册的本数。
2. 会计凭证装订时的要求:
(1)用“三针引线法”装订,装订凭证应使用棉线,在左上角部位打上三个针眼,实行三眼一线打结,结扣应是活的,并放在凭证封皮的里面,装订时尽可能缩小所占部位,使记账凭证及其附件保持尽可能大的显露面,以便于事后查阅;
(2)凭证外面要加封面,封面纸用牛皮纸印制,封面规格略大于所附记账凭证;
(3)装订凭证厚度一般1.5厘米,以保证装订牢固,美观大方。
3. 会计凭证装订后的注意事项:
(1)每本封面上填写好凭证种类、起止号码、凭证张数、会计主管人员和装订人员签章;
(2)在封面上编好卷号,按编号顺序入柜,并要在显露处标明凭证种类编号,以便于调阅;一般每月装订一次,装订好的凭证按年度分月妥善保管归档;
(3)装订封面的所有内容要填写齐全,包括:单位名称、年度、月份、起止日期、号码、装订人签章等。
第十条 会计账簿的立卷
各种会计账簿办理完年度结账后,除跨年使用的账簿外,其它账簿应按年整理立卷。基本要求是:
(一)会计账簿在办理完年度结账后,只在下一行的摘要栏填写“结转下年”字样,不填其它内容;
(二)账簿装订前,首先按账簿启用表的使用页数核对各个账户是否相符,账页数是否齐全,序号排列是否连续;
(三)会计账簿的装订顺序:会计账簿装订封面→账簿启用表→账户目录→按本账簿页数顺序装订账页→会计账簿装订封底;
(四)保留已使用过的账页,将账页数填写齐全,去除空白页和撤掉账夹,用牛皮纸做封面、封底,装订成册;
(五)多栏式活页账、三栏式活页账、数量金额式活页账等不得混装,应按同类业务、同类账页装订在一起;
(六)会计账簿应牢固、平整,不得有折角、缺角、错页、掉页、加空白纸的现象;
(七)账簿装订的封口处,应加盖装订人印章;
(八)装订后,会计账簿的脊背应平整,并注明所属年度及账簿名称和编号。
第十一条 会计报表的装订
会计报表编制完成并按时报送后,留存报表均应按月装订成册,年度终了统一立卷保管。
会计报表装订要求:
(一)会计报表装订前要按编报目录核对是否齐全,整理报表页数,上边和左边对齐压平,防止折角;如有
损坏部位,应对其修补后,完整无缺地装订;(二)会计报表装订顺序为:会计报表封面、会计报表编制说明、各种会计报表按会计报表的编号顺序排列、会计报表的封底。
第十二条 其他会计核算资料的立卷
会计核算其他会计核算资料应按时整理立卷,要求如下:
(一)分类整理,按顺序排列,检查资料是否齐全;
(二)整理检查资料顺序号,如有颠倒要重新排列,发现缺失要查明原因。
第五章 会计档案的归档
第十三条 当年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由财务资产部门保管一年,期满后于次年1月10号前移交公司综合办公室统一归档。移交过程中,需财务资产部门会计档案管理人员与综合办公室档案管理人员进行移交,由财务资产部门负责人、综合办公室主任负责监督移交。移交过程中需填写《会计档案移交单》(一式两份),一份交予财务资产部门会计档案管理人员保管,、一份交予综合办公室档案管理人员保管。
第十四条 会计档案的保管
会计档案必须进行科学管理,要做好防潮、防霉、防虫蛀、防盗、防火、防磁等工作,确保会计档案的安全。
第十五条 机构变动或档案管理人员调动时,应办理交接手续,由原档案管理人员编制会计档案移交清单,将全部案卷逐一移交,接管人员逐一接收。
第六章 会计档案的借阅使用
第十六条 财务资产部门应建立会计档案清单和借阅登记册。
第十七条 档案在财务资产部门保管期间,凡需借阅会计档案人员,须经总会计师批准后,方可办理借阅手续;借阅人员不得在案卷中标画,不得拆散原卷册,不得抽换,不得将会计档案携带外出,如遇特殊情况,须经总会计师批准。
第十八条 会计档案移交办公室后,凡需借阅会计档案人员需办理档案借阅手续,具体参见档案管理相关规定。
第七章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
第十九条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分为3年、5年、15年、25年、永久5类,具体见附件一。
第二十条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第二十一条 会计档案的具体名称如有同本制度附表一所列档案名称不相符的,可以比照类似的保管期限办理。
第八章 会计档案的销毁
第二十二条 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除本制度规定不得销毁的情形外,可以按照以下程序销毁:
(一)由综合办公室会同财务资产部门提出销毁意见,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列明销毁会计档案的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和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销毁时间等内容。
(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需经总会计师、经理审批。
(三)销毁会计档案时,综合办公室和财务资产部门共同派专人监销。
(四)监销人在销毁会计档案前,应当按照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所列内容清点核对所要销毁的会计档案;销毁后,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并将监销情况报告总会计师、经理。
第二十三条 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应当单独抽出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单独抽出立卷的会计档案,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中列明。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财务资产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工贸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
工贸有限公司油品调运分公司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表
序号档案名称保管期限备注
一、会计凭证类
1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和汇总凭证15年
二、会计账簿类
2日记账15年
其中: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25年
3明细账15年
4总账15年包括日记总账
5固定资产卡片固定资产报废清理后保持5年
6辅助账簿15年
三、财务报告类包括各级主管部门的汇总会计报表
7主要财务指标快报3年包括文字分析
8月、季度财务报告3年包括文字分析
9年度财务报告永久包括文字分析
四、其他类
10会计移交清册15年
11会计档案保管清册永久
12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永久
13银行余额调节表5年
14银行对账单5年
15月度现金盘点表5年
篇3:石油销售公司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石油销售公司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石油销售公司(以下简称"hb公司"或"公司")会计资料档案的科学管理,保证会计资料的完整安全,更好地服务于公司的各项经营活动。根据《会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陕西**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并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会计档案是指公司在进行会计核算等过程中接收或形成的,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事项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等各种形式的会计资料,包括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传输和存储的电子会计档案。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hb公司。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公司财务部和综合办公室共同负责会计档案的管理工作。
第三章 会计档案管理范围
第五条会计档案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
(二)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及其他辅助性账簿;
(三)财务会计报告,包括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四)其他会计资料,包括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纳税申报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及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会计资料。
第四章 会计档案的整理立卷
第六条每月的会计资料,在次月15日前整理立卷或装订成册。
第七条会计年度终了后,应采用"三统一"的办法对会计资料进行整理立卷。
(一)分类标准统一:一般将财务会计资料分成一类账簿,二类凭证,三类报表,四类文字资料及其他;
(二)档案形成统一:案册封面、档案卡夹、存放柜和存放序列统一;
(三)管理要求统一:建立财务会计资料档案簿、会计资料档案目录;会计凭证装订成册,报表和文字资料分类立卷,其他零星资料按年度排序汇编装订成册。
第八条会计凭证的立卷
(一)按月立卷:次月将装订成册的凭证,统一登记至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二)凭证装订
1.会计凭证装订前的准备工作:
(1)分类整理,按顺序排列,检查日数、编号是否齐全;
(2)摘除凭证内的金属物(如订书针、大头针、回形针),对大的张页或附件要折叠成同记账凭证大小,且要避开装订线,以便翻阅保持数字完整;
(3)整理检查凭证顺序号,如有颠倒要重新排列,发现缺号要查明原因,再检查附件有否漏缺,领料单、入库单、工资和奖金发放单是否随附齐全;
(4)记账凭证上有关人员(如复核、记账、制单等)的签字和印章是否齐全;
(5)按凭证号码的顺序归集(如按上、中、下旬汇总归集),根据集团装订标准确定装订成册的本数。
2.会计凭证装订时的要求:
(1)用"三针引线法"装订,装订凭证应使用棉线,在左上角部位打上三个针眼,实行三眼一线打结,结扣应是活的,并放在凭证封皮的里面,装订时尽可能缩小所占部位,使记账凭证及其附件保持尽可能大的显露面,以便于事后查阅;
(2)凭证外面要加封面,封面纸用牛皮纸印制,封面规格略大于所附记账凭证;
(3)装订凭证厚度一般1.5厘米,以保证装订牢固,美观大方。
3.会计凭证装订后的注意事项:
(1)每本封面上填写好凭证种类、起止号码、凭证张数、会计主管人员和装订人员签章;
(2)在封面上编好卷号,按编号顺序入柜,并要在显露处标明凭证种类编号,以便于调阅;一般每月装订一次,装订好的凭证按年度分月妥善保管归档;
(3)装订封面的所有内容要填写齐全,包括:单位名称、年度、月份、起止日期、号码、装订人签章等。
第九条会计账簿的立卷
各种会计账簿办理完年度结账后,除跨年使用的账簿外,其它账簿应按年整理立卷。基本要求是:
(一)账簿装订前,首先按账簿启用表的使用页数核对各个账户是否相符,账页数是否齐全,序号排列是否连续;然后按会计账簿封面、账簿启用表、账户目录、该账簿按页数顺序排列的账页、会计账簿装订封底的顺序装订;
(二)会计账簿的装订顺序:会计账簿装订封面→账户目录→按本账簿页数顺序装订账页→会计账簿装订封底;
(三)保留已使用过的账页,将账页数填写齐全,去除空白页和撤掉账夹,用牛皮纸做封面、封底,装订成册;
(四)多栏式活页账、三栏式活页账、数量金额式活页账等不得混装,应按同类业务、同类账页装订在一起;
(五)会计账簿应牢固、平整,不得有折角、缺角、错页、掉页、加空白纸的现象;
(六)账簿装订的封口处,应加盖装订人印章;
(七)装订后,会计账簿的脊背应平整,并注明所属年度及账簿名称和编号。
第十条会计报表的装订
会计报表编制完成并按时报送后,留存报表均应按月装订成册,年度终了统一立卷保管。会计报表编制要求:
(一)会计报表装订前要按编报目录核对是否齐全,整理报表页数,上边和左边对齐压平,防止折角;如有损坏部位,应对其修补后,完整无缺地装订;
(二)会计报表装订顺序为:会计报表封面、会计报表编制说明、各种会计报表按会计报表的编号顺序排列、会计报表的封底。
第十一条其他会计核算资料的立卷
会计核算其他会计核算资料应按时整理立卷,要求如下:
(一)分类整理,按顺序排列,检查资料是否齐全;
(二)整理检查资料顺序号,如有颠倒要重新排列,发现缺失要查明原因。
第十二条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公司内部形成的属于归档范围的电子会计资料可仅以电子形式保存,形成电子会计档案:
(一)形成的电子会计资料来源真实有效,由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和传输
文章来源于 房 地 产e网 ;(二)使用的会计核算系统能够准确、完整、有效接收和读取电子会计资料,能够输出符合国家标准归档格式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表等会计资料,设定了经办、审核、审批等必要的审签程序;
(三)使用的电子档案管理系统能够有效接收、管理、利用电子会计档案,符合电子档案的长期保管要求,并建立了电子会计档案与相关联的其他纸质会计档案的检索关系;
(四)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电子会计档案被篡改;
(五)建立电子会计档案备份制度,能够有效防范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和人为破坏的影响;
(六)形成的电子会计资料不属于具有永久保存价值或者其他重要保存价值的会计档案。
第十三条满足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条件,公司及所属各单位从外部接收的电子会计资料附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规定的电子签名的,可仅以电子形式归档保存,形成电子会计档案。
第五章 会计档案的归档
第十四条当年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由财务部保管一年,期满后于次年1月10号前移交综合办公室归档。移交过程中,需财务部会计档案管理人员与综合办公室档案管理人员进行移交,由财务部经理、综合办公室经理负责监督移交。移交过程中需填写《会计档案移交单》(一式两份),一份交予财务部会计档案管理人员保管、一份交予综合办公室档案管理人员保管。
第十五条纸质会计档案移交时应当保持原卷的封装。电子会计档案移交时应当将电子会计档案及其元数据一并移交,且文件格式应当符合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特殊格式的电子会计档案应当与其读取平台一并移交。
综合办公室接收电子会计档案时,应当对电子会计档案的准确性、完整性、可用性、安全性进行检测,符合要求的才能接收。
第十六条机构变动或档案管理人员调动时,应办理交接手续,由原档案管理人员编制会计档案移交清单,将全部案卷逐一移交,接管人员逐一接受。
第六章 会计档案的借阅使用
第十七条档案在财务部保管期间,财务部应建立会计档案清单和借阅登记册。凡需借阅会计档案人员,须经总会计师批准后,方可办理借阅手续;借阅人员不得在案卷中标画,不得拆散原卷册,不得抽换,不得将会计档案携带外出,如遇特殊情况,须经财务总监或总会计师批准。
第十八条会计档案移交综合办公室后,凡需借阅会计档案人员需办理档案借阅手续,具体参见《档案管理办法》。
第七章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
第十九条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分为10年和30年,具体见附件一。
第二十条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第八章 会计档案的销毁
第二十一条公司应当定期对已到保管期限的会计档案进行鉴定,并形成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经鉴定,仍需继续保存的会计档案,应当重新划定保管期限;对保管期满,确无保存价值的会计档案,可以销毁。
会计档案鉴定工作应当由公司综合办公室牵头,组织会计、审计、纪检监察人员共同进行。
第二十二条经鉴定可以销毁的会计档案,应当按照以下程序销毁:
(一)公司综合办公室会同财务部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列明拟销毁会计档案的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和销毁时间等内容。
(二)单位负责人、总会计师或财务总监、综合办公室负责人、财务部负责人、综合办公室经办人、财务部经办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三)公司综合办公室负责组织会计档案销毁工作,并与财务部共同派员监销。监销人在会计档案销毁前,应当按照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所列内容进行清点核对;在会计档案销毁后,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或盖章。
(四)电子会计档案的销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电子档案的规定,并由办公室、财务部和信息管理部共同派员监销。
第二十三条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会计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会计凭证不得销毁,纸质会计档案应当单独抽出立卷,电子会计档案单独转存,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
单独抽出立卷或转存的会计档案,应当在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中列明。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五条所属各单位应制定本单位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并报公司财务部备案。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表
篇4: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范围
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范围
1.员工调配、任免、考察考核等工作中形成的各种登记表(如职工履历表、登记表), 任免呈报表(包括上报的考察材料),鉴定、民主评议和组织考核形成的综合材料,离退休 审批表,军队转业部门审批表等。
2.录用和聘用工作中形成的录用和聘用审批表,政审材料,续聘审批表,退职材料。
3.出国出境人员审批表、登记表及在外表现情况的鉴定材料。
4.党代会、人代会、政协会议的工、青、妇等群众团体代表会以及民主党派代表会的代 表登记表和委员的简历表、政绩材料。
5.办理工资、待遇工作中形成的审批表和解决待遇问题和审批材料。
6.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职称)工作中形成的专业技术人员任职资格申报表,专业技术职务 考绩材料以及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审批表。
7.员工更改姓名、民族、年龄、入党入团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等过程中形成的个人申请 表,组织审查报告,上级批复以及所依据的证明材料。
8.党团组织建设中形成的入党志愿书(1-2份系统的)和转正申请书、自传、政审材料、 党员登记表、不予登记的决定、组织审批意见及所依据的材料,民主评议党员工作中形成的 组织意见。民主评议党员登记表,优秀党员事迹及审批材料。认定为不合格党员被劝退或除 名的主要事实依据材料和审批材料,*材料,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组织意见;入团志愿书 、申请书、团员登记表、退团材料;加入民主党派的材料。
9.干部审查工作中形成的调查报告、结论、上级批复、个人结论的意见、检查交待、旁 证材料;甄别复查结论、调查报告、批复及有关的主要依据材料。
10.表彰奖励活动中形成的各种先进人物登记表、审批表、先进模范事迹。
11.各种处分决定、调查报告、上级批复、本人交待及旁证材料、刑事判决书。
12.员工的创造发明、科研成果、著作、译着和有重大影响的论文等目录。
13.体格检查中确诊有残疾的体检表及工伤致残确定残废等级的材料。
14.办理丧事活动中形成的悼词、讣告;非正常死亡的调查报告。
15.高等教育、国民教育、成人教育和干部进修、培训工作中形成的学生(学员)登记表 、学习成绩登记表、毕业登记表,授于学位的材料,学历证明书,学习鉴定材料。
16.学生学籍变动记录材料。
17.学生在校期间每学年的思想品德评定表。
18.毕业学生体检表。
19.其他可供组织参考有保存价值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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