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项目经理信用信息管理办法(20**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规范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项目经理行为,推进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项目经理加强自律和自我约束,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督管理机制,营造公平竞争、优胜劣汰的市场环境,根据《物业管理条例》《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浙江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项目经理信用信息的征集、评价和应用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企业,是指根据法律法规,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独立法人。
本办法所称物业项目经理,是指由物业服务企业委派,担任物业服务项目的负责人。
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物业服务活动中形成的能够用以分析、判断、评价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项目经理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规范、导则,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等信用状况的客观信息。
第三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市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项目经理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建立“宁波市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项目经理信用信息管理平台”(以下简称市物业信用平台)。
宁波市物业和住房维修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物管中心)承担全市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项目经理信用信息的具体管理工作,负责市物业信用平台的运行、维护和管理。
区县(市)、功能园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辖区物业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本辖区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项目经理信用体系建设,具体负责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项目经理信用信息的征集、评价和应用等工作。
宁波市物业管理协会应加强物业行业自律,协助做好信用信息管理相关工作。
第四条 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项目经理信用信息的征集、评价和应用管理,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公开和审慎原则,严格遵守本办法和其他相关管理规定要求,保守国家秘密,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二章 信用信息征集
第五条 信用信息征集是指通过采集、认定、记录等方式,形成客观反映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项目经理相关活动信息的行为。
第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项目经理的信用信息主要包括基础信息、良好行为信息和不良行为信息。
第七条 基础信息包括:
(一)物业服务企业基础信息:反映物业服务企业基本状况的信息,主要包括企业注册信息、从业人员信息、经营业绩信息及物业服务项目信息等。
(二)物业项目经理基础信息:反映物业项目经理基本状况的信息,主要包括人员身份信息及从业业绩信息等。
第八条 良好行为信息包括:
(一)获得各级党委、政府及相关政府部门表彰、通报表扬、创新创优奖励的;
(二)获得地市级以上物业服务行业协会表彰、通报表扬的;
(三)物业服务综合测评结果较好的;
(四)在各级政府部门确定的重点工作、重要创建工作中积极配合落实的;
(五)作为正面典型在各级官方新闻媒体宣传报导的;
(六)在各级评优评先活动中获得良好评价、认定、认证的;
(七)经市住建局认定的其他良好行为信息。
第九条 不良行为信息包括:
(一)已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或仲裁机构裁决书确认物业服务企业或物业项目经理在从事物业服务活动中因违法、违规或违约需承担责任的;
(二)受到各级党委、政府及相关政府部门行政处罚、通报批评的;
(三)受到地市级以上物业服务行业协会通报批评的;
(四)媒体披露、社会公众投诉存在与物业服务有关的不良行为,经各级物业主管部门查证属实的;
(五)物业服务综合测评结果较差的;
(六)各级物业主管部门以及街道(镇乡)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项目履约违规行为;
(七)经市住建局认定的其他不良行为信息。
第十条 信用信息征集方式包括:
(一)基础信息由物业服务企业输入,企业注册所在地(首次登记地)物业主管部门核实,其中物业服务项目信息由项目所在地物业主管部门核实;
(二)良好行为信息由物业服务企业输入,企业注册所在地(首次登记地)物业主管部门核实;
(三)不良行为信息由各级物业主管部门记录;
(四)人民法院、公安、人力社保、市场监管、发改(物价)、生态环境、综合执法、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税务、银行等相关部门提供的信用信息由企业注册所在地(首次登记地)物业主管部门记录。
第十一条 各级物业主管部门应在收到信息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负责核实、记录。
第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或物业项目经理对记录的信用信息有异议的,可向记录信用信息的物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异议申请。物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核查结果应当及时反馈。
第十三条 信用信息按规定录入平台后,不得擅自修改,信用信息发生变更的,按第十条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 信用信息评价
第十四条 信用信息评价是指对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项目经理记录的信用信息进行量化评价,确定其信用等级的行为。
第十五条 信用信息评价实行信用评价分和信用等级相结合的方式。
信用评价分是根据信用评价标准对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项目经理信用信息进行综合评分,每日更新;信用等级按上季度最后一日的信用评价分核定。
第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评价分,由基础信用信息评价分、市场行为信用信息评价分、项目履约行为信用信息评价分和其他信用信息评价分组合而成。其中:
基础信用信息评价分由物业服务企业基础信息,根据评价标准计算所得;
市场行为信用信息评价分,根据物业服务企业经营管理行为和投标行为,按照评价标准计算所得;
项目履约行为信用信息评价分,按照物业服务企业各物业项目履约行为得分进行平均计算所得;
其他信用评价分,由相关良好行为信息和不良行为信息根据评价标准计算所得。
计算公式如下:
其中: :企业信用评价分
:基础信息评价分
b:企业市场行为得分
:有效期内项目总数
:有效期内第 个项目常规履约行为得分
:有效期内第 个项目第 次履约检查得分
:有效期内第 个项目综合测评得分
:有效期内第 个项目履约检查总次数
:其他信用信息得分
第十七条 物业项目经理的信用评价分由基础信用信息评价分、项目履约行为信用信息评价分和其他信用信息评价分组合而成。其中:
基础信用信息评价分由物业项目经理基本信息,根据评价标准计算所得;
项目履约行为信用信息评价分取该物业项目经理有效期内所有项目履约行为得分进行平均计算所得;
其他信用评价分,由相关良好行为信息和不良行为信息根据评价标准计算所得。
计算公式如下:
其中: :项目经理信用评价分
:基础信息评价分
:有效期内项目总数
:有效期内第 个项目常规履约行为得分
:有效期内第 个项目第 次履约检查得分
:有效期内第 个项目综合测评得分
:有效期内第 个项目履约检查总次数
:其他信用信息得分
第十八条 信用信息的有效期为两年,作为信用评价分的计算依据。
第十九条 同一良好行为涉及多项加分内容的,以加分最多的一项予以记分;同一不良行为涉及多项减分内容的,以减分最多的一项予以记分。同一不良行为在整改期内不重复记分,同一不良行为在整改期到期后仍未整改的,按照信用评价标准继续扣分。
第二十条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分a、b、c、d、e五个等级。
(一)根据全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综合得分,排名前10%(含)的,为a级物业服务企业。
(二)根据全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综合得分,排名10%-40%(含)的,为b级物业服务企业。
(三)根据全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综合得分,排名40%-80%(含)的,为c级物业服务企业。
(四)根据全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综合得分,排名80%以后的,为d级物业服务企业。
(五)存在第二十一条所列不良行为的,直接列为e级物业服务企业。
第二十一条 物业服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直接列为e级物业服务企业,有效期一年。
(一)物业服务项目发生较大及以上质量安全责任事故,经认定物业服务企业负主要责任的;
(二)经认定有“涉黑涉恶”行为的;
(三)未及时支付员工工资等行为,造成严重不良影响,且未及时做出有效处置,消除影响的;
(四)服务合同终止时,不按照规定程序撤离并移交物业用房和相关资料,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五)骗取、挪用或侵占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或小区公共收益的;
(六)发生其它违法违规行为,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第二十二条 物业项目经理信用等级分a、b、c、d、e五个等级。
(一)根据全市物业项目经理信用综合得分,排名前10%(含)的,为a级物业项目经理。
(二)根据全市物业项目经理信用综合得分,排名10%-40%(含)的,为b级物业项目经理。
(三)根据全市物业项目经理信用综合得分,排名40%-80%(含)的,为c级物业项目经理。
(四)根据全市物业项目经理信用综合得分,排名80%以后的,为d级物业项目经理。
(五)存在第二十三条所列不良行为的,直接列为e级物业项目经理。
第二十三条 物业项目经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直接列为e级物业项目经理,有效期三年。
(一)物业服务项目发生较大及以上质量安全责任事故,经认定物业项目经理负主要责任的;
(二)经认定有“涉黑涉恶”行为的;
(三)骗取、挪用或侵占专项维修资金或小区公共收益的;
(四)发生其它违法违规行为,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第二十四条 e级物业服务企业对不良行为进行认真整改、有明显改观的,可向企业注册所在地(首次登记地)物业主管部门申请缩短e级有效期,经企业注册所在地(首次登记地)物业主管部门初审,报市住建局同意,可以缩短e级有效期,但最短不得少于6个月。
第二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或物业项目经理无参与评价项目的,其项目履约行为信息评价分取当前全市的平均分。
第二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在服务项目的显著位置公示当前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项目经理的信用等级。
第四章 信用信息应用
第二十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项目经理信用等级评价结果作为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考评、评优评先、日常监管、物业服务项目采购或招标投标等的重要依据。 根据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项目经理的不同信用等级,实行差异化分类管理,实施守信激励、失信惩戒。
第二十八条 信用等级为a级的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项目经理差异化管理措施如下:
(一)优先推荐物业管理示范(优秀)项目考评;
(二)在各类行业评优评先活动中,予以优先推荐;
(三)在政府项目采购、物业服务项目招投标中可予以加分;
(四)实施简化监督和低频次日常检查。
第二十九条 信用等级为b级的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项目经理差异化管理措施如下:
(一)在各类行业评优评先活动中,予以推荐;
(二)在政府项目采购、物业服务项目招投标中可予以适度加分;
(三)实施简化监督和较低频次的日常检查。
第三十条 对信用等级为c级的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项目经理实施常规监督和一般频次的日常检查。
第三十一条 信用等级为d级的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项目经理差异化管理措施如下:
(一)限制各类行业评优评先资格;
(二)定期在主要新闻媒体上公布名单;
(三)实施强化监督和较高频次的日常检查。
第三十二条 信用等级为e级的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项目经理差异化管理措施如下:
(一)取消申报物业管理示范(优秀)项目的资格;取消参加各类行业评优评先活动的资格;
(二)定期在主要新闻媒体上公布名单,提出警示;
(三)不得参加政府项目采购、物业服务项目招投标;
(四)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实施强化监管和高频次的日常检查。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各级物业主管部门从事信用信息管理的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不得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违者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年1月1日起试行,20**年7月1日起正式进行综合评分并评定信用等级。
附件:1.宁波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标准
2.宁波市物业项目经理信用评价标准
3.宁波市物业服务项目履约行为检查信用评价标准
篇2:武汉市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
武汉市房管局关于印发武汉市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武房规[20**]5号
各区房管局,各物业服务企业:
为加强物业服务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物业管理服务行为,构建诚实信用的市场环境,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
例》、《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和住房城乡建设部《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市房管局制定了《武汉市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武汉市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物业服务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物业管理服务活动,构建诚实信用的市场环境,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和住房城乡建设部《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经理在本市从事物业管理服务活动中所产生的信用信息的采集、处理和使用。
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经理在物业管理服务活动中形成的能够用以分析、判断其遵守物业管理法规、规定,规范和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等方面信用状况的客观信息,包括基本信息、业绩信息、市场信息和警示信息。
第三条市房屋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物业服务行业信用信息的监督管理,建立信用信息平台和信用信息档案。信用信息平台运行的事务性和日常性工作由市房地产市场管理中心承担。
区房屋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经理信用信息的采集和报送,对企业及项目经理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检查、处理,配合做好信用信息系统的建设工作。
市物业管理协会负责制定相应的行业管理自律规范,组织开展行业内信用信息管理的培训工作。
第四条信用信息管理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统一和审慎的原则,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信用信息的采集,应当坚持客观、准确、公正、及时和提供者负责的原则。
第二章信用信息的内容及采集
第五条基本信息由物业服务企业身份信息和项目经理身份信息组成。
(一)物业服务企业身份信息包括企业名称、组织机构代码、资质等级情况及其他有关企业身份的信息。
(二)项目经理身份信息包括项目经理姓名、身份证明、职业资格、执业备案及其他有关项目经理身份的信息。
第六条业绩信息由区房屋主管部门认定的下列信息组成:
(一)国家、省级相关项目评优评先活动中获得良好评价、认定、认证等荣誉称号;
(二)本市相关项目评比中获得荣誉称号或行业协会表彰;
(三)物业服务企业通过国际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四)物业服务企业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或项目经理工作突出,获得区级以上政府或者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及行业协会表彰。
第七条市场信息由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在市场经营活动中下列相关动态信息组成:
(一)物业服务企业承接或退出项目活动记录;
(二)物业服务企业或项目经理参与招投标活动信息;
(三)物业服务企业管理规模、雇用员工等情况;
(四)项目经理变更、上岗记录等动态信息;
(五)其他市场行为的动态信息。
第八条警示信息由下列信息组成:
(一)物业服务企业或项目经理在从事物业管理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规定的信息;
(二)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作出的处理决定;
(三)政府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社会公众和媒体通报、批评、投诉,且查证属实的信息。
第九条基本信息由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自行申报。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应当在基本信息产生或者变更之日起7日内向企业所在地区房屋主管部门申报,并同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基本信息申报人应当保证所提供和申报信息的真实、完整和及时,并对其提供和申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区房屋主管部门对审核后认定属实的信息报市房地产市场管理中心录入信用信息平台。
第十条业绩及市场信息由物业服务企业自行申报。物业服务企业,应在业绩及市场信息生成3个月内,向企业所在区房屋主管部门提供《业绩/市场信息申报表》,并提供有关部门表彰决定文书等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警示信息由物业服务企业工商注册及其项目所在地区房屋主管部门负责采集。警示信息的采集按照《武汉市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信用信息评价试行记分标准》执行。
区房屋主管部门上报警示信息的,需提供生效的查证材料。查证材料是指房屋主管部门通报批评、行政处罚决定书或整改通知书等材料。
第十二条已提供和申报的信用信息发生变更或者失效的,信用信息的提供人和申报人应当在信用信息变更或者失效之日起7日
内重新申报或提供。 第三章信用信息的处理
第十三条区房屋主管部门对物业服务企业及其项目经理采集警示信息的,应当自采集信息起7日内,书面告知被征信对象。
第十四条企业和项目经理认为其信用信息存在错误的,可在收到告知之日起10日内向区房屋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并提供相应证据。
第十五条区房屋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异议申请之日起7日内组织核查,并将核查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人。
区房屋主管部门认为异议成立的,报市房屋主管部门申请变更信用信息。市房屋主管部门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10日内完成审查。审查结果由区房屋主管部门告知申请人,其中审查同意的,按相关流程进行变更。
区房屋主管部门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异议申请人可在收到区房屋主管部门书面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市房屋主管部门申请复核。市房屋主管部门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0日内完成审查。审查结果由市房屋主管部门告知申请人,其中异议复核申请审查属实的,按相关流程进行变更。
异议申请受理期间不影响记录的信用信息的效力。
第十六条区房屋主管部门对未按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二条规定执行而造成在信用信息平台上记录的物业服务企业或项目经理身份信息与实际管理不一致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分别给予同等分值的警示信息记分处理。
第四章信用信息的使用
第十七条市房屋主管部门根据本市物业管理行业的实际情况,适时公布、修改和调整《武汉市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信用信息评价试行记分标准》。区房屋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信用信息采集情况,进行调查、处理、记分,并上报市房屋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警示信息记录实行加分制,基本分为0分。警示信息有效期限为3年,即从记录之日起,每条警示信息在信用信息平台上显示36个月。项目经理的警示信息同时记载入受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警示信息。警示信息的行为在整改期内不再重复记分。
第十九条物业服务企业或者项目经理在12个月内没有警示信息记录的,给予以下奖励:
(一)减少行政检查的频率。法律、法规、规章未明确规定为实地审查或者实质性审查的,可以适用书面审查;
(二)申请资质等级评定的,优先审定。申请执业资格认定的,优先认定;
(三)在评定表彰、评比竞赛中,予以优先推荐;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鼓励。
第二十条依据警示信用记分结果,区房屋主管部门应对物业服务企业给予以下处理,并在信用信息平台上分别予以蓝、黄、红牌公开警示:
(一)企业警示信用记录分值达到8分时,蓝牌警示。记录分值达到10分时,黄牌警示。记录分值达到12分时,红牌警示;
(二)在警示信用记录分值达到8分以上时,取消该企业各类物业服务评先资格,不予开具企业资质升级等诚信证明。
第二十一条依据警示信用记分结果,区房屋主管部门应对项目经理给予以下处理,并在信用信息平台上予以公示:
(一)项目经理记录分值达到10分时,由项目所在地区房屋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约谈该项目经理。
(二)项目经理记录分值达到12分时,建议物业服务企业撤销其项目经理职务。
第二十二条警示信息记录分值累计超过12分的物业服务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相关责任人、累计超过10分的项目经理应当接受市房屋主管部门委托的行业协会组织的物业管理行业相关法规和信用知识培训。
第二十三条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的信用信息由市房屋主管部门通过其门户网站和信用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直接查阅公示类信用信息。
第二十四条区房屋主管部门应在每年的1月31日前,将本区房屋主管部门上一年度的物业服务信用信息建设和管理情况书面报市房屋主管部门。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前期物业管理期间,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建设单位委托提供物业服务满一年的,该项目及项目经理应纳入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三级暂定资质物业服务企业一年内无项目的,不计入其企业信用信息。
第二十六条在本市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外地企业,按照本办法纳入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经理信用信息系统进行管理。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
篇3:扬州市区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2019)
扬州市区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2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企业经营活动及项目经理从业行为,构建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提升物业服务水平,促进物业服务市场持续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和《扬州市住宅物业管理办法》等法规规定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取消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核定相关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扬州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经理在扬州市区从事物业管理服务活动中所产生的信用信息的征集、评价、使用和监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扬州市区从事物业管理服务活动的企业和外地物业服务企业在扬州市区分支机构。
本办法所称项目经理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任命或者指派负责组织物业项目管理服务活动并在扬州市物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物业管理中心”)备案的责任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以下简称“被征信人”)在物业管理服务相关活动中形成的能够用以分析、判断其是否遵守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等方面行为状况的客观信息。
第五条扬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管局”)是本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评价管理的主管部门。
第六条市物业管理中心受市房管局委托,负责被征信人信用信息监督管理,制定信用评价标准,建立信用信息档案,统筹建设物业管理信用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用系统),组织对被征信人信用信息的征集、评价、使用和发布工作,负责信用信息系统平台的建立、运行、维护和管理。
第七条区(功能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被征信人信用信息的征集和信用监管工作,配合做好信用信息系统的建设。对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经理在辖区范围内的日常行为进行检查、处理和记分,并将结果计入信用信息平台,加强与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村)民委员会等相关部门、行业协会等单位联系,实现信用信息互通和共享。
第八条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协助区(功能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开展被征信人的信用信息征集工作。
第九条扬州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配合做好信用信息管理的培训工作,并将其会员单位及项目经理的相关信用信息及时反馈市物业管理中心。
第二章信用信息的征集
第十条信用信息的征集是指通过采集、甄别、分类、记录、储存等方式,形成客观反映企业经营、项目管理信息的活动。
第十一条信用信息征集管理应当遵循客观、准确、公正、快速、审慎的原则。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十二条被征信人的信用信息,主要包括基本信息、诚信信息和失信信息,具体内容在信用信息系统平台中设置。
第十三条基本信息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基本信息、项目经理基本信息、物业服务项目信息、企业人员信息和企业经营信息等。
1、物业服务企业基本信息是指,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企业规模、雇用员工情况及其他有关企业身份的信息;
2、项目经理基本信息是指,项目经理姓名、身份证明、从业经历及年限、专业技能证书、职称、学历及继续培训等其他情况;
3、物业服务项目信息是指,物业项目名称(以地名委员会命名为准)、地址、类型、总建筑面积、配套设施等信息,还包括委托方名称、项目委托期限、项目经理姓名等;
4、企业人员信息是指,企业固定员工数、企业管理技术人员等;
5、企业经营信息是指,企业经营情况、物业服务面积及连续服务年限、参与保障性住房、老小区物业服务等。
第十四条诚信信息是指,被征信人遵纪守法,诚信经营,积极提升服务水平,获得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行业协会的表彰及取得的成果等信息。主要包括:
1、各级党委、政府的表彰文件;
2、各级物业主管部门的表彰文件;
3、在市文明城市建设工作中获得表彰的;
4、企业经营管理创新、创优、成果等证明材料;
5、物业行业协会的表彰文件;
6、获得市房管局评定的信用诚信5a级企业;
7、其他优良业绩的证明材料等。
第十五条失信信息是指被征信人在从事物业服务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物业管理行业自律规范或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行为,以及被行政处罚、通报批评、媒体曝光、投诉举报等信息。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失信信息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已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或仲裁机构裁决书确认物业服务企业或项目经理在从事物业管理活动中因违法、违规或违约承担主要责任的;
2、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双随机”检查、各类执法检查及督查活动确认的违规、违法行为;
3、各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相关部门确认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4、各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职能监管部门的行政执法检查发出的书面通报、整改通知文书;行业协会发出的行业内通报;
5、媒体报道、批评中与物业服务有关的不良行为,经区(功能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查证属实,在规定期限内未妥善处理的;
6、社会公众投诉中与物业服务有关的不良行为,且经市、区(功能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查证属实,被征信人未妥善处理的;
7、有关部门或涉事双方聘请第三方做出的满意度测评成绩为不合格的;
8、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情形。
第十六条基本信息的征集由物业服务企业通过江苏省物业服务企业和人员信用管理系统平台自行申报,由企业注册地所在区(功能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实。
新设立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在信用系统及时、完整、准确填报企业的基础信息等有关信用信息。
第十七条基本信息实行日常动态管理,有关信息发生变更后,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于变更之日起30日内通过信用系统填报变更信息,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完成更新。
第十八条本市物业服务企业在外地设立分支机构的或外来物业服务企业,在其它城市所产生的良好信用信息及不良信用信息不记入其在本市的信用信息。
第十九条人民法院、人社、公安、消防、市场监督、物价、城管、安全生产等相关部门可向同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供被征信人的信用信息。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和业主委员会可向所在地区(功能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供被征信人的信用信息。各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审核后推送到市级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平台,采取适当的联合激励惩戒措施。
第二十条各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记录被征信人失信信息的,应当书面通知相关被征信人。被征信人对失信信息记录有异议的,可在收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向作出记入不良信用信息的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并提供相应证据;逾期视为无异议。
第二十一条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收到书面异议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经核查确属失误的,应当及时更正;若确属无误的,维持原结果,核查结果应当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异议申请人。
第二十二条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异议申请人可在收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告知书的5个工作日内向上一级物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核,或提请行政诉讼;逾期视为无异议。
第二十三条上一级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查。审查结果由上一级物业行政主管部门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反馈下一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其中异议复核申请审查属实的,由市物业管理中心统一进行变更。异议申请受理期间应当对异议信息进行标注。
第二十四条信用信息经征集按规定记入系统平台后,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规定程序,不得擅自修改、增减、删除。
第三章信用等级的评价
第二十五条本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级按照企业自评、主管部门核定、信息叠加、系统实时评分的步骤进行。
第二十六条信用评价坚持公正、公平、公开和守信奖励、失信惩戒的原则。
第二十七条被征信人信用评分实行动态管理,实时记录。对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进行定期等级评定,定期公布。
第二十八条实时记录按照企业自评、主管部门核定、信息叠加的步骤进行。市物业管理中心根据信用信息平台收集的信息实时记录,于次年1月份定期公布年度评分情况。
1、企业自评。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市物业信用系统开通企业自评窗口,物业服务企业对照《扬州市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信用信息记分标准体系》(附件)逐项进行自评并上报。
2、主管部门核定。各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及时做好基本信息、诚信信息和失信信息的核实及公示工作,实行动态管理。审核合格并经公示无异议后,作为企业信用得分录入系统。
3、信息叠加。市物业管理中心将系统中物业主管部门日常管理中形成的企业信用信息,与行业协会等各个层面推送的信息,通过物业信用系统自动归集叠加。
第二十九条定期评级按照企业申报、市物管中心审核、公告公示无异议后发布的步骤进行。信用等级评定结果每年1月31日前在物业网等平台发布,对社会公布。
1、企业申报。物业服务企业每年12月底前申报信用等级评定,各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本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的申请并通过平台上报。
2、市物业管理中心审核。全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的申报后,于次年1月份完成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评定。
3、公告公示。通过扬州市物业网公示,公示期为7日。在公示期内,企业对信用等级有异议的,可申请市房管局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查证核实,并根据确认后的事实重新评定等级;公示期满如无异议的,正式发布年度信用等级。
第三十条被征信人信用管理采用信息综合评分制。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综合评分=基本信息评分值 诚信信息分值-失信信息分值。实行加减分制,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年度评定信用等级。
基本信用信息、诚信信用信息和失信信用信息分值按照《扬州市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信用信息记分标准体系》(见附件)记分累计。
第三十一条诚信信息和失信信息积分计算周期,原则上按照信息的有效时限同步计算,从发文年份开始计算,具体到年;没有有效时限的,原则上当年有效,计算周期为一年。涉及列入黑榜事项的,计算周期根据企业整改情况确定。
计分计算周期暂定为一年,从每年的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周期届满,次年重新计算。
新申报的物业服务企业其记分周期自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完成之日起至本年度12月31日。记分周期不足3个月的,其当年度记分信息滚入下个记分周期。
第三十二条同一业绩信用信息以最高荣誉为准,不重复记分。同一失信行为涉及多项减分内容的,以减分最多的一项予以记分。同一失信行为在整改期内不重复记分。同一失信行为在整改期到期后仍未整改的,采取累进减分的方式进行记分。
物业服务企业或项目经理按照市、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整改要求,在期限内完成整改工作,区局考核完成整改的,可考虑不继续减分。同一情形受处罚的,减分不累计,以最高分计算。
第三十三条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按照信用评分分值由高至低划分为五个等级,信用等级划分标准如下。
1、aaaaa:企业的年度信用综合评分达到90分及以上;
2、aaaa:企业的年度信用综合评分达到80-89分之间;
3、aaa:企业的年度信用综合评分达到70-79分之间;
4、aa:企业的年度信用综合评分达到60-69分之间;
5、a:企业的年度信用综合评分60分以下。
未承接物业服务项目的,信用等级为aa级(未承接项目),信用成绩取aa级下限。
企业故意不参加信用评价的,信用等级为缺失。
第三十四条设立物业服务行业“红黑榜”发布制度。
市区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成绩在90分以上按高分到低分,一般不超过10家列入红榜,信用成绩50分以下或存在以下严重失信行为之一的企业列入黑榜;
1、未按照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房屋安全监管义务,导致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重大房屋安全事故的;
2、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业务一并委托给他人的;
3、对业主、业主委员会成员进行恶意骚扰,采取暴力行为打击报复造成严重后果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项目经理信用评分扣分值在20分以上的,列为严重失信的项目经理。存在以下严重失信行为之一的,列入黑榜。
1、骗取、挪用或者侵占住宅专项维修资金1万元以上的;
2、因项目经理过错引发重大群体*或越级*事件,影响社会稳定,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3、因管理失职造成人员伤害、财产损失等重大责任事故的;
4、其他损害业主利益情节严重的。
第四章信用信息的使用和监管
第三十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服务项目的显著位置公示企业信用评价等级。市、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将企业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诚信信息及失信信息记入系统平台,企业可通过系统平台查询。查询时限自信用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不超过5年。
第三十六条信用信息和评价结果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1、为业主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提供参考;
2、作为前期物业服务招标的信用成绩;
3、作为物业服务项目评先评优的考评内容;
4、作为出具企业诚信意见的参考依据;
5、作为物业主管部门对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其他行政监管工作的重要依据;
6、作为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措施。
第三十七条在信用信息的有效期限内,根据物业服务企业不同信用等级,实行差异化分类管理,实施守信激励、失信惩戒。
第三十八条信用等级达到aaaaa级(5a)的物业服务企业给予一定激励。
1、在各类政府优惠政策中,优先考虑,加大扶持力度;
2、优先推荐市级守信示范企业,优先推荐纳入本市扶持企业名录;优先推荐纳入市房管局政务网、物业网公开推介;
3、在评定表彰、评比竞赛中,予以优先推荐;
4、在政府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优先推荐;
5、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激励措施。
第三十九条信用等级达到aaaa级(4a)的物业服务企业予以适度奖励和扶持。
1、在评定表彰、评比竞赛中,予以优先推荐;
2、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激励措施。
第四十条信用等级为aaa级(3a)的物业服务企业实施以下措施。
1、对其申报的信用信息材料全面检查;
2、限制行业各类评先创优资格。
第四十一条信用等级为aa级(2a)的物业服务企业实施以下措施。
1、对其申报的信用信息材料全面检查;
2、列入行业主要监管对象;
3、约谈督促企业进一步强化诚信意识,改进服务;
4、取消行业各类评先创优资格。
第四十二条信用等级为a级(a)的物业服务企业给予以下处理。
1、列入行业重要监管对象;
2、由企业注册地所在地或项目所在地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进行约谈,明确整改措施。整改期间,不予开具诚信证明;
3、取消其申报各类物业服务示范项目的资格;
4、取消其参加行业各类评优评先活动的资格;
5、在政府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建议政府采购部门限制其参与;
6、与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签订服务合同的在管项目,提醒业主委员会注意风险;
7、其他方面的防范性措施。
第四十三条外地来扬企业信用信息评分低于60分或上黑名单的,向该企业注册所在地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发告知函,并抄送物业服务企业总公司。
列入黑名单的物业服务企业,包括外地来扬企业被外地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上黑榜的,两年内不得在本市参加招投标。
第四十四条依据信用记分结果,市、区(功能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经理给予以下处理,并在信用信息平台上予以公示:
1、项目经理记录扣分达到10分时,由项目所在地区(功能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约谈该项目经理。项目经理不能参加当年度的评先评优;
2、项目经理记录扣分达到15分时,由项目所在地区(功能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约谈该企业法定代表人。项目经理及项目不能参加当年度的评先评优;
3、项目经理记录扣分达到20分时,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约谈该企业法定代表人;撤消项目经理登记备案,取消该项目经理参加行业各类先进评比表彰资格,两年内不得作为本市项目的拟派经理。
第四十五条信用信息中失信信息记录分值累计超过18分的物业服务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分支机构负责人)、累计超过10分的项目经理应当接受市房管局或委托的行业协会组织的物业管理行业相关法规和信用知识培训。因失信信息的原因而被撤销项目经理登记备案的,在重新备案前,应当通过相关法规和业务的培训。
第四十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的信用信息由市房管局通过政务网、物业网等信用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直接查阅公示类信用信息。
第四十七条各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从事信用信息评定管理的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不得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违反本办法规定,在信用信息征集评价使用和监管过程中损害信用主体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被征信人弄虚作假、伪造信用信息,影响信用等级评定结果的,责令其限期整改并记入失信行为。被征信人瞒报、不报失信信息的将加倍处罚。
第四十九条提供不真实信息侵害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等他人合法权益的,被侵害人可依法追究其相应的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五十条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对信用记分项目、加减分标准进行修改。
第五十一条本办法自20**年元月1日起施行。各县(市)可参照执行。
附件:
1、扬州市区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记分标准体系;
2、扬州市区项目经理信用信息记分标准体系。
(企业)记分标准(修改版).*ls*
(项目经理)记分标准(修改版).*ls*
篇4:《扬州市区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说明
关于《扬州市区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说明
为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企业经营活动及项目经理从业行为,构建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提升物业服务水平,促进物业服务市场持续健康有序发展,最近,我局新出台了《扬州市区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从20**年元月1日施行。现就其背景、内容等进行简单说明。
一、出台背景
20**年,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了《关于做好取消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核定相关工作的通知》(建办房[20**]75号),明确不得以物业服务企业资质作为承接物业管理业务的条件,同时要求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事中事后的监管。加快推进物业服务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定期向社会公布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情况,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物业服务市场监管体制。因此,制定《扬州市区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对加强物业服务行业事中事后监管,提升物业管理的规范监管、依法发展,维护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推动物业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显得十分必要。
二、主要内容
《办法》包含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的信用信息的征集、评价、使用和监管。信用信息内容主要包括基本信息、诚信信息和失信信息。基本信息由企业自行申报,我们根据业主、社区、街道(乡镇)意见及区局征集的信息,结合各类表彰及日常投诉,对企业和项目经理的诚信信息和失信信息进行记分。分数每年度汇总一次,并对汇总后的分数进行公示。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级按照企业自评、主管部门核定、信息叠加、系统实时评分的步骤进行,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对被征信人信用评分实行动态管理,实时记录。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管理采用信息综合评分制,即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综合评分=基本信息评分值 诚信信息分值-失信信息分值。实行加减分制,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年度评定信用等级。同时,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按照信用评分分值由高至低划分为五个等级,根据等级分值,设立物业服务行业‘红黑榜’发布制度。对项目经理扣分达到10、15、18或20分时给予不同的惩戒措施。
信用信息和评价结果主要用于以下方面:为业主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提供参考、作为前期物业服务招标的信用成绩、作为物业服务项目评先评优的考评内容、作为企业出具诚信意见的参考依据、作为物业主管部门对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其他行政监管工作的重要依据、作为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措施。在信用信息的有效期限内,根据物业服务企业不同信用等级,实行差异化分类管理,实施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列入黑名单的物业服务企业,两年内不得在本市参加招投标。
《办法》集信用记录、评价、使用和监管于一体。《办法》的出台时刻要求企业和项目经理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为业主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从而进一步提升我市物业服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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